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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餐饮行业商业特许经营案件审判白皮书(2023-2025)

报告封面

餐饮行业作为民生消费的核心领域,是承载城市烟火气、筑牢民生幸福底色的重要基石。“十五五规划”中提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升级,鼓励住宿餐饮特色优质发展,积极拓展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推动品牌化、标准化发展。当前,越来越多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餐饮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其他经营者按照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并向许可人支付经营费用。特许经营模式凭借其标准化复制、规模化扩张的优势,已成为餐饮品牌快速布局市场、推动行业产业化发展的主流路径。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相关数据,2024年,商业特许经营TOP 300企业中,餐饮企业共101家,占比33.67%,当年新增的71个加盟品牌中,餐饮企业有34家。 餐饮商业特许经营事关食品安全、市场秩序和群众切身利益,应当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北京市东城区作为首都功能核心区,餐饮行业区位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作为集中管辖北京市东城区、通州区、顺义区、平谷区、怀柔区和密云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院,为助力餐饮品牌建设和餐饮服务品质提升,立足辖区实际,全面梳理分析近三年来涉餐饮行业商业特许经营案件审理情况,特发布《涉餐饮行业商业特许经营案件审判白皮书(2023-2025)》,旨在强化司法引领,明确裁判规则,回应行业关切,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特许经营活动,进一步释放餐饮消费潜力,推动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特许人、被特许人、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行业走品牌化、标准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道路。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至2025年,东城法院共审结涉餐饮行业特许经营合同民事案件144件,占同期审结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的23.18%。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数量为56件,占比38.89%。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数量为22件,占比15.27%,撤诉案件为62件,占比43.05%,其他类型占比2.79%。 上述案件中,被特许人为原告的约占98%,主要是被特许人起诉请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退还加盟费、保证金。从具体争议内容上看,主要涉及特许人“服务跟不上”、“虚假宣传”、“不满足‘两店一年’条件”等情况;被特许人为被告的约占2%,主要是双方就收入分成或管理费缴纳等问题产生争议。 从司法实践来看,特许经营合同案件的审理难点主要集中在合同性质认定复杂、信息披露瑕疵争议多发、双方权利义务边界模糊以及合同解除后,加盟费、保证金等费用返还比例与计算方式认定困难等。 二、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从特许人层面看,部分特许人存在信息披露不实、资质瑕疵亦或是虚假宣传,实际合同履行能力不足等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经营资质不合规。部分特许人自身资质存在瑕疵,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即火速开展加盟业务,或是对于一些需取得备案登记的餐饮业务,如流动餐车,在未取得政府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即匆忙开放加盟,导致被特许人签署加盟合同后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引发多起纠纷;二是信息披露不真实。在签约前,特许人未充分、全面地披露商标权属、经营状况、财务数据、涉诉情况等关键信息,甚至在已被商标权人通知商标存在争议时仍广泛开展加盟业务,导致被特许人不能充分评估加盟风险;三是合同订立不规范。特许经营合同通常是由特许人单方预先拟定,以高度标准化的格式文本提供给被特许人签署,具备格式合同的基本特征。相关条款中常常包含排除被特许人主要权利、不合理加重被特许人义务的内容。其次,部分特许经营合同中对于区域保护范围、违约责任、续约条件等核心条款约定不清,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比如“冷静期”是法律赋予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实践中很多合同或缺失此条款,或约定的期限极短,不利于保护被特许人权益。最后,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应在首次订立合同后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实践中,较多特许人未履行备案手续,客观上逃避了前端监管,增加了被特许人的经营风险;四是运营支持不到位。部分特许人在被特许人开业后,未能按约提供有效的后续支持,导致被特许人经营困难。具体表现在供应链支持薄弱,不能提供稳定、优质的原材料供应,导致被特许人成本上升或品质下降,或是在 品牌推广方面的投入不足,无法为被特许人带来足够的线上运营支持等。 从被特许人层面看,部分被特许人存在追“网红”、蹭热点,盲目扩张的问题,未作充分调查即匆忙闯入竞争激烈的餐饮行业,发现情况不如预期便开始维权。具体表现为:一是合规认知薄弱,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理解不深,在加盟费、保证金、权限边界等关键节点上易产生误解,履约过程中存在擅自变更经营模式、拖欠加盟费、管理费等违约行为;二是经营能力参差不齐,部分被特许人缺乏管理经验,对成本控制、品控流程及营销逻辑掌握不足,易发擅自变更运营标准、破坏品牌统一等违约行为;三是风险认知不足,对“高回报”宣传缺乏理性判断,资金储备不足,抗风险能力脆弱,经营失利时则将风险完全转嫁于品牌方;四是安全底线失守,部分门店为逐利简化流程、采购非合规原料,或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缺位,致使食品安全隐患频发,严重冲击品牌信誉。 三、对策与建议 特许人作为特许经营体系的经营资源持有人,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规范经营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恪守合规底线,依法保障被特许人合法权益,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稳定运营发展。一是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虚假宣传。特许人应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在签约前真实全面披露信息,重点披露企业经营状况及其经营资源的权属、期限、许可使用范围等,不得虚构业绩、隐瞒权利瑕疵,避免因信息披露瑕疵导致合同解除;二是确保经营资源权属清晰、无权利瑕疵。特许人应当保证 其许可使用的经营资源合法有效、权属清晰,不得将权属不清或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经营资源用于特许经营,避免因权利瑕疵导致被特许人经营受阻;三是规范合同条款,明确边界范围。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经营资源许可使用范围、方式、期限、地域、是否可转授权等条款,同时避免使用“小字免责”等格式条款损害被特许人利益,确保合同条款公平合理、合法有效。 被特许人作为投资经营者,应当理性投资、审慎签约,避免“蹭热点盲目跟风”“一哄而上”“一哄而散”等盲目加盟与经营,同时在履约中亦应做好事前审查、事中规范、事后维权,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是提升风险意识,审慎投资加盟。被特许人签约前应全面“尽职调查”,拒绝“冲动加盟”。对特许人资质等进行实质性核查,确认其是否满足“两店一年”、合同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条件;二是仔细审查特许经营合同,切莫轻信口头承诺。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认真审阅合同条款,重点关注合同中关于经营资源许可使用范围、费用标准、冷静期、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保证金退还、争议解决等约定内容;三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经营资源,不越权、侵权。被特许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范围、期限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不得擅自超越范围经营;此外,如遇特许人经营资源存在瑕疵、违约停止服务等情形,应平衡好权利与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特许人发生争议时,妥善保存好合同、付款凭证、供货单、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合理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特许经营行业能否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建议相关主管机关在履行好目前各项法定职责的基础 上,在准入、监管、执法、共治四个方面再发力、再聚焦,推动特许经营行业管理体系的健全完善。一是准入方面,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加大对于未备案企业的整治力度,及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曝光未备案企业、不符合“两店一年”资质条件的企业名单,提示法律风险;二是监管方面,建立重点监管名录,将投诉多、诉讼多的企业及时纳入并实施动态调整,提高抽查频次,探索利用大数据技术辅助监管,对频繁变更法人、股东等工商登记事项的企业,联动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审核力度;三是执法方面,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招商广告中“零风险”“保回本”等绝对化用语及时进行干预,防止虚假宣传误导被特许人,对恶意夸大收益或者隐瞒亏损、涉诉等情况的特许人,加大惩罚力度,对套取加盟费跑路的企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线索,严厉打击特许人利用特许经营活动圈钱等违法乱象;四是共治方面,相关主管部门加强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定期发布涉诉集中企业名单,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助力被特许人全面提前了解经营风险,引导被特许人做好风险评估。 四、典型案例 案例一:从“一哄而上”到“一哄而散”,被特许人对经营前景盲目乐观,陷入经营困境。 原告翁某与被告某餐饮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签署《连锁特许加盟合同》,约定翁某加盟某餐饮公司享有特许经营权的某品牌连锁加盟店,为此翁某一次性支付七家加盟店加盟费。翁某在合同有效期内实际仅开设了一家店铺。合同到期后,翁某诉至法院,主张某餐饮公司存在商标到期后未续期、未提供《特许经营手册》、未开展讲解辅导、未派驻指导员对翁某经营业务进行巡视等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退还全部店铺加盟费,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退还品牌使用费及保证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约定在有效期内开设店铺,既是被特许人的合同权利,也是被特许人的合同义务。商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履行合同,均应具有理性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原告翁某在签订协议、交纳费用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仅开设了一家店铺,剩余六家店铺迟迟未能开业,也未能及时明确地向被告某餐饮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直至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才提起本案诉讼,明显怠于行使其权利,具有主观过错。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原告实际支付的加盟费及品牌授权费数额、案涉合同的履行程度、原告对被告特许经营资源的使用程度、被告的违约情形,疫情对于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因素,并从利益平衡及公平原则角度出发,酌情确定被告某餐饮公司向原告翁某返还部分加盟费、品牌使用费及保证金。 案例二:从“美好许诺”到“处处落空”,特许人虚假宣传 进行招商加盟,构成欺诈。 被告某餐饮公司与原告梁某签订加盟合同时,向梁某宣传自身为国有公司,已经营多年品牌咖啡店加盟服务,系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产业之一,拥有独立的咖啡品牌和成熟的经营模式,多位明星是其公司咖啡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并在公司宣传墙面悬挂了多位明星代言的宣传海报。基于上述信息,梁某于2023年9月19日与该餐饮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并支付了加盟服务费和设备购买费。正式营业后,梁某发现该餐饮公司宣称的国有企业背景、明星代言为虚假信息,也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的资格和条件,于是以该餐饮公司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加盟合同并返还加盟费用、赔偿装修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某餐饮公司并非国企,亦无明星代言,该公司虚构企业性质及明星代言的行为事实清楚。某餐饮公司成立于2023年6月12日,其同年9月即与梁某签订加盟合同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属于隐瞒不具备“两店一年”资质的情形。涉案合同属于具有一定投资风险的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是否是国企、是否具备“两店一年”的经营资质和是否有知名人物代言系特许加盟中需要披露的较为重要的事实,对该事实的判断足以影响被特许人的加盟意向和决策,因此被告某餐饮公司前述行为构成欺诈。故判决撤销涉案加盟合同,被告某餐饮公司返还原告梁某加盟费并赔偿装饰装修损失。 案例三:从“承诺运营”到“服务缺位”,特许人未全 面履行线上运营推广义务构成违约。 原告杜某与被告某餐饮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签订《某品牌合作商授权合同》,约定杜某获得某品牌使用权,授权区域为青岛单店,合作期限3年,杜某向某餐饮公司支付合作费及保证金。合同明确约定某餐饮公司负责员工技术培训,并由专业运营经理负责店铺线上运营、活动策划与推广,且保证推广效果,合同期满后某餐饮公司应退还保证金。杜某依约支付全部费用,并于2019年8月在青岛开设门店,线上入驻外卖平台。某餐饮公司仅提供了少量线上建店与短期推广协助,未按约定持续提供完整线上运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