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二〇二六年五月 目录 前言........................................................................................1第一部分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的审理概况及特点.............3一、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的审理概况............................4二、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9第二部分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中的典型问题..................11一、了解客户义务履行相关问题................................................11二、了解产品义务履行相关问题................................................13三、客户与产品适当匹配义务履行相关问题.................................15四、告知说明义务履行相关问题................................................16五、损失确定及责任承担相关问题.............................................18第三部分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的相关法律提示.....................19一、了解客户义务相关法律提示................................................19二、了解产品义务相关法律提示................................................20三、客户与产品适当匹配义务相关法律提示.................................21四、告知说明义务相关法律提示................................................23五、损失确定及责任承担相关法律提示.......................................24第四部分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的审判理念.....................26一、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交易诚信.......................26二、依法保护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践行司法为民.......................26三、维护金融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风险.......................27四、构建金融纠纷多元化调处机制,强化协同共治.......................27第五部分朝阳法院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典型案例..................28 规范金融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前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实体经济的血脉。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1,作为金融投资者保护的核心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匹配的义务。适当性义务的实质履行,既是消除金融交易双方信息差异,规范金融产品销售行为的关键,也是防范金融风险,守护市场公平,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的核心保障,关系区域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与金融市场行稳致远。 作为首都经济核心区,北京市朝阳区金融机构高度集聚、金融业态丰富多元、金融创新活跃,已成为北京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承载区2。金融商品和服务的日趋丰富和多元,在给投资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因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引发纠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系统梳理2021年至2025年审理的151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样本案件),对五年来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典型问题、法律提示及审判理念进行提炼,并选取十个典型案例对外发布,以期为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和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指引和参考。 第一部分 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的审理概况及特点 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旨在消除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要求卖方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时,确保销售的金融产品与投资者的投资意愿、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与财产状况等情况相匹配。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投资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一、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的审理概况 样本案件选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朝阳法院以判决形式审结的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的典型案件共计151件。样本案件剔除了统计期内的撤诉和调解案件。 1.案件收案情况 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总体收案数量平稳,但在个别年份受多名投资者就同一金融产品提起诉讼的影响,案件存在阶段性峰值。 2.案由分布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样本案件中,合同纠纷105件3,占比69.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9件,占比12.6%。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7件,占比11.2%。侵权纠纷6件,占比4%。营业信托纠纷2件,占比1.3%。保险纠纷1 件,占比0.7%。融资融券纠纷1件,占比0.7%。 3.诉讼主体情况 原告为自然人投资者的占比为97.4%。原告为机构投资者的占比为2.6%。被告均为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中,商业银行占比最高为31%,证券公司占比22.8%,基金销售机构占比14.5%,基金管理人占比11.7%,信托公司占比6.2%,基金托管人占比2.8%,保险公司占比2.8%,期货公司占比0.7%,其他占比7.5%,主要为销售机构的员工、投资顾问等自然人。 4.诉争标的额情况 诉争标的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占比最高,达60.9%,涉及的金融产品多为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诉争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案件占比为30.5%,集中在自然人投资者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定投产品等。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比为8.6%,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大型企业、专业投资机构参与的复杂金融交易,如结构化产品、产业基金、跨境衍生品等。 5.诉辩理由情况 原告投资者在诉讼中提出的常见主张包括,未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占比最高,达55.7%。进行不适当的风险匹配占比次之,为53%。其他主张还包括虚假宣传、未履行风险测评义务、销售人员代客签字等。 被告的抗辩理由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已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占比最高,达40.6%。投资者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与风险认知能力,系自主决策的投资行为占比次之,为22.8%。其他抗辩还包括损失系市场系统性风险导致,与销售行为无关;投资者未如实告知自身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等。 6.案件交易渠道分布情况 样本案件中,通过网上银行、金融机构官方平台等线上渠道购买金融产品的案件共77件,占比达51%,其中商业银行作为代销机构的案件占比93.5%。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办理、理财经理现场推介等线下渠道购买金融产品的案件共72件,占比达47.7%。另有2件以线下方式推介后以线上方式下单的混合交易 案件,占比为1.3%。 7.违反适当性义务责任认定情况 样本案件中,认定金融机构未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案件72件,认定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案件79件。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集中体现为对客户风险测评失准、产品风险评级失当、客户与产品风险错配、风险告知说明不充分、未落实“双录”4要求、主动推介超风险产品等。 二、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1.权利基础各异,案件案由多样。基于不同金融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特征与投资者群体存在显著差异,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多元。自然人投资者主张权利的依据涵盖各类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等,对应案由包括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证券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信托纠纷等,覆盖金融交易各领域。此类案件案由类型多样化的特点,凸显出该类金融纠纷审理的复杂性。 2.交易便捷提升,信息壁垒加剧。随着数字技术与金融业态的深度融合,金融产品的推介与销售环节日趋线上化,金融投资者在享受线上便利的同时,因缺乏面对面的沟通渠道,被动接受金融机构预设的文字、图示等信息,在理解风险方面容易处于更 为弱势地位。金融机构采取的互联网销售模式,实现了流程简化,销售便捷的同时,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内容和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金融风险传导,影响行业稳健。适当性义务纠纷覆盖金融全行业。部分金融产品通过银行代销、互联网平台推广等方式面向不特定公众销售,当产品出现兑付问题或销售环节存在违规行为时,投资者往往会集中向同一管理人、发行人或销售机构提起维权诉讼,致使相关金融机构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监管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当风险涉及大量投资者时,风险极易从单一产品、单一机构向整个金融产业链上下游传导,进而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冲击金融市场秩序稳定,影响行业整体稳健运行。 第二部分 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中的典型问题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起源于证券业的自律规范。2005年原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我国首次将适当性义务理念引入银行业。此后,监管机构陆续发布文件规范各自辖下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相关行业协会也发布了指导性文件。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颁布,细化了各类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内涵。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适当性义务正式写入法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相关规定。2026年2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构建了覆盖银行、保险、信托、理财公司等机构的统一管理框架。针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文结合对样本案件的分析,分别从了解客户义务、了解产品义务、客户与产品匹配义务的适当性义务以及告知说明义务、损失认定及责任承担五方面分而述之。 一、了解客户义务履行相关问题 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第一步,该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投资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前,通 过对金融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及在合理范围内收集客户信息,了解金融投资者的财产状况、风险偏好、投资经验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从而向金融投资者推介并匹配合适的金融产品。了解客户义务履行中的问题集中出现于风险测评问卷是否合理,线上风险测评是否有效,合格投资者资质是否核查等方面。 1.风险测评问卷的准确合理性有待提高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附件中提供了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的参考模板,并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将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测评问卷中关于投资者风险偏好的回答,通常最能体现投资者的风险承担意愿,测评问卷多采用问题得分相加模式,以对应总分区间划分风险承受能力。但这种简单化的测评模式易导致风险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