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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影视产业审判白皮书(2021-2023)

涉影视产业审判白皮书(2021-2023)

目录 涉影视产业审判白皮书01 涉影视产业十大典型案例15 1.擅自使用热播影视剧集人物形象和重要设计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2.剧本委托创作合同解除后应当以平衡当事人利益为原则进行责任划分3.未经许可使用剧照中演员的肖像、姓名构成侵权4.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贬低公众人物人格的行为构成侵权5.影视明星因违法行为及劣迹行为致使影视作品无法上映播放的影视投资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6.影视制作承揽合同纠纷中临时组建舞美道具等班组非等同于“主要工作”的转包7.因出品方怠于履行影视制作及发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投资人可以主张解除影视投资合同8.合同未履行完毕情形下新媒体账号运营者可根据结算协议与委托方部分结算9.影视企业合法用工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0.演艺经纪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17202326293438424650 审判白皮书影视产业 凝心聚力加强协同保护推动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涉影视产业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1-2023) 影视产业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载体,对于坚定文化自信、集聚经济增长新动力、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期盼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上海市松江区在国家和上海市的大力支持下,发挥G60科创走廊策源地效应,发展文创旅游、影视传媒等特色功能,着力打造“上海科技影都”品牌,已经汇聚了7700余家影视企业、3700余家影星工作室,形成上海车墩高科技影视基地、华策长三角国际影视中心、星空综艺影视制作基地等一大批重点影视产业基地。产业聚集推动影视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对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需求。松江法院围绕区域经济发展大局,坚持能动司法,主动融入辖区影视产业全链条保护格局,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涉影视产业各类纠纷案件,为松江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松江法院涉影视产业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判概览 1、收结案基本情况 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松江法院共计受理涉影视产业纠纷案件468件①,其中2021年212件,2022年191件,2023年1至6月75件,月均受理案件数量呈小幅下降趋势②。同期共计审结案件448件,其中2021年166件,2022年215件,2023年1至6月67件,月均结案数量相对稳定。 2、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从受理案件类型上看,影视产业涉诉案件类型较为分散,排名前列的如下:影视产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作品 放 映 权 、 著 作 权 许 可 使 用 合 同 等 著 作 权 纠 纷 2 4 7 件(52.77%)、网络直播、影视节目演出等服务合同纠纷81件(17.30%)、影视明星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权纠纷39件(8.33%)、影视项目投、融资纠纷20件(4.27%)、影视产业不正当竞争纠纷14件(2.99%)、影视剧合作创作合同纠纷12件 ( 2 . 5 6 % ) 、 影 视 公 司 与 员 工 之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纠 纷 9 件( 1 . 9 2 % ) 、 影 视 节 目 加 工 、 承 揽 等 商 事 合 同 纠 纷 7 件(1.49%)、影视公司增资、股权转让等纠纷3件(0.64%)、其他涉及影视公司房屋租赁、车辆租赁、破产清算等纠纷37件(占7.90%)。其中影视产业著作权纠纷占据半壁江山,反映出辖区影视产业相关主体著作权保护意识日趋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日益提高。 3、结案方式分布情况 从结案方式分布上看,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案件329件,占审结案件的73.43%;以判决方式结案案件85件,占审结案件的18.97%;以管辖移送、裁定驳回起诉等其他方式结案案件34件,占审结案件的7.58%。这反映出在影视产业领域进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大有可为。近期,法院通过设立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松江)基地、加强与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松江区文旅局协同保护等方式,建立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强化诉源治理,对影视产业纠纷化解起到正向推动作用,为影视产业纠纷化解提供多元化、全方位、多层级的司法保障。 (二)案件特点 1、知识产权侵权呈现全链条分布 影视产业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贯穿于创意策划、剧本创 作、作品改编、视听作品制作、动画形象商业应用、版权交易、数字技术应用等全产业链,知识产权侵权呈现多样性。一是影视产业传统知识产权侵权仍占据多数,如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达到96件,约占著作权纠纷案件的40%。二是影视衍生产品、数字作品等新类型知识产权侵权不断涌现,如使用摄影场景引发的商标权侵权纠纷、销售影视剧衍生文创产品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侵权样态更加复杂,纠纷化解难度较大。三是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趋于增加,互联网环境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侵权影响范围更广。该类纠纷在侵权主体确定、侵权行为认定、损失金额核定等环节相较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更为困难,导致权利人维权难度增加。 2、新业态服务合同纠纷频发 作为全国工业互联网领域的首个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松江正在抢抓工业互联网发展重要风口,推动G60科创走廊数字经济新型产业集群构建,直播带货等数字经济新业态也和影视产业相互融合,蓬勃发展。81件涉影视产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主要聚集于短视频制作、直播带货、直播平台运营等影视行业服务新业态类别,其中38件案件涉及抖音、快手、淘宝等网络平台直播带货服务合同纠纷,另外43件涉及影视节目制作、宣传、明星艺人演出等服务合同纠纷。在直播带货服务合同纠纷中,由于合同双方对直播带货KPI指标设置、直播数据认定、服务标准确认等约定不够清晰,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加剧。 3、互联网人格权纠纷凸显 在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侵犯影视明星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行为,呈现出从实体店招、广告牌等传统侵权方式向网络侵权方式移转的趋势。39件涉影视明星人格权侵权纠纷中,有31件涉及网络平台侵权行为,主要聚焦于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及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自媒体平台,具有传播源头相对分散、损害后果难以评估、案件易引发舆论热议等特点。该类侵权行为大多系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含有影视明星的剧照、宣传照、活动照或影视明星的姓名等作为网店宣传、文章推广或者广告配图使用。由于影视明星通常以广告代言收入作为衡量侵权赔偿金额的参考标准,与侵权者的实际获利及心理预期相差较大,导致纠纷往往难以调处化解。 4、影视投融资纠纷复合性强 在影视行业及其上下游产业中,影视项目的立项、备案、摄制、发行、公映往往需要长期的过程,影视公司前期需投入大量资金,才能确保影视项目如期回本并产生利润。影视公司为了获得充足的项目资金,往往通过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或者将项目收益权抵押、转让等方式实现融资。影视投融资合同除具备一般投融资合同要素外,投资者可能以出品人、联合出品人、制片方的名义出现在影片及宣传材料中,或者约定除将影片用于上映(播出)获取收益外,另对影片进行商务开发,比如用于展览、业务培训、二次创作等,存在投融资目的复合性,导致在影视项目投融资纠纷中合同目的是否实现较难判 断。在初始投资人、制作人、出品方以协议方式转让影视项目收益权进行投融资时,部分隐名联合投资人、联合制作人、联合出品人由于未在电影局网站备案,影片上缺乏相应标注,导致该类主体是否具备影视项目权源较难认定。 二、涉影视产业纠纷案件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知识产权的易复制性导致版权保护受阻 影视产业聚焦生产在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以影视形式呈现的智力成果,影视作品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畴。由于影视作品周期长、独创性强、涉众面广、商业价值大,易成为逐利性强主体的关注焦点。同时,基于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可复制性特征,相较于传统侵权行为,该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成本较低、盈利较大,易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多发之地。与此同时,信息网络广泛应用使得作品的流通更加便利,加剧了侵权行为的发生,部分企业或个人在进行网络推广、宣传时忽视作品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导致影视产业知识产权案件频发。另外,现代版权内容丰富而庞大,影视产业知识产权范围涵盖传统创作作品及数字技术应用等全产业链,范围的广泛性易导致侵权保护关注度不够,版权保护意识不强加剧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数字版权等新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尚未深入人心。 (二)商业维权的程式化导致纠纷化解方式单一 知识产权与人格权侵权涉诉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在涉及影视明星姓名、肖像等人格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在电子 取证、公证取证等方面不具有相应的取证能力,对是否构成侵权及侵权赔偿金额方面缺乏相应的鉴别能力,故通常授权专业维权机构进行统一维权。而专业维权机构为了短期内获取更高的利润,往往设计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维权法律程序,在同一期间内频繁进行证据固定和诉讼维权。过于程式化的维权方式导致商业维权机构忽视诉前沟通协调,这不仅导致大量纠纷涌入法院,亦使得纠纷难以通过多元方式化解,维权成本较高。 (三)合同内容的不确定导致权利义务关系失衡 合同是确立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影视产业涉及的合同因类型新颖、技术专业、标的较大,更应通过明确约定避免发生纠纷,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因合同约定不明产生的纠纷。一是部分影视企业合同意识较为薄弱,未与相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套用其他交易版本,一旦涉诉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际查明,意思表示无法准确认定。二是部分影视企业在签订直播带货、投融资合同等专业性较强的合同时,对合同履行内容、解除条件、付款节点等条款约定不明确,如直播带货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的结算、KPI的设置等约定不够完善,导致发生争议时法院认定存在困难。 (四)公司治理的不健全导致决策内容失误 完善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机制对影视公司内部形成正确的公司经营决策至关重要。由于影视产业投入成本较高,资金缺口较大,常需要通过完备的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司资本融通,而部分影视公司决议机制失灵,表决程序流于形式,难以 形成符合市场发展的有效公司决策,在公司投融资、股权转让等重大决策上往往出现偏差,导致公司发展陷入困境。同时,影视产业对创作人才需求较大,行业人才的流动性较高,部分影视企业虽然用工制度相对健全,但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及管理劳动者的过程中,法律意识和人文关怀仍有待提高,存在人员管理机械僵化、劳资缺少沟通对话等问题,导致产生劳动争议纠纷。 三、保障和推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对策 (一)内外兼修,加强影视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影视产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内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知识的学习,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妥善管理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和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前期整体规划、中期创新自研、后期应用开发等方式,不断提升自身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水平,有效规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对外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高证据意识和诉讼能力,及时固定证据,厘清侵权行为性质、主观状态、情节轻重,确立合理预期,努力通过协商调解、司法诉讼等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协同保护,合力形成影视产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人民法院与知识产权行政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应秉持“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就是保护发展”的理念,加强沟通交流,深化协作机制建设,建立专业化的联动机制及会商制度,统一执法理念和执法标准,推动产业全链条保护,构建影 视产业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影视企业和相关从业者应合理区分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界限,理解特定主体的容忍义务,采取适当维权措施,保护影视明星和艺人的人格利益。网络平台应加强对明星形象使用及平台用户言论的审核和管理,设立预警机制,及时处理涉嫌侵权的信息和账号,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侵权行为的影响。监管职能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督促平台对侵权信息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处理,提升执法效能,快速回应人格权保护需求。人民法院应强化诉讼引导,探索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方式,及时保护影星艺人的人格利益,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