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的成熟,平台经济愈发呈现出迅猛发展的势头,网约车、外卖配送等经济模式正深刻改变着人们的出行及生活方式。但在极大便利人们生活、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部分网约车驾驶员、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了获得更多平台订单及经济收入,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存在侥幸心理,使得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频发,相关诉讼案件也呈现不断攀升趋势。为了进一步发现问题,服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本白皮书通过对近5年审结的涉平台经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据的全面整理及分析,梳理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以期为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人民群众交通安全与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有益的视角。 一、涉平台经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结案量呈现上升趋势、调撤率较低 2020年至2024年,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结涉平台经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66件,五年间的结案数量依次为2件、6件、8件、27件、23件,纠纷数量近两年整体呈现上升趋势(见图1)。结 案量逐渐上升的趋势,反映出平台经济日益活跃:一方面,在需求端,数字平台功能不断完善,数字经济逐渐融入大众生活,消费需求随之释放,进而要求大量劳动力加入;另一方面,在供给端,数字平台依托算法与移动互联网技术,新业态市场逐步扩大,大量劳动力涌入,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逐渐增多。 2020年至2024年间,涉平台经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案件占比大致相同。其中2022年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比例远高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见图2)。 从结案方式看,近五年审结的涉平台经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中,涉平台经济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调撤率高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调撤率(见图 3、4)。 分析其原因在于:其一,非机动车相关案件造成的事故相较于机动车案件造成的事故一般而言更轻微,产生的损失也较小,容易达成调解。其二,涉平台经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往往为骑手投保“骑手险”等新类型保险,相较于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涉诉主体、责任形态、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诸多新的特点,实务中围绕相关议题尚存争议,调解方式有助于各主体间较快达成个案共识,减少诉讼风险,促进个案纠纷高效解决。 (二)保险涉诉普遍,部分争议焦点分歧大 从保险公司涉诉情况看,涉平台经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普遍涉及保险理赔争议。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5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保险理赔争议的案件中,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主要包括:其一,案涉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应投保营运险种,故商业险拒赔。其二,部分损失如涉及网约车驾驶员的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见图5)。 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21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保险理赔争议的案件中,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主要包括:其一,骑手险保险合同与非机动车侵权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有关该抗辩理由的案件数量为6件。其二,骑手险保单中的特别约定条款,系对于理赔范围的意思自治而非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有关该抗辩理由的案件数量17件(见图6)。 (三)平台经济活跃、运营模式多元化 从平台规模来看,近年来,从事数字经济的平台公司数量逐渐增长,且运营模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在近五年审结的涉平台经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涉及平台公司的案件中其运营呈现以下模式: 涉平台经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主要模式为:其一,直联模式。即驾驶员与平台直接建立联结,驾驶员全职或兼职在平台接单。其二,间联模式。即驾驶员与平台之间存在一个 中间合作方。平台提供用车订单、合作方提供车辆、驾驶员提供劳务。其三,聚合模式,即以聚合平台的方式集合多方独立网约车平台。聚合平台通过自身平台将信息发送给网约车平台,再由网约车平台派车至驾驶员。 涉平台经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平台公司运营的主要模式为:其一,专送模式。平台自营团队,需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站点管理。由于存在劳动关系,故专送模式下理赔到位率高。其二,众包模式。兼职性质,自由接单,可跨平台接单。由于属于灵活就业,尽管存在骑手险,仍有部分需要骑手自行承担,故该模式下理赔到位率相对较低。 二、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一)合同性质及责任主体复杂 1.合同性质难界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同名称与条款、合同目的与实际履行情况不一致的情况屡见不鲜。以涉及外卖骑手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例,平台运营公司或混合经营模式下的第三方公司常通过“承包合同”“合作合同”“众包协议”等形式与骑手建立法律关系。然而,骑手在平台APP注册申请成为骑手时,网页上会提示“双方不存在劳动、劳务、雇佣关系”,申请人只有点击同意才能完成注册。因此,在多数情况下,骑手从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平台及其关联公司也常常以与骑手之间是通过签订合同形成的“新型合作关系”、“承包关系”或“承揽关系”为由进行抗辩,认为其与骑手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平台经济下用工主体难确定 在不同的平台运营模式下,存在着不同的用工形式,同时在从招聘人员、发布订单到支付报酬等的一系列商业链中,企业社会用工不断精细化,许多平台通过复杂的经营模式,如多层转包、分包等方式,使不同的公司可能仅负责链条中的一环,用工关系呈现分散化、隐蔽化的特点。对于实际执行配送任务的骑手而言,其自身可能也无法明确是在执行哪家公司的工作任务。平台经济的这一特点导致在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为了充分保障受偿能力,往往会追加平台公司及与其相关联的多家关联公司为被告,导致责任主体链条复杂且冗长, 法院查明事实及认定实际用工主体存在难度。 (二)网约车平台监管需完善 1.网约车平台管理缺位 部分网约车平台对车辆及驾驶员资质的审查和复核不到位,存在无合法营运资质车辆及无从业资格驾驶员接单的现象。一方面,网约车平台对资质审核要求较为宽松,另一方面,个别驾驶员使用虚假或过期证件完成审核但网约车平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复核。平台对车辆实时信息的动态监管存在缺失,同时存在一定的技术漏洞,线上注册与实际服务的人车不一致、多人共用一车等问题频发。更有甚者,平台通过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虚假租赁协议、层层转租车辆等方式规避责任,模糊运营责任条款,甚至要求驾驶员签署“自愿承担风险”的附加协议,导致责任划分混乱,引发法律纠纷。 2.聚合平台监管不力 聚合平台的监管盲区已成为行业痼疾。其未有效督促合作网约车平台审查人车资质,对人车不符等违规情形不但未能及时干预,部分平台为抢夺市场资源,默许合作方以简化注册流程为噱头招揽驾驶员。其信息媒介作用发挥不充分、信息展示不透明问题同样突出,向乘客展示的订单信息不全面,普遍未能标注如车辆性质(营运/非营运)、保险类型等关键信息。咨询投诉机制不完善,投诉入口困难、举证难、处理周期长的问题比比皆是,这严重影响了司乘权益的维护以及市场秩序。 3.汽车租赁公司运营不规范 在“以租代购”模式驱动下,租赁公司为控制成本,未严 格把控租赁车辆的安全性能,对运营期间车辆事故、维修等信息掌握不及时,监管措施不到位,极大增加了运营安全风险。信息注册不规范现象较为普遍,如使用名义驾驶人注册、多人共用车辆等方式规避平台资质审查,人、车、账号处于事实分离状态,并且未按营运用途投保,导致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同时平台又往往利用与租赁公司的免责条款敷衍塞责,拒绝承担相应责任,导致受害方维权困难、增加了受害者维权成本,同时占用大量司法资源。 (三)保险适配度仍需增强 1.保险产品种类相对单一 目前市场上的网约车保险产品及骑手险产品尚不完善,部分保险产品在保险范围、赔偿限额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全面满足新业态的风险保障需求。例如,在家庭自用车用于网约车运营的情况下,车辆兼具营运与非营运两种性质,且两种性质不断发生转化。若一律要求车辆所有人投保营运保险,容易导致投保人的积极性不高;若车辆所有人只投保非营运保险,则与其实际承担的出行风险不匹配,且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拒绝理赔,致使车辆驾驶员需承担极重的赔偿压力。 2.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需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被保险人、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等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当前,网约车保险投保以线上签约为主,且以网页链接形式展示保险合同内容,保险公司通 过制作统一格式的投保人声明并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前进行签署,以证明其已履行了特殊条款及事项的明确说明义务。但保险人通常对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等内容未进行实质说明,导致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不甚了解,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流于形式。 (四)“骑手险”产品司法适用争议大 1.各保险公司对一并处理保险合同关系意见不一 以传统法律关系的视角来看,骑手驾驶非机动车执行配送任务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而骑手险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属于保险合同关系,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范畴。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没有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样有明文规定需在侵权纠纷中一并处理保险合同关系,故承保骑手险的不同保险公司对是否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一并处理保险合同关系意见并不一致。 2.保单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存争议 各保险公司目前推出的“骑手险”保险产品并不统一,其在保单中通常存在特别约定条款以约定赔偿的项目类型,但此类条款的性质属于保险范围条款还是免责条款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性质认定上的不同将极大影响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及金额大小。如认定为免责条款,则需保险公司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如认定为保险范围,则保险公司仅对列明的项目承担赔偿责任,其余项目由骑手或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三、妥善处理涉平台经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一)规范责任认定,统一裁判标准 1.明确新业态责任主体 明确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的劳动关系判断标准,理清平台、加盟商与从业人员的法律关系,合理界定职务行为范围,综合考量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如管理程度、报酬支付方式等,重点关注实际管理特征,包括考勤、派单控制等方面,防止平台以协议名称规避责任,避免责任主体推诿。 2.统一类案裁判标准 通过专业法官会议、上下级法院联动等机制,聚焦网约车平台责任、新业态从业人员职务行为认定、保险免责条款效力等难点问题,统一裁判思路。依托法院类案检索系统,搭建“涉平台经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指引库”,实现相似案例及裁判要点自动推送,为法官办案提供辅助。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为类案处理提供参考,确保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二)强化平台监管,厘清责任边界 1.压实网约车平台主体责任 网约车平台需建立全流程动态监管体系,通过技术赋能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一是优化资质审核机制,除基础证照核验外,应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实现驾驶员出车前的实时身份核验、结合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比对驾驶员接单行为与历史轨迹数据,筛查一人多号、跨平台违规接单等异常情况。二是完善协议约束力, 在平台与驾驶员签订的协议中,需明确界定服务标准、事故责任划分、投诉处理流程等核心条款,杜绝通过“阴阳合同”或模糊表述转嫁平台法律责任。三是强化风险预警能力,针对高频取消订单、异常行驶路线、超时疲劳驾驶等行为,构建多维度算法模型并设置分级预警阈值,实现主动干预与风险前置管理。 2.提升聚合平台协同管理能力 聚合平台应构建多方联动的生态治理模式,充分发挥资源整合优势。一方面,需与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建立双向数据接口,实时共享驾驶员资质、车辆年检状态、用户投诉记录等关键信息,确保数据可追溯。对于多次违规的网约车平台应启动动态清退机制。另一方面,优化用户服务界面,在订单界面显著位置标示实际承运平台名称、车辆营运资质以及投保信息,保障乘客知情权。同时建立一站式投诉响应体系,实行首问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