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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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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涉外商事审判白皮书 普陀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总量与涉外商事案件实现“双增长” 2023 年 1 月至 2025 年 10 月,我院累计受理商事案件总量达 12,919件,呈现逐年递增态势。其中,2023 年受理 3,593 件,2024 年受理 3,983件,2025 年 1 月至 10 月已受理 6,735 件,同比增幅显著。同时,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数量同步攀升,2023 年受理 21 件,2024 年受理 43 件,2025 年 1 月至 10 月已受理 57 件。 (二)案件类型与地域分布呈现“双扩展” 案件所涉地域分布呈现广泛化、多元化特征,已由传统的欧美、日韩及东南亚等主要经贸往来地区,逐步扩展至拉丁美洲、太平洋岛国等更为广阔的地域,覆盖范围几乎遍及全球各主要大洲与区域经济体。与此同时,涉及“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案件数量亦有增多,覆盖范围扩展至俄罗斯、哥伦比亚、智利、巴西、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越南等十余国,合计受理相关案件 13 件。 在案件类型结构方面,传统合同类纠纷如买卖、运输、服务、进出口代理合同等仍占据主要比重,其中买卖合同 25 件,占比 20.6%,民间借贷 19 件,占比 15.7%,运输合同 8 件,占比 6.6%,进出口代理合同 5 件,占比 4.1%。值得关注的是,公司类纠纷案件显著增多,具体表现在公司解散、新增资本认购、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等案由,公司类纠纷占比 14.9%;金融类纠纷如融资租赁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等也呈现增长态势,金融类纠纷占比 16.5%。 (三)案件调解参与度与审判效率实现“双提升” 在结案方式上,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占比较高,在 2023 年 1月至 2025 年 10 月审结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判决 31 件,调解 25 件,撤诉 36 件,调撤率达到 60%,体现了我院在构建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促进矛盾实质解决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 在涉外案件审理效率上,我院建立了涉外案件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制度,明确立案、送达、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合议裁判等 26 个关键节点的时限标准和质效要求。通过对各关键节点进行全程监控和超期提醒,平均审理时长下降,案件审判效率显著提升。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平均审理时长 150 天左右,较好满足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需求,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普陀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机制概述 (一)注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高审判专业化 1. 强化涉外审判人才配置,着力提升司法能力1. 强化涉外审判人才配置,着力提升司法能力 面对涉外案件专业性强、调解难度大、社会影响广等特点,我院着力优化审判机制,组建由精通国内法、熟悉国际规则、具备国际视野与外语能力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构成的涉外审判团队,夯实涉外商事审判人才基础。分管副院长亦参与涉外商事案件的审理,带教年轻法官。推动涉外审判知识常学常新,涉外团队定期梳理涉外商事案件共性问题,汇总最新法律法规与审判指导意见,强化对国际商事条约、送达程序等重点领域的学习研判,确保及时掌握涉外案件最新裁判尺度与处置要求,有 效促进审判质效提升。健全涉外审判人才轮岗锻炼机制,选派优秀法官赴上海国际商事法庭进行实务研修与联合培训,通过多岗位、多环境的实战锻炼,积累处理复杂涉外纠纷的实践经验,为构建复合型、应用型涉外审判人才梯队奠定坚实基础。 2. 深化院校共建合作,推动涉外法治理论与实务深度融合2. 深化院校共建合作,推动涉外法治理论与实务深度融合 我院不断深化院校合作,依托专项交流、专题讲座、搭建常态化协作平台,推动法官与学者智慧交融,实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双向赋能。2024 年 8 月,我院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华东政法大学授牌“涉外实务实训基地”。2025 年 8 月,我院与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共同签署“涉外法治人才共育”协议,发布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行动方案,并挂牌成立“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联系点”,实现从平台搭建到体系化运行的跨越。2025 年 9 月 18 日,我院举办“涉外法治实务与理论深度融合专项活动”,汇聚区委政法委、司法局、商务委等多部门代表、高校学者及企业嘉宾,围绕涉外商事审判与法治人才培养开展深入交流,共同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路径,推动司法实践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我院与普陀区法学会、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共同签署《推进涉外法治实务与理论深度融合协作共建协议》,在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实践交流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共同探索涉外法治建设的新路径。 3. 设置涉外专题课程,提升涉外审判专业能力3. 设置涉外专题课程,提升涉外审判专业能力 为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商事纠纷与跨境法律冲突,我院定期举办涉外专题讲座,有效拓展法官的国际视野与知识储备。我院与华东政法大学合作开发《涉外金融商事法律实务》课程,设置“涉外商事案件管辖”“域外送达”“国际条约适用”“域外法查明”等模块,采用“法官讲实务 +学者讲理论”的双师同堂授课模式,实现实战经验向系统教学的高效转化 以及法学教育与法治实践的双向赋能。2025 年 9 月,我院特邀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就“涉外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前沿问题”作专题讲座,从全球视野出发,结合前沿理论与典型案例,系统阐释外国法查明等重点问题的法律路径与实践意义,为提升涉外审判专业水平与法律服务质量提供了理论支撑与实务参考。 (二)注重涉外审判效率效果相统一,提升涉外审判质效 1. 规范涉外案件办理流程及精品案例培养,树立涉外司法裁判导向1. 规范涉外案件办理流程及精品案例培养,树立涉外司法裁判导向 在涉外案件审理中,我院严格依据国际私法规则与国内法律体系,全面识别案件涉外因素,系统梳理涉外案件的法律特征。在证据认证环节,严格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程序的审查规范;在准据法适用方面,结合当事人是否约定准据法及涉外案件连接点,依法适用国际条约、惯例及域外法律。近年来,围绕《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条约在国内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精选具有典型意义的涉外商事案例进行深度培育,形成了一批在涉外送达、域外法查明、国际条约解释等方面具有示范价值的精品案例,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树立市场行为预期提供了重要司法裁判导向。 2. 深化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供优质涉外商事司法服务2. 深化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供优质涉外商事司法服务 我院注重涉外审判工作,发挥商事审判对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特别是国际经济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支撑和服务作用,与“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引入专业调解力量参与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为涉外案件主体提供多元、便捷、高效司法服务。制定《涉外案件调解分流工作细则》,建立涉外案件“识别 - 分流 - 引导 - 反馈”的全流程工作机制,2024 年以来已成功通过“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分流处理涉外案件 89 件,平均解纷周期较普通诉讼程序缩短 47 天,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讼累,提升了涉外司法服务效能。2023 年 10 月,我院 与区商务委员会、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共同签署《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合作备忘录》,构建“法院主导、部门协同、专业支持”的多元解纷新格局。在备忘录框架下,我院与区商务委、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共同协商纠纷化解方案,截至 2025 年 10 月,已成功化解涉外纠纷 53 件,调解金额累计达 2.3亿元,获得中外当事人高度认可。 3. 健全域外法律查明及咨询机制,确保涉外法律理解与适用准确3. 健全域外法律查明及咨询机制,确保涉外法律理解与适用准确 我院有效借助“外脑”,聘请复旦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作为涉外商事审判特约咨询专家,就商事审判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研讨,为案件法律适用指明方向。与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域外法查明中心开展深度合作,在查明案件事实和选定准据法的基础上,对于商事主体人格否认等涉公司法疑难复杂问题,委托域外法查明中心精准查明域外相关公司法律规定,确保法律适用准确、裁判文书说理充分。 (三)注重司法职能延伸,扩大涉外司法辐射面 1. 举办涉外营商保障系列活动,助力外资主体更好投资经营1. 举办涉外营商保障系列活动,助力外资主体更好投资经营 我院打造“安商·护商”系列活动,搭建院企对话平台,院庭长带队走访企业、开展专题座谈,精准识别企业在诉讼执行与风险防控中的痛点难点,提炼形成《涉企法律风险防控二十条建议》,为外资主体在境内开展投资及经营活动提供精准法律指引,有效增强外资主体的获得感与满意度。我院召开涉外营商环境优化新闻发布会,通报法院在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举措机制,发布涉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典型案例,向企业传递商事审判理念和涉外审判注意事项,助力外资企业了解国内法律规则、增强投资创业信心。 2. 建立中外市场主体需求及时响应机制,提升司法服务针对性2. 建立中外市场主体需求及时响应机制,提升司法服务针对性 我院聚焦中外市场主体发展需求,畅通意见、建议收集及反馈渠道, 制定并不断扩充企业需求清单,通过现场法律咨询、法治宣讲、理论培训、以案释法等方式,推动法院司法产品供给更具针对性、更有成效。我院与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定期收集外资企业法律需求,选派法官开展精准司法服务,有效提升了外资企业对境内法律环境的认知程度,增强了企业合规经营与风险防范能力。2024 年 12 月,商事庭法官应邀参加普陀区商务委员会举办的 2024 年度普陀外资企业交流会,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专题法治宣讲,围绕新《公司法》施行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和风险、法定代表人辞任及行为的法律后果、强化股东出资责任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助力外资企业做好经营风险管理。 3. 注重涉外案件问题梳理及反馈,以司法建议推动行业规范治理3. 注重涉外案件问题梳理及反馈,以司法建议推动行业规范治理 我院高度重视涉外审判司法建议工作,将其作为延伸审判效果、促进系统治理的重要抓手。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及外资管理、跨境支付等领域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涉诉企业发送司法建议。2024 年以来,共发出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类司法建议 9 份,反馈采纳率达 100%。例如,在审理多起涉外商事代理纠纷后,向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发出关于规范代理合同文本的司法建议,推动制定行业示范条款,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类”的良好效果。 普陀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准确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高效推进香港法查明 ——绿某(中国)有限公司与聪某环宇集团有限公司、 林某惠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 年 7 月至同年 8 月,买方中国公司绿某(中国)有限公司的董事王某与卖方香港聪某环宇集团的董事之一林某惠、员工赵某,在买方位于内地的经营地缔约磋商铜矿石交易,约定了货物种类、贸易术语、付款条件、提货方式等,但未约定准据法。双方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通过电子邮件签署合同,合同由卖方于 9 月 15 日在上海市嘉定区在先签章,买方于次日签章,依据出入境记录显示,买方签约人签章回邮时身处内地。合同签订后,买方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预付定金及预付款共计 5.67 万美元。卖方在收到买方预付款后,将款项支付墨西哥矿区,但由于矿区遭遇台风导致道路阻断、买方拒绝到现场验货和支付尾款等原因,案涉货物未予以交付。因此买方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此外,买方诉称林某惠作为卖方的股东、董事和实际控制人,仅出资 1 港币从事跨境贸易,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林某惠应对卖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卖方则辩称林某惠并非《买卖协议》的缔约方,林某惠的缔约磋商和履约沟通行为代表卖方公司,个人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林某惠表示,卖方公司有两枚公章,由案外人和林某惠分别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