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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审判白皮书(2022-2024 年)

2025-12-02-广东法院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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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审判白皮书(2022-2024 年)

前言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资本市场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广东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金融和资本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广东省委关于加快建设金融强省工作部署,提升审判质效,创新工作机制,准确适用裁判规则,强化与证券监管部门协同,依法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第一部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情况 一、收结案情况 2022年至2024年,广东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二审案件分别为12608件和5623件,收案数分别占证券纠纷一、二审案件的97.88%和99.26%。其中,2022年受理一审4995件、二审640件,2023年受理一审4606件、二审2241件,2024年受理一审3007件、二审2742件,总体呈下降趋势。 2022年至2024年,广东法院审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二审案件分别为11887件和5628件,一、二审调撤结案率分别为30.55%和30.67%,结案数分别占证券纠纷一、二审案件的97.49%和99.73%。其中,2022年审结一审4397件、二审567件,2023年审结一审4694件、二审1526件,2024年审结一审2814件、二审3535件。 二、证券纠纷案由情况 在广东法院2022年至2024年一审受理的12881件证券纠纷中,占首位的是证券欺诈责任纠纷12611件,其次为证券交易合同纠纷93件、融资融券交易纠纷61件、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23件、证券回购合同纠纷10件,其余案由83件。在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下的4个四级案由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2608件,占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的99.98%,其次是欺诈客户责任纠纷、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和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各1件。 三、被诉上市公司情况和案件标的额 广东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案件由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四地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2022年至2024年广东法院受理的一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被诉上 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下同)共111家。其中,深圳中院受理的案件涉及59家上市公司,涵盖市场板块最多,广州中院受理的案件涉及39家上市公司。111家被诉上市公司中,44家公司已退市,10家公司目前处于ST状态,4家处于*ST状态。 被诉上市公司所在板块情况:上交所主板15家、深交所主板60家、创业板27家、科创板2家、新三板7家。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依据,被诉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情况:制造业64家(主要涉及电气机械、纺织服装、计算机、通信设备、专用设备、家电、医药等制造业细分领域)、信息技术行业17家、建筑行业7家、房地产行业6家、批发与零售行业5家、交通运输行业3家、生态环境行业3家、采矿业3家、其他行业3家。 2022年至2024年,广东法院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立案标的额约为73.11亿元,其中2022年34.85亿元,2023年20.44亿元,2024年17.82亿元。因目前存在大量投资者以1万元标的额立案的情况,在诉讼过程中再根据证券投资损失核定意见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故上述立案标的额数据未能准确反映投资者索赔金额。 四、被诉上市公司涉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情况 在被诉的111家上市公司中,有81家的案件已审结,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65家(判决后部分平行案件以调撤方式结案),调解结案2家,撤诉11家,移送管辖3家。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65家上市公司案件中,有52家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占比80%,其中有7家上市公司同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有12家虽未受到行政处罚,但监管部门、交易所对其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措施。 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案件中,被诉主体还包括:37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4家上市公司聘请的承担保荐、承销职责的证券公司;27家上市公司聘请的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家上市公司聘请的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4家上市公司聘请的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评估机构;1家上市公司聘请的提供资信评级服务的资信评级机构。 五、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主要类型 被诉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上市公司涉及多个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况较为常见。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65家被诉上市公司系列案件中,涉及虚假记载39个、重大遗漏35个、误导性陈述5个。其中,同时涉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18个,同时涉及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行为2个,涉及三种以上虚假陈述行为的为3个。 第二部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理机制创新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诉讼是典型的集团诉讼,投资者分布全国,人数众多,对审判机制提出新的要求。广东法院创新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审理机制,建设数字化诉讼服务平台,大幅提高审判质效,显著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率先实践证券期货纠纷三合一审判机制,不断提升专业化审判能力,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一、合理选择代表人诉讼和示范判决机制,高效实质解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金融审判中探索建立示范判决机制的工作指引》,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高效处理,审判质效显著提升。示范判决机制和代表人诉讼机制均为重要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示范判决机制系多案化解、多元调解,在化解风险、提升效率、缓和影响上具有优势。代表人诉讼强调案件处理的整体性和统一性,适用于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证券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威慑。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案件,尤其是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财务造假类虚假陈述案件,优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对侵权事实存在较大争议、不符合前述条款规定条件的案件,或原告选择不加入代表人诉讼的案件,优先适用示范判决机制。优化示范判决生效流程,示范案件上诉后 优先移送、优先办理、及时裁判,为及时处理后续平行案件、同类纠纷提供参考。为避免案件一审经过损失测算等程序作出判决后,二审改判不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和当事人诉累,广东法院引入先行判决机制。对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等基本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一审法院可以就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具备重大性的问题先行作出确认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就先行判决进行上诉。待确认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再就原告的赔偿请求能否成立、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等问题,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通过后续判决处理。广东法院设计了“同类纠纷非诉方式解决+平行案件审前调解+平行案件诉中调解+平行案件审理”的全链条纠纷处理方案,示范案件选定后,平行案件中止诉讼,待示范判决生效后恢复诉讼。示范判决生效后,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参照示范判决组织平行案件和同类纠纷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示范判决已认定的共通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平行案件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可以直接适用。 二、探索证券期货纠纷三合一审判机制,构建立体化追责体系 证券期货类纠纷具有高度专业性,法律问题和证券市场各类专业问题高度融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复杂。特定行为同时产生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需协调处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从严打击 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要求,广东法院率先实践证券期货纠纷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新型审理机制改革。自2022年7月1日起,深圳金融法庭统一受理证券期货民商事纠纷、11类证券期货刑事案件和以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特定上市公司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由一个审判组织集中审理,确保同一违法事实引发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事实认定、责任主体认定一致,责任幅度匹配,确保证券类纠纷审判专业化。就同一违法事实构建立体化追责机制,彰显司法打击资本市场造假的决心,引领资本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截止目前,深圳金融法庭审结刑事案件31件、行政案件18件,已审结的刑事案件全部服判,无一上诉、无一被抗诉。某珠宝行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中,实控人被认定为造假首恶,被判令向投资人承担第一位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实控人被判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该案被中国证监会评为2022年度“全国投资者保护八大典型案例”。 三、依托数字赋能,提升审判执行质效 广州、深圳两地法院建设“一站式证券纠纷化解平台”,专为处理大规模集团诉讼提供立案登记、权利申报、资格审核、代表人投票、损失核算、公告查阅、电子送达、类案管理、申请执行等一体化功能,用智能化成果赋能群体性纠纷解决,大幅简化审判执行流程,显著提升审判执行效率。广州中院在全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 侵权系列案中,利用该平台为境内外近5万投资者提供诉讼服务,极大方便了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被称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里程碑。深圳法院推动深圳证券业协会、深圳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委员会研发投资者损失核算系统,为核算投资者损失提供更及时、便捷的技术支持。 四、强化金融审判能力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 广东四家有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均组建了专业化的审判庭室和审判团队,专司审理证券纠纷和其他与上市公司有关的纠纷。为依法落实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广东高院以问题为导向,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实施后虚假陈述重大性的司法认定标准、债券虚假陈述投资损失的认定、推定交易因果关系的可抗辩情形、非系统风险的测算方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出台《广东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理工作疑难问题解答》,指导全省法院统一裁判尺度、稳定市场预期。广东高院高度重视金融审判队伍建设,与高等院校、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构建多层次人才培养共建机制,对金融审判队伍开展定期培训,旨在打造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专家型金融审判队伍,提升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司法能力。 第三部分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举措 一、准确把握虚假陈述侵权纠纷裁判理念 (一)与证券监管形成合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之本,依法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证券行政监管与证券司法审判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大主要力量。广东法院将持续与证券监管部门形成合力,在重点监管领域、监管政策要求上加强协同,构建全方位立体化追责体系,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个维度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严厉打击,以“零容忍”态度震慑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和证券监管部门的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联合推进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便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确保投资者受损权益得到快速救济。 (二)倡导理性投资文化,保护理性投资者的合理信赖 理性投资者的预设是证券监管乃至现代金融监管的基础。理性投资者能够阅读和理解市场上所有的信息、政策和风险,并能够根据这些信息给出适当的判断。投资者保护制度所保护的是理性投资者的合理信赖,避免投资者保护制度异化为投资损失保险制度,以培养理性、长期的投资文化。实践中,部分投资者在会计师已经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情况下,仍然自甘风险进行交易,此类忽视市场公开信息和明显投资风险的投资者不属于虚假陈述侵权制度的保护对象。上市公司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股票、为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购买股票,并非基于市场公开信息进行交易,通常也不是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制度的保护对象。 (三)防止滥诉的负面影响,审慎平衡资本市场各类主体的利益 虚假陈述赔偿金额巨大,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应当对可能影响到的利益进行价值衡量。在畅通投资者救济途径、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的同时,应当防止与降低滥诉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侵扰。根据行为人主观过错体现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对情节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