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北京金融法院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证券市场。
证券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 收结案情况:2021年3月至2024年12月,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纠纷案件9246件,审结8988件,占民商事案件收结案数的44%左右,案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
- 案由分布:证券欺诈责任纠纷占首位(9101件),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占99.7%。其他案由包括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融资融券交易纠纷、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等。
- 案件标的额:2021年3月至2024年12月,案件标的总额达438.24亿元,案均诉讼标的额约为473.98万元。
- 被诉发行人:57家,覆盖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北交所、港交所等市场板块,行业分布广泛。
- 被诉主体行政处罚或犯罪情况:57家发行人中,45家受行政处罚(79%),3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188名董监高中,105人受行政处罚(55.85%);34家中介机构中,12家受行政处罚(35.29%)。
- 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类型:主要为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财务造假最为常见。行为目的上,诱多型占92.98%,诱空型占1.75%。
证券纠纷案件特点
- 被诉主体范围扩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中介机构等成为共同被告,形成全链条追责趋势。
- 涉境外上市发行人案件增多: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案件增多,北京金融法院首次裁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港上市境外公司证券欺诈诉讼具有管辖权。
- 新情况新问题涌现:特定债券市场法律适用、上市公司退市叠加证券欺诈、大股东违规减持、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民事索赔等。
证券纠纷审理实践与思考
- 交易因果关系认定:区分股份登记、股权激励等不同情形,明确特殊交易安排下转让的股票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损失因果关系。
- 责任承担:发行人之外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等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 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投资差额损失区分不同情况计算,提高违法成本。
证券纠纷审判机制创新与思考
- “双轨双平台”证券纠纷解决机制:以代表人诉讼和示范判决为“双轨”,以在线平台为“双平台”,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审理效率。
- “庭审百问”要素化审理模式:将争议事实细化拆解为10个方面100余项审查要素,提升庭审效率和质量。
- “多因子迁移同步对比法”计算投资损失:引入因子回归方程,模拟存在和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两种情景,计算投资者损失。
对证券市场法治化建设的建议
- 发行人: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 中介机构:依法忠实履行“看门人”责任,助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董监高:强化审慎履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利。
- 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理性维权。
证券纠纷典型案例
- 案例一:未受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仍应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案例二: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
- 案例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操纵的隐形担保虚假陈述中的中介机构责任认定。
- 案例四:投资人就标的股票存在特殊交易安排并进行违约救济后履行不能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无损失因果关系。
- 案例五:涉股权激励计划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 案例六:首次采用“多因子迁移同步对比法”精准核算投资者损失。
- 案例七:上市公司的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决定之间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
- 案例八:中期票据发行人四级并表子公司财务造假是否构成发行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 案例九:按照港股通股息结算派发流程认定各方权利义务。
- 案例十:首次裁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港上市境外公司证券欺诈诉讼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