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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2023年)

交运设备 2024-08-22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淘金 曹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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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二)案均收案标的额逐步下降2(三)涉诉主体特征明显(四)审判质效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案件审理的争议与难点,.6 (一)机动车保险投保情况查明难.6(二)事故责任认定不清审理难..6(三)新就业形态下职务行为认定难,(四)停运损失案件数量增加且调解难(五)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程度不足致争议大...8(六)保险理赔与司法裁判标准差距大. 三、创新举措及成效..9 (一)推行“诉前调解+诉前鉴定”,实现“繁”案“简”结...9(二)深化繁简分流,提升司法服务质效.11(三)出台道交案件审判指引,统一裁判尺度..11(四)深化要素式审判,提升审判效能.12(五)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多元化普法宣传措施..13 四、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一)对驾驶员(二)对保险公司.14(三)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四)对交警部门 引言 近年来,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升,交通设施日益完善,车辆保有量迅猛增长。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出行个性化需求不断增长,以及网络服务平台,尤其网药车、外卖及快递等网约配送服务的快速兴起,道路交通参与者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然而这一变化也带来了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第二十年,202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也作了专章规定,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下简称道交案件)仍出现了许多薪情况、薪问题、新挑战。为要善处理此类纠纷,维护受害人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第一法院)重点梳理了2020年-2023年以来本院审理的道交案件,就该类型案件的基本情况、审理难点等进行分析,并针对不同主体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同时发布六个典型案例,以期不断探索、创新诉源治理新思路、新方式,促进社会交通文明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有力保障。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 2020年-2023年,中山第一法院以民诉前调方式受理的道交案件分别为815件、1022件、1116件和1325件,经诉前调解未成功转立民事道交案件分别为682件、935件、805件和823件。从数据上看,虽然案件总量仍处高位,但已呈现总体趋稳,局部波动的态势。 (二)案均收案标的额逐步下降 2020年-2023年,中山第一法院受理的一审道交案件收案标的总额为6.55亿元,年均达到1.64亿元。案均收案标的额分别为21.78万元、19.64万元、21.11万元和17.11万元,呈逐步下降态势。 (三)涉诉主体特征明显 一是涉诉主体数量多且法律关系复杂。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被告一方有驾驶人、机动车辆所有人、车辆被挂靠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等,据统计数据显示,每案诉讼主体约3个或多个,涉及保险、挂靠、雇佣、借用、租赁等多重法律关系,审理难度较大。二是涉诉主体中非本市户籍人员较多,应诉材料送达难度较大。中山第一法院2020年-2023年受理的一审道交案件中,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占比分别为9.68%、11.55%、14.41%和7.9%。三是网约车司机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停运损失的案件数量增幅较大,该类案件约占道交案件总量的20%,占小额诉讼道交案件总量的50%以上。 (四)审判质效保持在较高水平 2020年-2023年,中山第一法院多措并举,各项审判质效均保持在较高水平,主要表现在,道交案件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分别为62.16%、71.69%、68.72%、80.42%:案件审理周期分别为134.97天、104.25天、94.87天、85.1天;诉前调解成功率分别为13.74%、24.66%、23.84%、30.26%,诉中调解成功率分别为14.26%、9.71%、10.37%、6.47%。可见,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较高,审理周期逐年缩短,经诉前、诉中调解,调解率总体维持在30%左右,调解成功率逐年提升。 二、案件审理的争议与难点 (一)机动车保险投保情况查明难 机动车保险的承保、理赔及应诉,保险公司通常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但保险单上的盖章部分为总公司印章。目前,中山市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大多为简易程序格式,事故认定书上仅载明保险公司简称,如“人保”代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代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未写明具体承保的分公司或支公司。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需与相关保险公司沟通,以确定应诉主体,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及精力。对于未提供纸质保单的案件,法院只能根据事故认定书上的简称逐一核实,加大了审理难度。尤其是涉及外省市保险公司且机动车一方无法联系的,查明投保情况尤为困难。同时,保险公司出于个人信息保护,不愿向受害人提供具体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导致受害人提起诉讼时无法掌握相关保险信息,进一步加大案件的审理难度。 (二)事故责任认定不清审理难 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及划分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交警部门以事实无法查明为由,对事故责任不予认定的情形,还存在针对一方当事人肇事后逃逸案件,直接认定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未对事故发生的真正成因及当事人过错进行 分析说明等情形。诉讼时由于事过境迁,导致法院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的难度更大。另外,部分事故认定书中责任认定用语不规范如多车相撞事故,认定A司机承担主责,B司机承担主责,C司机承担次责,易引发当事人对责任承担的不同解读,究竞是A、B司机共同承担主责还是分别承担主责,给法院审理带来困扰, (三)新就业形态下职务行为认定难 新业态下,特别是互联网平台的蓬勃发展,用工形式以其灵活性、便捷性受到了广泛欢迎,但相对传统法律框架下,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等发生交通事故时职务行为的认定面临多重难点。该类从业人员与平台或加盟商之间并非典型的劳动关系,往往具有自主安排工作时间、自带工具等特征,从而减弱了认定劳动关系所依据的管理性、从属性等特征。例如在快递加盟经营模式下,快递员在送件过程中致第三人损害,往往涉及多家物流或快递公司,责任归属难以界定。如本院审理的某案件:快递员甲某驾驶A物流公司提供的车辆、受B物流公司指派配送C公司的快递,送件过程中致第三人损害,快递员主张为职务行为(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各物流公司(快递公司)均不确认与甲某存在劳动关系,该情形增加了法院对责任认定的难度。 (四)停运损失案件数量增加且调解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 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网络服务平台的快速兴起和繁荣,网约车、代驾等个性化出行服务参与到道路交通中,相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大幅提高,并导致诉求停运损失的案件数量增加。然而,由于网约车司机通常在多家平台注册运营,收入难以查明,且存在部分维修厂拖延维修、保险公司迟延结算维修费、车主延长取车时间等扩大损失的情形,既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同时给案件裁判增加难度。同时,保险公司以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主张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免赔。前述因素,导致停运损失案件调解率偏低。 (五)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程度不足致争议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主张免赔所依据的免责条款,需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并进行明确说明,才产生法律效力。当前,车险销售以线上投保为主,线下投保相对较少,而线上投保中,保险公司主要通过网页链接形式展示相关内容,难以达到面签时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效果,从而导致投保人对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相关免责情形不了解,诉讼中对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不予认可。这就需要法院对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进行认定。以增量较大的网约车停运损失纠纷为例,多数加害车辆的司机并不知道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免赔,从而引发争议,增加法院的审理负担。 (六)保险理赔与司法裁判标准差距大 保险理赔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最主要方式,然而进入诉讼程序的保险理赔进程并不理想。由于审批程序繁琐、出庭应诉的分支机构权限不够、保险公司内部核赔标准与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等因素影响,部分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低,即使赔偿权利人愿意就赔偿数额作出较大让步,保险公司仍态度消极。而保险公司内部核赔标准与法院裁判标准差异大,常导致“调判差”,反过来加剧受害人对保险公司调解方案的不信任,同样导致调解不成。例如关于非医保用药问题,保险公司每案必提,要求对受害人的非医保用药直接予以扣减,而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情况下,才有权对超出部分主张免赔。而在证据明显不足,主张不能成立情况下,由于涉及审核责任承担间题,保险公司仍坚持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此外,有少数保险公司明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仍利用二审等程序拖延诉讼,迟延支付赔偿款,既不利于受害人及时获赔,也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三、创新举措及成效 (一)推行“诉前调解十诉前鉴定”,实现“繁”案“简”结 近年来,为落实道交纠纷一体处理工作机制,中山第一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了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由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指导,聘请专职调解人员,充分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当事人提交起 诉材料后,如果同意调解,诉讼服务中心当即启动诉前调解程序,调解不成再进行立案。为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山第一法院积极整合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特邀调解等多方力量,在案件审理中引入专业组织和人士参与调解,邀请相关行业专家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合力化解道交案件纠纷。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实现调解工作全覆盖。线上调解,当事人可以随时随地参与调解过程,打破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线下调解,则更加注重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诉求。据数据统计,“诉前十诉中”调解模式下,调解率逐年提升,有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 2020年6月起,中山第一法院针对道交案件正式启动诉前鉴定程序。道交案件如果涉及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事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均应在诉前进行,由法官指导专职调解人员组织各方当事人厘清双方争点,审查鉴定的必要性,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协商或摇珠选定鉴定机构等,再交由本院鉴定小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法官在诉前鉴定程序中全程跟进调解,加大“能调则调”力度,以达到“繁”案“简”结之效果。“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双管齐下,有利于当事人预测诉讼风险,评估诉讼成本,为诉前调解和案件审理打好基础,从而提高调解效率,提升审判效果。另外,“诉前鉴定”有效避免了因诉中鉴定导致的审理周期过长, 助力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从2020年的134.97天大幅缩减至2023年的85.1天,也减少了长期未结案件数量,且经过诉前鉴定,损害后果等待证事实得以明确,便于法官在诉讼中快速处理案件,促进纠纷及时化解。 (二)深化繁简分流,提升司法服务质效 2020年1月15日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紧繁简分流试点工作的安排部署,面对案多人少的压力,中山第一法院勇于探索,深化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实现了简案快办、繁案精审、高效解纷。对于诉前调解不成功的案件,立案后及时进行“繁简分流”。根据案件类型和难易程度进行“双筛查”,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实现快审快结,其余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下半年开始,为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中山第一法院积极推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道交案件。除特殊情形外,道交案件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