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222号康泰创新广场34层邮编:518057电话:0755-83739000传真:0755-26906383网址:http://www.tclawfirm.com 序言 在资本市场风云激荡的浪潮中,证券虚假陈述始终是悬于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纸不实披露,不仅可能触发巨额索赔,更可能动摇公众对市场的信任根基。 过去三年多,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的实施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精细化审判提供了制度指引,北京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也相继发布证券虚假陈述审判白皮书,系统梳理裁判规则、量化裁判尺度、披露典型案例,为市场划定了更加清晰的风险边界,也为我们法律人提供了弥足珍贵的研究富矿。 天册律师事务所自1986年成立以来,持续专注于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深圳证券团队更是长期致力于相关专业领域的深度研究,至今已发布20份累计近百万字深度研究成果,内容涵盖上市公司监管、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应对、退市风险应对、业绩承诺等前沿话题。同时,团队陪伴上百家上市公司持续成长,并成功代理超过20家上市公司应对民事索赔。我们深知,在注册制全面落地的时代,信息披露就是企业的生命线,而对虚假陈述的精准识别、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则是我们专业的试金石。 正是基于这一背景,我们全面搜集并系统整理了各地优 秀法院发布的审判白皮书与典型案例,汇编成《各地法院证券虚假陈述白皮书及案例汇总》。我们希望通过这本汇编,向市场传递三点信号: 1.我们时刻关注立法、司法与监管前沿动态,并致力于在第一时间转化为客户可感知的法律服务产品; 2.我们拥有将复杂裁判规则转化为商业语言、合规方案的专业能力,能够帮助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中介机构等多方主体在信息披露中“预见风险、规避风险、化解风险”; 3.我们愿意与监管部门、学术界、实务界同仁及广大投资者共享研究成果,共同推动资本市场生态的透明、规范与可持续发展。 天册秉承团队化、专业化的服务理念,通过团队模式和内部协作,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经过长期积累和磨合,天册形成了独特、深厚的文化,“和谐、专业、大气、进取”已成为天册的文化核心和价值理念。未来,我们将继续深耕证券合规与争议解决领域,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精技能,陪伴更多企业在资本舞台上稳健起舞,也为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本资料的相关素材和原创报告均来自各法院公众号发布,特此说明。 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录 (2017-2021北京金融法院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2021-2024)..............................5上海金融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65上海金融法院、上海证监局联合发布涉证券虚假陈述案例..............15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认定应考量的因素................................................172虚假陈述重大性的认定........................................................................180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虚假陈述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186广东法院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审判白皮书(2022-2024年).......19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疑难问题研究................................................................................................235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证 券 虚 假 陈 述 责 任 纠 纷 审 判 白 皮 书).........................................................................................278广州市法院发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八大典型案例....................304 前言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金融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大判断,系统阐述了金融强国的核心要素,明确指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是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是北京金融法院承担的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 建院以来,北京金融法院围绕主责主业,立足注册制改革,深耕证券审判,进一步贯彻落实倾斜保护投资者的金融审判理念,进一步推动保护投资者的证券纠纷审判机制创新,始终沿着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方向前进,走在证券审判的前列,积极发挥司法作用,助力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证券市场。 第一部分 证券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北京金融法院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 (一)证券纠纷案件收、结案情况 2021年3月至2024年12月,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纠纷案件9246件,其中2021年受理1861件、2022年受理3193件、2023年受理1759件、2024年受理2433件。证券纠纷收案数占北京金融法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数的44.07%。总体上看,证券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审结证券纠纷案件8988件,其中2021年审结774件,2022年审结3932件,2023年审结1954件,2024年审结2536件。证券纠纷结案数占北京金融法院民商事案件结案数的43.18%。 (二)证券纠纷案由分布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证券纠纷二级案由下,设置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证券投资咨询纠纷等17个三级案由。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中,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9101件,占据首位,其次为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件68件,证券 回购合同纠纷案件27件,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18件,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件14件,其余案由的案件18件。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中,根据证券欺诈行为的表现不同,分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欺诈客户责任纠纷4个四级案由。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为9077件,占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的99.7%。 (三)案件标的额 2021年3月至2024年12月,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证券纠纷案件标的总额达438.24亿元。其中,2021年案件标的额为88.06亿元,2022年案件标的额为171.63亿元,2023年案件标的额为111.55亿元,2024年案件标的额为67亿元。个案的诉讼标的额对全年的案件标的总额影响较大。例如,2023年受理的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的标的额为27亿余元、某股票回购合同纠纷案件的标的额为20亿余元。证券纠纷案件的案均诉讼标的额约为473.98万元。 (四)被诉发行人的分布及类别情况 被诉发行人共计57家,形成57个系列案件。1 案涉市场板块分布情况如下:上交所主板18家、深交所主板14家、创业板13家、新三板8家、北交所1家、港交所3家。除科创板之外,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证券案件对所有市场板块全覆盖。 2被诉发行人的行业分布如下:信息技术行业17家,制造业9家,建筑行业4家,教育行业3家,能源行业3家,金融行业3家,其他行业18家。 (五)被诉主体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情况 被诉的57家发行人中,有45家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占比79%;有12家发行人未受到行政处罚,占比21%。同时,有3家发行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在57个系列案件中,除发行人作为被告之外,被诉的主体还包括27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 高 ) 共 计 1 8 8 人 ,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董 监 高 为 1 0 5 人 , 占 比55.85%。被诉的中介机构总计为34家,受到行政处罚的为12家,占比35.29%。被诉中介机构情况如下:被诉的承担保荐、承销职责的证券公司共计7家;因提供会计审计服务而被诉的会计师事务所共计15家;因提供法律服务而被诉的律师事务所共计4家;因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被诉的评估机构共计4家;因提 供 资 信 评 级 服 务 而 被 诉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共 计 4 家 。 (六)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类型 证券纠纷中最主要的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从行为表现看,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未按规定披露。财务造假是具体的虚假陈述表现,也是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虚假陈述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财务造假,还包括其他非财务信息的虚假披露以及未披露的信息。监 管部门对发行人作出每次行政处罚决定时,查明发行人涉及多个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况较为常见。57个系列案件中,除因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的2个系列案件尚未明确虚假陈述行为外,其余55个系列案件中涉及虚假记载31个、重大遗漏33个、误导性 陈 述 4 个 。 其中,同时涉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行为7个,涉及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行为1个,涉及三种及以上的虚假陈述行为的为2个。 从行为目的看,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诱多型虚假陈述与诱空型虚假陈述。57个系列案件中,涉及诱多型的虚假陈述是大多数,共53个,占比达到92.98%。诱空型的虚假陈述案件为1个,占比仅为1.75%。同时涉及到诱多型的虚假陈述和诱空型的虚假陈述的案件为3个,占比为5.26%。 第二部分 证券纠纷案件特点 北京金融法院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 证券市场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健康发展对整体经济形势有着关键影响。证券市场直接关系着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加大对违法主体的惩戒力度,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的维权渠道、增强投资者的获赔可能性,从而做实证券市场工作人民性的要求。 (一)被诉主体范围不断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2019年修订)]明确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减轻了投资者的举证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2022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帮助发行人财务造假的赔偿责任,进一步扩大了虚假陈述案件的责任主体范围。此外,从增强被告整体赔付能力以及全链条追责的角度出发,投资者起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要求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已 经 成 为 常 态 化 。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投资者起诉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发行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个人的有27个系列案件。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中,财务造假行为持续10年之久,退市时被套牢的投资者多达29万。众多投资者提起诉讼,被告除发行人之外,还包括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23名被告,是我国迄今为止被告主体身份最全的虚假陈述案件。此外,投资者在起诉发行人、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 同 时 , 还将证券公司的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列为共同被告进行索赔。 在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件中,被诉主体范围也呈现扩大趋势。质押式证券回购涉及多方参与,交易链条长,结构复杂。发生违约行为时,为了提高实际获赔的可能性和获赔比例,出资方会起诉融资方、担保方以及托管方等作为共同被告。 (二)涉境外上市发行人案件日趋增多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2条第4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