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科研机构、高校商业秘密保护指引 - 发现报告

浙江省科研机构、高校商业秘密保护指引

AI智能总结
查看更多
浙江省科研机构、高校商业秘密保护指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9月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科研机构、高校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会同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编制了《浙江省科研机构、高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本指引是2020年印发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的分指引之一。 产品生产配方、工艺参数、独特实验方法、未公开的实验设计、技术流程或工艺优化方案等是科研机构、高校重要的科研成果,从项目的构思、立项、实验研究到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都涉及大量商业秘密信息的产生与流转。做好商业秘密保护,有利于规范科研流程,优化资源配置,防范泄密风险,维护国家科技安全。指引编制按照商业秘密的“产出—确认—管理—利用—转化—保护—维权”的逻辑顺序进行编写,旨在帮助我省科研机构、高校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完善科研全链条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保护科研成果安全。 起草单位:宁波市知识产权协会 浙江省律师协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主要起草人:俞建伟 常军帅 施军 白凤坤 姚烨彬 目录 前言.............................................................................................................. 1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商业秘密的产出与确认....................................................................5第三章 内部管理制度与保密措施..............................................................12第四章 商业秘密的运用与分析评价......................................................... 20第五章 商业秘密的应急处理与争议解决................................................. 22第六章 附则.................................................................................................. 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科研机构、高校的商业秘密保护,激励研发与创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浙江省地方标准《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科研机构、高校的商业秘密保护活动,适用本指引。如果没有特指,本指引适用于科研机构的内容也适用于高校。 本省行政区域内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开展科研创新活动的组织,可以参照本指引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活动。 第三条【科研机构的定义】 科研机构的定义,参照适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科研机构评估指南》(GB/T 43803—2024)的3.1规定。科研机构,以自然科学与技术研发为核心业务,有明确的职能定位、研发布局,拥有研发人才队伍,具备研发资源条件,能够有组织、系统性、持续性开展研发活动的组织机构。 科研机构是政府、企事业法人或社会力量依法依规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机构,包括研究院所等科研单位,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基础。 第四条【商业秘密的定义与范围】 本指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又称非公知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具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的相关规定。 商业秘密信息可以分为两大类: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以下简称技术秘密)是指,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与研发相关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与技术有关的实验(试验)数据、设计方案和程序、产品配方、制作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图纸、技术诀窍、研发记录、程序代码、算法等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以下简称经营秘密)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客户信息应包括客户的名 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第五条【基本原则】 商业秘密的获取、披露、使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 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落实商业秘密保护主体责任,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建设,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应坚持“自主管理、预防为主、合理适当、依法维权”的保护原则。 第六条【工作指导】 科研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应接受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管理。高校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同时接受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及其孵化的企业和依托高校、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园区、创业平台积极申报商业秘密保护园区、指导站(点)。 鼓励相关单位积极运用区块链技术将商业秘密数据上链,固化时间戳和操作证据,避免风险纠纷。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产出与确认 第七条【科研项目管理与保密要求】 对需要保密的科研项目或产品研发,科研机构应在立项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科研机构应明确对参与研发人员的保密要求,应与重要的参与研发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协议。 涉密项目负责人可以要求参与研发人员针对研发成果提交技术交底书。项目完成后,涉密项目负责人应召集参与研发人员讨论决定创新成果的发明人及其署名顺序,并提出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还是作为专利保护的建议。 第八条【对外科技合作与保密要求】 科研机构在开展科技合作或签订技术合同时应重视对技术秘密的保护。在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时,应在相关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对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及收益的分配办法。 在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双方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相关商业秘密。 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的技术成果以技术秘密形式存在,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因为当事人擅自披露、申请专利或允许他人使用相关商业秘密,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对与企业合作项目的参与人员特殊要求】 高校、科研机构应重视对参与企业合作项目的员工、学生的保密培训与教育。未经项目负责人、导师及合作企业的同意,参与的员工、学生不得擅自申请专利或将相关涉密信息写入论文中进行发表。 高校、科研机构或合作企业可以与参与项目研究工作的员工、学生签订保密协议。员工离职、学生毕业后应继续履 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解密为止。 学生毕业后,不能将在高校、科研机构学习期间获知的合作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于新任职的工作单位。 第十条【民事活动中的保密协议】 科研机构在开展民事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与相对方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签订保密协议或要求其出具保密承诺书。 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鼓励科研机构使用相关政府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附录中的协议参考文本及本指引附件中的协议参考文本。 当事人在合同磋商时或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合同被撤销、解除、终止或者部分条款无效,保密义务人仍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已善意取得、知悉的技术秘密,因该合同取得的技术资料、样品、样机等,应当及时返还商业秘密权利人,不得保留复制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民事活动保密要求】 科研机构在开始商务谈判前或提供涉密信息前,应评估泄密风险,且与相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或要求其出具保密承诺书。 科研机构在聘用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前,应进行背景调 查,评估泄密风险,并应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要求其出具保密承诺书。 科研机构在进行科技成果评估、接受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要注意保密,提醒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披露、使用其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涉外科技合作特别要求】 科研机构在开展涉外科技合作时,应特别注意保密工作,对外提供技术信息前应经商业秘密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内部科研组织的联合审查。 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门同意,科研机构的内部科研组织或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提供有关技术信息。 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门审查,科研人员不得向国际学术期刊投送可能涉及技术秘密的论文或提交可能涉及技术秘密的专利国际申请。 第十三条【处理好技术秘密与专利之间的关系】 技术成果在申请专利前或申请专利未公开之前应当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 科研机构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应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查。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门同意,科研机构的内部科研组织或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申请专利。 提起专利申请后,发现存在泄密风险或其他特殊情况,科研机构应及时撤回其专利申请或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对于需要保密的产品及相关的技术信息,科研机构与合作企业应在产品上市前适时申请专利,在技术信息公开前应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对于产品上市后容易被通过反向工程进行仿制的技术信息,不宜用技术秘密形式进行保护,科研机构应及时申请专利。 对于整个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保护,对其中一些配方、工艺、数据等可以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科研机构在提交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应进行必要的隐密处理。 对于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技术信息,其源代码应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商业秘密资产确认】 科研机构应定期进行商业秘密资产的识别与确认,尤其是确定商业秘密保护重点与管理的范围。 商业秘密资产确认的范围应采取最大化原则。商业秘密资产确认的过程应包含商业秘密载体盘点、商业秘密载体归档与商业秘密电子存证。此过程主要适用于以电子档案为保存形式的商业秘密载体。 第十五条【商业秘密的盘点与载体归档】 科研机构应定期进行商业秘密载体盘点,掌握商业秘密载体动向。科研机构可以对商业秘密采取编号管理等有利于保密的措施。 科研机构应要求各涉密部门或专人落实商业秘密载体 盘点工作。各涉密部门商业秘密载体盘点结果仅限该部门涉密人员知悉。 商业秘密载体正式归档前,应由涉密的相关部门负责核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科研机构应采用可长期保存、不易遗失且具有信息安全保护能力的存储设备保存商业秘密载体。 第十六条【建立商业秘密清单】 科研机构应制作商业秘密清单,内容包括商业秘密点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主责部门、接触人员范围、已采取保护措施、存放地点及保存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 下列信息不应作为科研机构的商业秘密: (一)公知信息和基础理论;(二)已申请并公开的专利技术信息;(三)公众可通过反向工程等合法途径获得的信息;(四)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商业秘密的分类管理】 科研机构应基于所属研究领域、部门组织或项目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