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研机构、高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科研机构、高校的商业秘密保护,激励研发与创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浙江省地方标准《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科研机构、高校的商业秘密保护活动,适用本指引。本省行政区域内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开展科研创新活动的组织,可以参照本指引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活动。
定义: 科研机构是指以自然科学与技术研发为核心业务,有明确的职能定位、研发布局,拥有研发人才队伍,具备研发资源条件,能够有组织、系统性、持续性开展研发活动的组织机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基本原则: 商业秘密的获取、披露、使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落实商业秘密保护主体责任,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建设,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应坚持“自主管理、预防为主、合理适当、依法维权”的保护原则。
商业秘密的产出与确认: 科研机构应在立项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与重要的参与研发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协议。科研机构应定期进行商业秘密资产的识别与确认,尤其是确定商业秘密保护重点与管理的范围。商业秘密资产确认的范围应采取最大化原则。科研机构应定期进行商业秘密载体盘点,掌握商业秘密载体动向。
内部管理制度与保密措施: 科研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平衡商业秘密安全、管理效率、管理成本三者之间的关系,制定符合需求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科研机构应设立负责商业秘密管理与保护的专门部门或依托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商业秘密相关工作,配备专(兼)职保密员。科研机构应分析确定商业秘密保护重要部门和重点岗位,划定商业秘密保护重点区域。
商业秘密的运用与分析评价: 科研机构在签订技术秘密转让或使用许可合同时,应重视对技术秘密的保护,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科研机构在引进高层次研发人才、转让技术秘密或许可使用,或者科技成果转化等涉及技术秘密的活动中,应先行开展技术秘密分析评价,预防其他单位侵犯商业秘密,并防范自身的侵权风险。
商业秘密的应急处理与争议解决: 科研机构应制定商业秘密被泄密或被侵权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紧急应对流程。科研机构应培训和引导员工对商业秘密可能泄露的异常状态保持警觉,发现可能泄密迹象及时报告上级与商业秘密保护部门。科研机构发现商业秘密可能被侵权的,应及时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政府部门寻求帮助或报案,同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附则: 本指引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科研机构、高校的实际需要,针对商业秘密保护与管理工作作出的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