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一、案件数量......................................................1二、案由分布......................................................6三、地域分布......................................................8四、级别管辖.....................................................12五、终结程序.....................................................16六、最活跃的律所和律师...........................................17七、审理周期.....................................................21八、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运用.........................................24九、禁令、保全措施...............................................26十、裁判结果.....................................................27结语 一、案件数量本报告对全国商业秘密案件数量的统计,主要是指商业秘密民事、刑事案件,并不包括商业秘密行政诉讼。但包括由各地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执法机构查处的侵害商业秘密行政处罚案件。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据此,相关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首先要满足“三性”的要求——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以及保密性(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对有关三性的具体要求作了详细规定。从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类型来看,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种。一直以来,实践当中对“技术信息”的范围已经形成统一意见,但是对于“经营信息”的认定则存在较大争议。为了平息争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1条第2、3款规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民事案件: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主要是指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包括泄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等引发的争议。还有部分涉及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2014年至2024年,我国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数量统计(见图1)。从公开可检索到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数量可以看出,在2015年之前,每年全国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数量总体平稳。自2015年起案件数量开始急剧提升,到2019年的巅峰时期,案件数量相较于2014年增长了约三倍。这一增长与我国经济增长,产业升级及市场竞争加剧直接相关,尤其是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技术行业的技术泄露风险激增。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举证责任”的修订,也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案件量的增长。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自2019年1月1日起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 1 2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021起,虽然开始公开检索到的商业秘密案件量下降,但主要原因源于2021年起最高人民法院为应对文书公开后的舆情风险、数据安全威胁等问题,强化了文书筛查机制,要求对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敏感信息进行脱敏处理或不公开处理。根据2021-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披露,技术秘密纠纷案件数量分别为79件、78件、113件、121件,可见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结合国家经济形势发展与往年数据增长趋势分析,2021年后实际发生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量应处于持续增长趋势。图1:2014年至2024年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量统计注:2021年后因公开数据受限,实际案件数量应该稳中有升。刑事案件: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吸纳前三部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次全新系统性解释。该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入罪标准等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严格知识产权 3司法保护的政策导向和立法精神,进一步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确保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突出打击重点,落实宽严相济,回应社会关切,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营造良好创新创造法治环境、彰显我国知识产权严格司法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最具有威慑力和强制性的方式,是知识产权民事保护、行政保护的重要保障,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修改完善知识产权相关司法解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了重大修改,增加入罪情形,完善入罪标准,增设新罪名,提高最高刑和最低刑。因此,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加大刑罚惩治力度是趋势。近年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涉新技术、新领域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法律适用更为疑难复杂,社会各界创新创作主体对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需求日益强烈。2014年至2024年,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数量统计(见图2)。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数量相比于民事案件明显较少,主要原因可能是:一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较高,通常要求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量化标准或情节严重的限定(2020年9月之前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为50万元),而民事诉讼对此没有数额限制与情节限制要求。二是证据证明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对证据证明标准要求更高,证据链完整性的要求也更高,商业秘密受害人一方通常难以提供商业秘密保密性证据与非公知性证明的相关证据。三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启动程序较民事案件难度更高,刑事立案难度较民事立案有明显区别。例如,商业秘密案件刑事立案通常首先需要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司法鉴定意见书报告作为必要报案材料,后续环节还可能需要提供商业秘密同一性司法鉴定报告,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过程中所需的技术秘点梳理、侵害行为取证固证等环节,都需要专业人员辅助权利人才能正常展开、持续进行,有可能成功的被侦查机关受理。从公开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数量来看,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总体数量较为平稳,2021 4年后各地的案件数量因裁判文书公开机制问题有所下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最新发布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披露,2024年侵犯商业秘密罪共起诉91件。此前发布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显示,三年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共计335件,年均约112件。由此可见,实际发生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量应为稳中有升。图2:2014年至2024年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数量统计注:因2021年后公开数据受限,实际案件量应该稳中有升。行政查处:商业秘密行政保护是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独特优势。建议权利人在发现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后,可以首选通过行政投诉、线索举报等方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举报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将按照行政查处的法定程序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所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包括举报人基本信息、被举报人基本信息、侵权事实及相关证据等。行政查处的特点在于,立案门槛相对较低,权利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可,无需像民事诉讼那样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维权周期短,行政部门处理案件的程序相对简便,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做出处理决定,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减少权利人的损失。取证查处快,行政机关具有调查取证手段,能够依法收集相关侵害证据,有效查明侵权行为事实。行政救济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途径,企业若发现商业秘密被侵害,可对照法定侵 5权行为类型进行初步举证,存在以下侵权行为之一,即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材料:(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五)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六)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七)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一般应当在收到举报材料15日内核查,在90日内办结。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管、查封、扣押等措施。从公开的商业秘密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来看,商业秘密行政处罚案件的数量相较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来说更少,但行政处罚文书本身公开机制与法院系统的裁判文书公开机制并不相通,缺少统一的公开机制,不宜与刑事民事案件量直接对比。总体来看,商业秘密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并不稳定,处于上下波动状态。图3:2015年至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数量 二、案由分布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类型划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由主要分为商业秘密合同纠纷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两大类。其中,商业秘密合同纠纷分为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四类;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分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及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两类。商业秘密刑事案由与行政处罚案由类型则相对单一,下面仅对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相关案由分布进行分析说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技术信息是指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从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案由分布情况可以看出两点:一是技术秘密相关案由案件数量,基本达到经营秘密相关案由的两倍。二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占八成以上,是商业秘密合同纠纷的4倍。可见目前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主要形态还是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其中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占比更高。通过梳理民事判决可见,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最常见的形态为技术人员、股东或其他高管人员在原单位获取到商业秘密,入职或者创立新公司后擅自使用、披露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