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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24年8月5日 一、339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评价,2024年7月,全国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2.0%,轻度污染天数比例为7.4%,中度污染天数比例为0.4%,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0.3%。与去年同期相比,优良天数比例上升4.4个百分点,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上升0.1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为16μg/m3,同比上升6.7%;PM10平均浓度为29μg/m3,同比下降6.5%;SO2平均浓度为7μg/m3,同比持平;NO2平均浓度为12μg/m3,同比下降14.3%;CO日均值第95百分位浓度平均为0.7mg/m3,同比持平;O3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浓度平均为132μg/m3,同比下降9.6%。 二、168个城市空气质量 (一)总体状况 2024年7月168个城市(城市名单见说明1,以下简称168城市)平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89.0%,同比上升8.7个百分点。其中,厦门、珠海、海口等65个城市的优良天数比例为100%,池州、孝感、咸宁等69个城市的优良天数比例在80%~100%之间,临沂、泰安、潍坊等30个城市优良天数比例在50%~80%之间,太原、晋中、银川等4个城市优良天数比例不足50%。超标天数中以O3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最多,其次是PM10。 按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20位城市依次是阳泉、太原、忻州、银川、石家庄、晋中、唐山、 天津、临汾、西宁、秦皇岛、葫芦岛、吕梁、朔州、锦州、鹤壁、晋城、淄博、包头和哈尔滨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20位城市依次是厦门、珠海、海口、深圳、中山、黄山、贵阳、惠州、江门、丽水、福州、南宁、宣城、昆明、六安、拉萨、舟山、常德、池州和宜春市。 PM2.5浓度相对较高的20位城市依次是忻州、阳泉、鹤壁、石家庄、天津、唐山、邢台、焦作、沧州、濮阳、葫芦岛、廊坊、太原、银川、晋中、北京、锦州、保定、邯郸和长治市;PM2.5浓度相对较低的20位城市依次是深圳、拉萨、珠海、厦门、海口、中山、惠州、贵阳、黄山、江门、福州、达州、昆明、丽水、东莞、佛山、舟山、黄石、鄂州和肇庆市。 (二)主要污染物状况 2024年7月,168城市PM2.5和SO2浓度同比持平、环比有所下降;PM10、NO2和O3浓度同比、环比均有所下降;CO浓度同比、环比均持平。其中: PM2.5月均浓度范围为6μg/m³~34μg/m³,平均浓度为17μg/m³,同比持平,环比下降19.0%。 PM10月均浓度范围为10μg/m³~55μg/m³,平均浓度为30μg/m³,同比下降9.1%,环比下降28.6%。 SO2月均浓度范围为2μg/m³~14μg/m³,平均浓度为6μg/m³,同比持平,环比下降14.3%。 NO2月均浓度范围为4μg/m³~25μg/m³,平均浓度为13μg/m³, 同比下降13.3%,环比下降23.5%。 CO日均值第95百分位浓度范围为0.3mg/m³~1.4mg/m³,平均浓度为0.7mg/m³,同比持平,环比持平。 O3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浓度范围为58μg/m³~204μg/m³,平均浓度为146μg/m³,同比下降11.5%,环比下降18.0%。 三、重点区域空气质量 (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36”城市空气质量状况 2024年7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36”城市平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80.2%,同比上升21.7个百分点。其中,周口市的优良天数比例为100%,漯河、许昌、平顶山等20个城市的优良天数比例在80%~100%之间,临沂、泰安、潍坊等16个城市的优良天数比例在50%~80%之间,石家庄市的优良天数比例不足50%。未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同比下降0.3个百分点。超标天数中以O3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最多,其次是PM2.5。 “2+36”城市PM2.5平均浓度为23μg/m³,同比上升21.1%,环比下降14.8%;PM10平均浓度为38μg/m³,同比下降5.0%,环比下降40.6%;SO2平均浓度为5μg/m³,同比下降16.7%,环比下降37.5%;NO2平均浓度为12μg/m³,同比下降20.0%,环比下降33.3%;CO日均值第95百分位平均浓度为0.8mg/m³,同比上升14.3%,环比上升14.3%;O3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平均浓度为174μg/m³,同比下降15.1%,环比下降21.3%。 北京市优良天数比例为67.7%,同比上升12.9个百分点,未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主要污染物O3。PM2.5平均浓度为 27μg/m³,同比上升42.1%,环比上升3.8%;PM10平均浓度为40μg/m³,同比上升11.1%,环比下降27.3%;SO2平均浓度为3μg/m³,同比持平,环比持平;NO2平均浓度为13μg/m³,同比下降18.8%,环比下降31.6%;CO日均值第95百分位平均浓度为0.7mg/m³,同比上升16.7%,环比持平;O3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平均浓度为194μg/m³,同比下降13.4%,环比下降15.7%。 总体来看,7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36”城市环境空气中PM2.5浓度同比有所上升、环比有所下降;PM10、SO2、NO2和O3浓度同比、环比均有所下降;CO浓度同比、环比均有所上升。 (二)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状况 2024年7月,长三角地区31个城市平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3.7%,同比上升1.3个百分点。其中,六安、舟山、淮南等10个城市的优良天数比例为100%,南京、合肥、蚌埠等20个城市的优良天数比例在80%~100%之间,上海市的优良天数比例在50%~80%之间。未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同比持平。超标天数全部以O3为首要污染物。 长三角地区31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为15μg/m³,同比持平,环比下降25.0%;PM10平均浓度为26μg/m³,同比下降3.7%,环比下降29.7%;SO2平均浓度为6μg/m³,同比持平,环比下降14.3%;NO2平均浓度为12μg/m³,同比下降14.3%,环比下降25.0%;CO日均值第95百分位平均浓度为0.7mg/m³,同比持平,环比持平;O3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平均浓度为144μg/m³,同比下降3.4%,环比下降27.6%。 上海市优良天数比例为77.4%,同比持平,未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主要污染物O3。PM2.5平均浓度为19μg/m³,同比上升5.6%,环比下降5.0%;PM10平均浓度为31μg/m³,同比上升6.9%,环比上升29.2%;SO2平均浓度为7μg/m³,同比上升16.7%,环比持平;NO2平均浓度为20μg/m³,同比持平,环比下降16.7%;CO日均值第95百分位平均浓度为0.7mg/m³,同比持平,环比持平;O3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平均浓度为170μg/m³,同比下降3.4%,环比上升14.1%。 总体来看,7月长三角地区环境空气中PM2.5和SO2浓度同比持平、环比有所下降;PM10、NO2和O3浓度同比、环比均有所下降;CO浓度同比、环比均持平。 (三)汾渭平原空气质量状况 2024年7月,汾渭平原13个城市平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68.0%,同比上升13.2个百分点。其中,宝鸡市的优良天数比例为100%,运城、铜川、渭南3个城市的优良天数比例在80%~100%之间,西安、咸阳、晋城等7个城市的优良天数比例在50%~80%之间,太原、晋中2个城市的优良天数比例不足50%。未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同比下降0.2个百分点。超标天数全部以O3为首要污染物。 汾渭平原13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为23μg/m³,同比上升9.5%,环比下降8.0%;PM10平均浓度为43μg/m³,同比下降10.4%,环比下降24.6%;SO2平均浓度为6μg/m³,同比下降25.0%,环比下降25.0%;NO2平均浓度为17μg/m³,同比下降22.7%,环比下降 22.7%;CO日均值第95百分位平均浓度为0.9mg/m³,同比持平,环比上升12.5%;O3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平均浓度为182μg/m³,同比下降10.8%,环比下降11.2%。 总体来看,7月汾渭平原环境空气中PM2.5浓度同比有所上升、环比有所下降;PM10、SO2、NO2和O3浓度同比、环比均有所下降;CO浓度同比持平、环比有所上升。 【说明】 1.168个城市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38个城市、长三角地区31个城市、汾渭平原13个城市、成渝地区16个城市、长江中游城市群21个城市、珠三角区域9个城市,以及其他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40个城市。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六项污染物浓度限值如下表所示: 3.自2014年1月起,城市O3日最大8小时浓度的统计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有关要求进行统计,即采用点位平均方法。 4.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是描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它综合考虑了SO2、NO2、PM10、PM2.5、CO、O3等六项污染物的污染程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数值越大表明综合污染程度越重。城市月评价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计算方法如下: (a)计算各污染物的统计量浓度值 统计各城市的SO2、NO2、PM10、PM2.5的月均浓度,并统计一氧化碳(CO)日均值的第95百分位数以及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值的第90百分位数。 (b)计算各污染物的单项指数 污染物i的单项指数iI按(式1)计算: (式1) 式中:iC——污染物i的浓度值,当i为SO2、NO2、PM10及PM2.5时,iC为月均值,当i为CO和O3时,iC为特定百分位数浓度值; iS——污染物i的年均值二级标准(当i为CO时,为日均值二级标准;当i为O3时,为8小时均值二级标准)。 (c)计算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sumI 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的计算需涵盖全部六项污染物,计算方法如(式2)所示: 式中:sumI——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iI——污染物i的单项指数,i包括全部六项指标。 当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相同时,排名以并列计。 5.注:本报告采用实况数据;PM10、PM2.5浓度、综合质量指数扣除沙尘天气影响;优良天数比例、重度及以上天数比例保留沙尘。 注:带*标记的城市代表该城市受到不同程度沙尘天气影响且扣除。 带°标记的城市代表该城市监测数据开展了数据回算(按照《关于国控站点停运等情形监测数据统计规定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2〕41号)执行);处理后的监测数据仅用于当年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不参加全国、区域、省份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括号内为实际监测结果,括号外为回算处理后结果;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