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相关信息整理:
1. 具体案件中的决定书编号及结果
- 第53229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作出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后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要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1】 。
- 第561842号:2023年9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该决定,宣告某专利权全部无效。埃德沙公司不服,两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均被裁定驳回起诉 【2】 【3】 。
2. 无效宣告请求的常见法律依据
在专利无效案件中,请求人最常依据的法条包括:
- A22.3(创造性):占无效决定份数的96.5%;
- A26.4(权利要求书支持或清楚):占71.7%;
- A26.3(说明书公开充分):占61.9%。
尽管请求人会尝试以多项法条主张无效,但最终合议组可能仅基于部分法条作出决定 【6】 。
3. 不同类型专利的无效比例
- 化合物专利:被全部无效的比例为14.3%(如巴瑞替尼化合物专利);
- 晶型专利:全部无效比例达55%;
- 医药用途专利:全部无效比例为50%;
- 盐型专利:全部无效比例为25% 【6】 。
4. 国际案例参考(韩国)
韩国知识产权局曾审理一起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缺乏创造性”为由主张专利无效,但韩国知识产权局驳回了所有无效理由。请求人不服后向专利法院起诉,法院主要围绕“创造性”进行审理 【5】 。
说明
以上信息基于提供的参考资料整理,涵盖了决定书编号、法律依据、无效比例及国际案例等维度,具体案件细节可结合对应参考资料进一步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