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国别贸易法律:泰国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中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公约》)缔约国,但泰国非《CISG公约》缔约国。根据《CISG公约》规定,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缔约国法律的,也应当适用《CISG公约》。但由于中国对《CISG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了保留,只对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CISG公约》。因此,如果双方约定适用中国法,仍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此外,即使泰国并非缔约国,若当事人明确选择《CISG公约》调整案涉争议,我国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适用《CISG公约》,这一选择可以被视为当事人将《CISG公约》作为双方订立合同的内容。 2.国别层面:可选择适用我国《民法典》,或泰国《民商法典》。 (二)核心法律义务 1.卖方义务 (1)交货义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2)交单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单据;(3)货物相符: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品质、数量和规格与合同约定相符;(4)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2.买方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接收货物;(3)检验货物:在目的地或转运目的地及时检验。 (三)常见法律问题 1.《CISG公约》 (1)交货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2)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要求; (3)货物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4)卖方违反知识产权担保义务;(5)买方未按合同要求付款;(6)风险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7)买方未合理地接收货物。 2.泰国《民商法典》 (1)关于瑕疵、损毁的责任; (2)所有权转移的时点; (3)接受财产过程中的瑕疵担保和权利担保责任; (4)免责条款。 (四)提示与建议 1.建议审查主体是否适格,明确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核实签约主体、签约人资格。2.谨慎约定品质条款,对因技术复杂、内容繁多的产品,可单独在合同附件中约定品质条款,并注明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制定明确、详细的检验条款,在进出口合同中避免使用同一检验条款,并约定由独立第三人进行检验。4.争议发生后要重视固定证据以保障企业权益。 二、国际货物运输 A.海/水上运输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调整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有《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泰国尚未加入《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但当事人可选择适用。《鹿特丹规则》尚未生效,不建议当事人选择。此外,2000年中老缅泰《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 定》,现行有效。2001年中老缅泰交通部《关于实施四国政府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的谅解备忘录》对中国和泰国均具有软约束力。 2.国别层面:可约定适用我国《民法典》《海商法》,也可约定适用泰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等。 (二)核心法律义务 1.承运人义务 (1)适航义务,使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处于适航状态;(2)管理货物;(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4)依约签发提单。 2.托运人义务 (1)支付运费;(2)妥善包装货物;(3)办理相关手续。 (三)常见法律问题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3.承运人的免责情形。4.承运人的赔偿限额。5.索赔时效。6.诉讼时效。7.免责条款。 (四)提示与建议 1.在合同约定适用中国准据法时应注意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诉讼时效。2.建议选择经验丰富的船运公司。3.谨慎核查提单表面,保持与合同的一致性。 B.铁路运输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泰国不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CIM)、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SMGS)的参加国。无法适用该公约和协定。 2.国别层面:可以约定适用我国《铁路法》和中欧班列规则,或泰国《民商法典》。 (二)核心法律义务 1.承运人义务 (1)运输货物;(2)出具托运单并签字;(3)管理货物:保持货物原状不被损坏;(4)通知义务。 2.托运人义务 (1)出具并对货物清单签字确认;(2)按要求包装、标记货物;(3)按规定计算、支付运费;(4)通知义务;(5)处理无人收货的义务。 3.收货人义务 (1)按照合同支付运费;(2)验收货物;(3)通知义务。 (三)常见法律问题 1.发货人的身份识别。2.货损索赔主体和索赔对象。3.货损索赔前置条件和时效。4.托运人对运单真实性负责。5.归责原则。6.责任限额及管辖。7.免责条款。 (四)提示与建议 1.在填写运单时认真识别发货人身份。2.泰国法中提取货物的条件。3.注意索赔前置条件和时效。 C.航空运输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中国和泰国均是《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可以直接适 用该公约。 2.国别层面:由于《蒙特利尔公约》强制适用,因此当事人无法选择适用其他法律。 (二)核心法律义务 1.承运人义务 (1)合法运输货物;(2)对货物进行安检或采取必要安保措施;(3)妥善保管货物。 2.托运人义务 (1)合法托运货物;(2)依法填写、签发航空货运单证;(3)妥善包装货物; (4)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三)常见法律问题 1.托运人运费支付。2.“航空运输期间”不同。3.不同公约下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与限制不同。 (四)提示与建议 1.空运托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仅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蒙特利尔公约》禁止承运人规定企图免除责任或低于公约规定赔偿限额的合同条款或承运条件,即低于公约的约定无效。关于承运人责任,公约没规定的,可以援用国内法解决。。 3.建议根据货物属性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 4.诉讼时效。 D.多式联运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2.国别层面:可以约定适用我国《民法典》《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或泰 国2005年《多式联运法》。 (二)核心法律义务 1.多式联运经营人义务 (1)赔偿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货所造成的损失;(2)签发多式联运单据;(3)货物交付义务;(4)通知义务。2.发货人义务(1)告知与注明义务;(2)遵守危险性货物的强制性规则。3.收货人义务(1)验收货物、通知货损义务。 (三)常见法律问题 1.适用传统运输中的哪种法律制度来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2.多式联运经营人主体身份。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泰国《多式联运法》)。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排除条款。5.索赔时效。6.泰国多式联运提单的要求。 (四)提示与建议 1.在我国和泰国均未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情况下,建议在交易中选择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2.泰国《多式联运法》现行有效,建议对相关规定予以查明并遵守。 三、卖方交付货物(国际贸易术语适用) A.DDU-未完税交货 (一)基本含义 DDU全称为“DeliveredDutyUnpaid”,意为“未完税交货”。卖方在指定的 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 (二)核心法律义务 1.卖方义务 (1)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凭证;(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3)卖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4)卖方必须在指定的目的地将在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处置;(5)卖方承担将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之前的一切风险。 2.买方义务 (1)办理进口清关手续;(2)买方承担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在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后的一切风险;(3)一旦买方有权决定在约定期限内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领货物地点,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三)常见法律问题 1.运输方式及与DES、DEQ的选择。 2.“税费”的界定。 3.卖方运输风险规避。 B.DPU-卸货地交货 (一)基本含义 DPU全称为“DeliveredatPlaceUnloaded”,意为“卸货地交货”。卖方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集散站以及卸载货物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本术语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 (二)核心法律义务 1.卖方义务 (1)交货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2)承担用运输工具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并将货物卸载到目的地指定终点站交付给买方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3)办理出口清关手续;(4)办理货物运输;(5)交单义务:提供商业发票和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2.买方义务 (1)受领货物并支付价款;(2)风险承担:承担自收货之时起一切关于货物损坏和灭失的风险,支付自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3)办理进口清关手续;(4)承担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为收取货物所需的一切卸货费用;(5)提供信息和协助。 (三)常见法律问题 1.卖方风险和费用承担。 2.买方风险和费用承担。 3.交货地点界定。 4.运输方式。 5.卖方的卸货义务。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目前尚未有统一的国际保险条约,适用当事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格式保险合同。 2.国别层面:可以选择适用我国《保险法》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海洋、陆上、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也可以约定适用泰国《民商法典》。 (二)核心法律义务 1.保险人义务 (1)出具保险单证;(2)支付保险赔偿金。 2.被保险人义务 (1)支付保险费;(2)如实告知义务;(3)通知义务;(4)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三)常见法律问题 1.保险单的生效日期应不晚于提单签发日期。2.如果损失是因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保价额的限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3.海洋/陆上/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期间、索赔时效。 (四)提示与建议 1.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哪一方负责投保,取决于交易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和合同约定。2.建议投保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以分散风险。3.在投保时注意投保单、保险单中对除外责任、纠纷先决条款等格式条款的约定。 五、国际货物贸易支付 A.托收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ICC《托收统一规则》(URC522)是托收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通常情况下,银行会选择适用该规则,当事人应知悉。 2.国别层面:由于我国未对托收作出专门的法律规定,《托收统一规则》作为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国际惯例已经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获得了广泛承认和普遍适用,已成为我国法院解决此类纠纷的主要依据,也可以约定适用我国《支付结算办法》。 (二)核心法律义务 1.付款人义务 履行付款义务,不得无故延迟付款或拒付。 2.委托人义务 (1)明确指示;(2)及时指示;(3)支付费用。 3.银行义务 (1)及时收款与转款义务,若买方拒付则无须履行付款义务;(2)通知义务:及时向卖方通知买方拒付的情况。 (三)常见法律问题 1.托收中有银行免责情形,可能产生银行与外商相互串通而损害另一方的后果。 2.注意区分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对卖方而言,承兑交单风险大于付款交单。 (四)提示与建议 国际贸易实务中,若选择托收结算,建议选用付款交单方式(D/P)。大额出口业务建议采用信用证和托收相结合方式,切忌采用承兑交单(D/A)结算方式。 B.信用证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