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中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缔约国,但马来西亚非CISG缔约国。根据CISG规定,若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缔约国法律,则也应当适用CISG。但由于中国对CISG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了保留,只对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CISG。因此,若双方约定适用中国法,仍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此外,即使马来西亚不是缔约国,若当事人明确选择CISG调整案涉争议,我国法院也可根据当事人的选择适用CISG,这一选择可以被视为当事人将CISG作为双方订立合同的内容。 2.国别层面:可选择适用我国《民法典》或马来西亚《1950年合同法令(1974年修订)》。 (二)核心法律义务 1.卖方义务 (1)交货义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2)交单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单据;(3)货物相符: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品质、数量和规格与合同约定相符;(4)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2.买方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接收货物;(3)检验货物:在目的地或转运目的地及时检验。 (三)常见法律问题 1.交货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2.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要求。 3.货物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4.卖方违反知识产权担保义务。5.买方未按合同要求付款。6.风险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7.买方未合理地接收货物。 (四)提示与建议 1.建议审查主体是否适格,明确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核实签约主体、签约人资格。 2.谨慎约定品质条款,对因技术复杂、内容繁多的产品,可单独在合同附件中约定品质条款,并注明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制定明确、详细的检验条款,在进出口合同中避免使用同一检验条款,并约定由独立第三人进行检验。4.争议发生后要重视固定证据以保障企业权益。 二、国际货物运输 A.海/水上运输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调整海/水上运输的国际公约有《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马来西亚尚未加入以上公约,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但当事人可选择适用。《鹿特丹规则》尚未生效,不建议当事人选择。 2.国别层面:可约定适用我国《民法典》《海商法》,也可约定适用马来西亚《2020年海上货物运输法》《2011年商船(修订和扩展)法》。 (二)核心法律义务 1.承运人义务 (1)适航义务,使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处于适航状态;(2)管理货物;(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4)依约签发提单。 2.托运人义务 (1)支付运费;(2)妥善包装货物;(3)办理相关手续。 (三)常见法律问题 1.承运人承担适航义务的时间。2.对承运人的索赔。3.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4.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四)提示与建议 1.在合同约定适用中国准据法时,应注意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诉讼时效。2.建议选择经验丰富的船公司。3.谨慎核查提单表面,保持与合同的一致性。 B.铁路运输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马来西亚不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CIM)的参加国,也未加入《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SMGS)。无法适用CIM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这两个公约。 2.国别层面:可以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欧班列规则,也可以约定适用马来西亚《1991年铁路法案》。 (二)核心法律义务 1.承运人义务 (1)运输货物;(2)管理货物;(3)通知义务。 2.托运人义务 (1)如实填报托运单;(2)按要求包装、标记货物;(3)处理无人收货的义务。 3.收货人义务 (1)按照合同支付运费;(2)验收货物。 (三)常见法律问题 1.发货人的身份识别。2.货损索赔。3.托运人对运单真实性负责。 (四)提示与建议 1.在填写运单时认真识别发货人身份。2.商务记录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下货损索赔的核心证,须完好留存。3.注意索赔前置条件和时效。4.适用马来西亚准据法时高度注意合同具体条款。 C.航空运输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中国和马来西亚均是《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可以直接适用该系列公约。2.国别层面:由于上述公约均为强制适用,因此当事人无法选择适用其他法律。 (二)核心法律义务 1.承运人义务 (1)合法运输货物;(2)对货物进行安检或采取必要安保措施;(3)妥善保管货物。2.托运人义务(1)合法托运货物;(2)依法填写、签发航空货运单证;(3)妥善包装货物;(4)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三)常见法律问题 1.托运人运费支付。 2.“航空运输期间”不同。 3.不同公约下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与限制不同。 (四)提示与建议 1.空运托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仅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建议根据货物属性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 D.多式联运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2.国别层面:可以约定适用我国《民法典》《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或马来西亚《2020年海上货物运输法》《2011年商船(修订和扩展)法》《1991年铁路法案》《1974年航空运输法》。 (二)核心法律义务 1.多式联运经营人义务(1)对全程运输承担承运人义务;(2)签发多式联运单据;(3)确保货物交付。2.发货人义务(1)保证义务;(2)遵守危险性货物的强制性规则。 (三)常见法律问题 1.适用传统运输中的哪种法律制度来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2.货代和港口经营人是否具有多式联运经营人主体身份。3.多式联运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 (四)提示与建议 在我国和马来西亚均未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情况下,建议在交易中选择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三、卖方交付货物(国际贸易术语适用) 1936年以来,国际商会(ICC)发布了一套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三字母贸易术语,被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该通则权责清晰、简便实用,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被大量、广泛使用。INCOTERMS是国际商务惯例,由当事人选择予以适用,目前最新版本为INCOTERMS2020,但当事人仍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2000和INCOTERMS2010,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若与其选择的术语有冲突,约定优先。每个国际贸易术语都涵盖了买卖双方的一系列义务。这些术语可涉及各有关方的义务,如商品交付、风险转移、运输安排和运费支付、保险责任、运输单证取得提供货物交付的证明、安排进出口货物清关等。 A. EXW-工厂交货 (一)基本含义 EXW全称为“Ex Works”,意为“工厂交货(指定交货地点)”。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该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该术语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 (二)核心法律义务 1.卖方义务 (1)交货义务:卖方在卖方场所提供包装好的货物,即视为完成了交货义务;(2)交单义务:提供商业发票和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3)查对、包装、标记义务:卖方必须支付为了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以及卖方在订立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指货物通常无需包装),包装应作适当标记;(4)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2.买方义务 (1)受领货物的义务;(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3)办理进口清关手续;(4)安 排运输:买方自行订立运输合同安排货物运输;(5)进行投保的义务;(6)风险承担:负担自卖方交付货物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三)常见法律问题 1.如果在EXW术语后并未明确写明指定交货点,且有不止一个交付点可供使用时,卖方可以选择对其来说最方便的交付点。 2.卖方不需要将货物装上任何前来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 3.本术语下风险和费用通常一起转移,风险提前转移的前提是货物已经完成“特定化”,即在货物包装上完成标记。 B.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一)基本含义 FCA全称为“Free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交货地点)”。卖方只要将货物在其所在地或指定交货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FCA要求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由卖方负责货物出口清关。然而,卖方并没有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负担任何进口关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二)核心法律义务 1.卖方义务 (1)交货义务:将货物在其所在地或指定交货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义务;(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3)风险承担: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交单义务:提供商业发票和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2.买方义务 (1)办理进口清关手续;(2)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3)风险承担: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三)常见法律问题 1. INCOTERMS2020下FCA被修改为允许双方约定由买方指示承运人向卖方签发装船提单。 2. FCA术语下一般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的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但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但卖方也可以拒绝,如果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安排。 3.根据指定交货地点的不同,货物完成交付的时点的认定有所不同。 4.根据指定交货地点的不同,卖方的装货、卸货义务有所不同。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尚未有统一的国际保险条约,适用当事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格式保险合同。 2.国别层面:可以选择适用我国《保险法》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海洋、陆上、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也可约定适用马来西亚1996年《保险法案》。 (二)核心法律义务 1.保险人义务 (1)出具保险单证;(2)支付保险赔偿金。 2.被保险人义务 (1)支付保险费;(2)如实告知义务;(3)通知义务;(4)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三)常见法律问题 1.保险单的生效日期应不晚于提单签发日期。 2.如果损失是因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保价额的限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3.海洋/陆上/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期间、索赔时效。 (四)提示与建议 1.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哪方负责投保,取决于交易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和合同约定。 2.建议投保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以分散风险。3.在投保时注意投保单、保险单中对除外责任、纠纷先决条款等格式条款的约定。 五、国际货物贸易支付 A.托收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ICC《托收统一规则》(URC522)是托收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通常情况下,银行会选择适用该规则,当事人应知悉。 2.国别层面:由于我国未对托收作出专门的法律规定,《托收统一规则》作为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获得了广泛承认和普遍适用,现已成为我国法院解决此类纠纷的主要依据;也可以约定适用我国《支付结算办法》或马来西亚《2013金融服务法令》等法律。 (二)核心法律义务 1.付款人义务 履行付款义务,不得无故延迟付款或拒付。 2.委托人义务 (1)明确指示;(2)及时指示,当银行将发生的一些意外情况通知委托人时,委托人必须及时指示,否则因此而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负责;(3)支付费用。 3.银行义务 (1)及时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