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旨在帮助政策制定者评估和完善公司治理的法律、监管和制度框架,以促进市场信心、诚信、经济效益、可持续增长和金融稳定。该原则分为六个章节:
- 第一章强调公司治理框架应考虑其对企业融资、经济表现、金融稳定性、可持续性和韧性、市场诚信以及参与者激励的影响,并要求法律和监管要求符合法治原则且透明和可执行。
- 第二章关注股东权利和公平待遇,包括股东基本权利(如所有权登记、股份转让、信息获取、参与股东大会等)、股东应充分知情并参与重大决策、同类同级的所有股东应享有同等待遇、关联交易的批准和执行应确保对利益冲突进行适当管理,以及少数股东应受到保护。
- 第三章探讨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作用,建议公司治理框架应便利和支持机构投资者参与其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存托人或代理人按照股份受益所有人的指示进行投票,并强调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应当予以禁止。
- 第四章强调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重要性,建议披露公司财务和经营成果、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资本结构、集团组织结构和控制安排、主要股权和投票权、董事会成员信息、薪酬、关联交易、可预见的风险因素、治理结构和政策等信息,并要求信息的编制和披露应符合国际公认的会计和披露标准。
- 第五章关注董事会责任,强调董事会成员应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善意、尽职、谨慎地工作,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董事会应履行审查和指导公司战略、重大行动计划、年度预算和商业计划、审查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监督公司治理实践的有效性、遴选、监督、评估关键高管绩效、将关键高管和董事会薪酬与公司及其股东的长期利益保持一致、确保董事会提名和选举程序正式、透明、监督和管理管理层、董事会成员和股东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确保公司披露会计和报告系统的完整性,并监督披露和沟通过程。此外,董事会应能够在公司事宜上行使客观独立的判断,并考虑指派足够数量的、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独立董事负责可能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任务。
- 第六章关注可持续发展和韧性,强调公司治理框架应激励公司及其投资者做出决策和进行风险管理,以促进公司的可持续性和韧性。可持续性相关的披露应具备一致性、可比性和可靠性,公司治理框架应允许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方之间就与公司商业策略相关的可持续性事项以及被视为重要事项的内容评估进行对话并交换意见,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在履行其审查、监督和指导公司在治理实践、信息披露、战略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关键职能时,充分考虑重要的可持续性风险和机会,包括与气候相关的物理和转型风险,并应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权利、角色和利益,鼓励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积极合作,创造价值,提供优质就业机会,建立可持续且有韧性的公司。
该原则旨在为政策制定者和市场参与者提供可靠但灵活的参考,以制定各自的公司治理框架,并推动和监督最新版原则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