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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科达科技2025中期报告

2025-03-20港股财报C***
诺科达科技2025中期报告

諾科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公司資料 在香港之股份過戶登記分處 董事會執行董事吳瞻明先生(主席兼署理行政總裁)吳濤先生 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 非執行董事陳建強醫生銀紫荊星章、銅紫荊星章、太平紳士 在百慕達之股份過戶登記處 獨立非執行董事姜鵬志先生1楊葉先生1曾鳳珠女士太平紳士2 Appleby Global Corporate Services(Bermuda) LimitedCanon’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PO Box HM 1179, Hamilton HM EXBermuda 審核委員會曾鳳珠女士太平紳士2(主席)姜鵬志先生1楊葉先生1 主要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恒生銀行有限公司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薪酬委員會楊葉先生1(主席)曾鳳珠女士太平紳士2吳瞻明先生 核數師富睿瑪澤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執業會計師 提名委員會吳瞻明先生(主席)姜鵬志先生1曾鳳珠女士太平紳士2 律師漢坤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柯伍陳律師事務所 公司秘書陸珊女士 香港主要營業地點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1座24樓2408A室 股份代號港交所:519 網址www.novautekgroup.com 註冊辦事處Clarendon House2 Church StreetHamilton HM 11Bermuda 1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獲委任2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獲委任3朱新暉先生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辭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審核委員會成員、薪酬委員會主席及提名委員會成員。4余達志先生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辭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審核委員會主席、薪酬委員會成員及提名委員會成員。 本公司擁有人(74,282)(37,150)非控股權益(2,653)(2,211) 已收利息53269購入物業、廠房及設備(365)–出售按公允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之所得款項淨額26,2481,610 中期報告2025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 1.編製基準及主要會計政策 諾科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前稱為實力建業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表」)乃未經審核,惟已由本公司之審核委員會審閱。該等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表乃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D2所載之適用披露規定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佈之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而編製。 除投資物業及若干金融工具按公允值計量外,本中期財務報表乃根據歷史成本基準編製。 本中期財務報表應與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綜合財務報表(「二零二四年年度財務報表」)一併閱讀。中期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政策與編製二零二四年年度財務報表所應用者一致,惟採用下列與本集團營運相關及於本集團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的財政年度生效的新訂╱經修訂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除外。 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訂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訂附帶契諾的非流動負債香港詮釋第5號之修訂財務報表的呈列-借款人對包含按要求償還條款的定期貸款的分類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之修訂供應商融資安排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之修訂售後租回之租賃負債 採納該等新訂╱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對本集團於本期間或過往期間的業績及財務狀況並無重大影響,亦無對本集團的會計政策造成任何重大變動。 *僅供識別 3.分部資料 管理層是基於由主要經營決策者(均為本公司執行董事)定期覆核用於向各分部分配資源及評估其表現之內部報告以識別經營分部。本公司執行董事認為,物業發展、物業投資、投資控股及自動駕駛乃本集團主要經營分部。 期內,物業發展分部包括持作銷售的物業。物業投資分部主要包括為資本增值或賺取租金收入而持有之商用物業。投資控股分部包括持有投資基金、股本證券、債務工具及其他資產。自動駕駛分部包括銷售、租賃和開發自動駕駛機器人及產品,以提供清潔、巡邏、配送及運輸服務等。經營分部並無被匯總合計。 3.分部資料(續)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分部收益及業績呈列如下: 3.分部資料(續)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其他分部資料呈列如下: 3.分部資料(續) 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之分部資產及負債呈列如下: 於此兩個期間內並沒有由分部間交易所產生之收益。上述所報告來自物業發展分部之收益乃指自外來客戶出售中 國 物 業 所 得 之 收 益。上 述 所 報 告 來 自 物 業 投 資 分 部 及 自 動 駕 駛 分 部 之 收 益 乃 指 自 外 來 客 戶 所 賺 取 之 租 金 收入。分部業績指各分部在未分配企業收入、中央行政管理費用、融資成本及所得稅抵免前應佔之溢利或虧損。總資產及負債指各分部之所有資產及負債及未分配企業資產及負債,惟於綜合賬中已抵銷者除外。 除自用物業之若干物業、廠房及設備、若干其他應收款項以及若干現金及現金等值物外,所有資產均獲分配至經營及可呈報分部。 3.分部資料(續) 地區資料 本集團之業務主要位於香港及中國(不包括香港)。 以下列表提供按地區市場劃分本集團源自外來客戶收益之分析,其中按公允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之利息收入及股息收入分析乃基於相關投資之市場地點劃分。 由於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產生稅項虧損,故並無就香港利得稅作出撥備。 有關中國業務的中國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乃根據有關之現行法例、詮釋及慣例按期內估計應課稅溢利以25%(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25%)稅率計算。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由於本集團於有關期間之估計應課稅溢利悉數被過往年度結轉之未解除稅項虧損抵銷,故並無就企業所得稅作出撥備。 中國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按土地價值升幅(即銷售物業之所得款項減可扣減開支(包括土地成本、借貸成本、營業稅及所有物業發展開支))以介乎30%至60%之累進稅率計算。土地增值稅確認為所得稅開支。已付土地增值稅就企業所得稅而言是可扣減開支。 7.每股虧損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每股基本虧損乃根據期內本公司股權持有人應佔虧損約71,226,000港 元(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個 月:33,353,000港 元)及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之 加 權 平 均 數3,055,105,739股(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2,693,420,956股)計算。 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每股攤薄虧損與每股基本虧損相同。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本公司並無任何潛在攤薄普通股。 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賬面值人民幣33,404,000元(相當於約35,632,000港元)的持作銷售的物業於開始與第三方訂立經營租賃後轉為投資物業。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賬面值224,200,000港元(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266,400,000港元)的投資物業已抵押為本集團獲授之銀行借貸及銀行融資作擔保。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賬面值人民幣17,450,000元(相當於約18,614,000港元)(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人民幣11,209,000元(相當於約12,035,000港元))之若干投資物業(轉撥自持作銷售的物業)遭中國無錫法院就向本集團提出的申索凍結,進一步詳情載於中期財報報表附註13(c)。 9.物業、廠房及設備 董事已審閱土地及樓宇的賬面值,並確定使用或出售若干該等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已顯著低於其賬面值。因此,該等資產的賬面值已減少6,528,000港元(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零港元),以反映該減值虧損。該等資產的可收回金額57,300,000港元(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67,600,000港元)乃經參考活躍市場之市場價值釐定。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賬面值57,300,000港元(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64,762,000港元)的土地及樓宇已抵押為本集團獲授之銀行借貸及銀行融資作擔保。 持作銷售的物業位於中國,且於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五三年的40年租期內持有。 於期內,賬面值約人民幣33,404,000元(相當於約35,632,000港元)的持作銷售的物業於開始與第三方訂立經營租賃後轉為投資物業。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賬面值約人民幣21,733,000元(相當於約23,183,000港元)(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人民幣23,352,000元(相當於約25,073,000港元))之若干持作銷售的物業遭中國無錫法院就向本集團提出的申索凍結,進一步詳情載於中期財務報表附註13(c)。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賬面值約人民幣51,040,000元(相當於約54,444,000港元)(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人民幣51,040,000元(相當於約54,802,000港元))之若干持作銷售的物業遭中國無錫法院就向本集團提出的申索凍結,進一步詳情載於中期財務報表附註18。 中期報告2025 11.按公允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續) 附註: (a)非上市投資基金主要包括: (i)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非 上 市 投 資 基 金 指 賬 面 值 分 別 約 為3,160,000港 元(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三十日:約3,835,000港元)及2,922,000港元(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約3,250,000港元)的Green AsiaRestructure SP的100%參與可贖回無投票權A類股份及Green Asia Restructure SP II的100%參與可贖回無投票權A類股份(統稱「Green Asia基金」)。Green Asia基金為由本集團第三方Green Asia RestructureFund SPC(「Green Asia」,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持有之獨立投資組合,由本集團第三方Long Asia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管理。 GreenAsia於開曼群島註冊為獨立投資組合公司。Green Asia的投資目的是通過投資發起、包銷、收購及買賣公開買賣或私人配售上市及非上市公司債務證券及貸款業務,達致資本增值。 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本集團向Green Asia發出贖回通知以贖回Green Asia基金的4,200股A類股份,贖 回 款 項 合 共30,497,000港 元。鑒 於Green Asia未 能 結 付 贖 回 款 項,本 集 團 已 向 開 曼 群 島 大 法 院(「大法院」)提交針對Green Asia之呈請。因此,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之黎嘉恩先生及陳文海先生及Deloitte & Touche LLP之Michael Green先生已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根據大法院之判令獲委任為GreenAsia基 金 之 共 同 及 個 別 資 產 接 管 人。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贖 回 款 項21,918,000港 元(二 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21,918,000港元)已計入並確認為「其他應收款項」。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於Green Asia基金投資的公允值約為6,082,000港元(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7,085,000港元),乃管理層經參考獨立專業估值師亞太估值及顧問有限公司根據GreenAsia基金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淨值就Green Asia基金出具的估值報告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