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公告;及變更所得款項淨額的擬定用途 諾科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宣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或「我們」)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業績連同比較數字如下: 簡明綜合全面收益表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 收益銷售成本 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附註千港元千港元(未經審核)(未經審核) 稅項 其後可能重新分類至損益之項目-換算海外業務而產生之匯兌差額 期內其他全面虧損總額(3,056)(3,797) 期內全面虧損總額 (71,226)(33,353)(2,653)(2,211) (73,879)(35,564) (76,935)(39,361) (2.33)港仙(1.24)港仙 (2.33)港仙(1.24)港仙 攤薄 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附註千港元千港元(未經審核)(經審核) 712,976799,621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附註千港元千港元(未經審核)(經審核) 97,19598,094 97,19598,094 695,597772,532 股本14儲備 30,55130,551 666,843741,125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權益非控股權益 (1,797)856 695,597772,532 附註 1.編製基準及主要會計政策 諾科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前稱為實力建業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表」)乃未經審核,惟已由本公司之審核委員會審閱。該等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表乃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D2所載之適用披露規定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佈之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而編製。 除投資物業及若干金融工具按公允值計量外,本中期財務報表乃根據歷史成本基準編製。 本中期財務報表應與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綜合財務報表(「二零二四年年度財務報表」)一併閱讀。中期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政策與編製二零二四年年度財務報表所應用者一致,惟採用下列與本集團營運相關及於本集團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的財政年度生效的新訂╱經修訂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除外。 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訂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訂附帶契諾的非流動負債香港詮釋第5號之修訂財務報表的呈列-借款人對包含按要求償還條款的定期貸款的分類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之修訂供應商融資安排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之修訂售後租回之租賃負債 採納該等新訂╱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對本集團於本期間或過往期間的業績及財務狀況並無重大影響,亦無對本集團的會計政策造成任何重大變動。 2.收益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千港元千港元(未經審核)(未經審核) 收益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範圍內的客戶合約收益: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之物業銷售,於某個時間點及固定價格由投資物業收取之管理費收入,隨時間及固定價格 由投資物業收取之總租金收入由物業、廠房及設備收取之總租金收入由按公允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收取之利息收入由按公允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收取之股息收入 其他收益 銀行利息收入5371 收益總額14,51322,400 3.分部資料 管理層是基於由主要經營決策者(均為本公司執行董事)定期覆核用於向各分部分配資源及評估其表現之內部報告以識別經營分部。本公司執行董事認為,物業發展、物業投資、投資控股及自動駕駛乃本集團主要經營分部。 期內,物業發展分部包括持作銷售的物業。物業投資分部主要包括為資本增值或賺取租金收入而持有之商用物業。投資控股分部包括持有投資基金、股本證券、債務工具及其他資產。自動駕駛分部包括銷售、租賃和開發自動駕駛機器人及產品,以提供清潔、巡邏、配送及運輸服務等。經營分部並無被匯總合計。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分部收益及業績呈列如下: (74,572) 期內虧損(73,879)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分部資產及負債呈列如下: 物業發展物業投資投資控股自動駕駛分部總計未分配總計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未經審核)(未經審核)(未經審核)(未經審核)(未經審核)(未經審核)(未經審核)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其他分部資料呈列如下: 物業發展物業投資投資控股自動駕駛分部總計未分配總計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未經審核)(未經審核)(未經審核)(未經審核)(未經審核)(未經審核)(未經審核)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分部收益及業績呈列如下: 物業發展物業投資投資控股自動駕駛總計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未經審核)(未經審核)(未經審核)(未經審核)(未經審核) 分部業績2,856(3,855)(20,037)–(21,036) 未分配公司收入187 未分配公司費用(10,124) 融資成本(5,145) (36,118) 稅項554 期內虧損(35,564) 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之分部資產及負債呈列如下: 物業發展物業投資投資控股自動駕駛分部總計未分配總計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經審核)(經審核)(經審核)(經審核)(經審核)(經審核)(經審核)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其他分部資料呈列如下: 物業發展物業投資投資控股自動駕駛分部總計未分配總計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未經審核)(未經審核)(未經審核)(未經審核)(未經審核)(未經審核)(未經審核) 其他分部資料: 於此兩個期間內並沒有由分部間交易所產生之收益。上述所報告來自物業發展分部之收益乃指向外來客戶出售中國物業所得之收益。上述所報告來自物業投資分部及自動駕駛分部之收益乃指自外來客戶所賺取之租金收入。分部業績指各分部在未分配企業收入、中央行政管理費用、融資成本及所得稅抵免前應佔之溢利或虧損。總資產及負債指各分部之所有資產及負債及未分配企業資產及負債,惟於綜合賬中已抵銷者除外。 除自用物業之若干物業、廠房及設備、若干其他應收款項以及若干現金及現金等值物外,所有資產均獲分配至經營及可呈報分部。 地區資料 本集團之業務主要位於香港及中國(不包括香港)。 以下列表提供按地區市場劃分本集團源自外來客戶收益之分析,其中按公允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之利息收入及股息收入分析乃基於相關投資之市場地點劃分。 按地區市場劃分之收益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千港元千港元(未經審核)(未經審核) 香港中國其他 按資產所在地區劃分之非流動資產賬面值之分析如下: 非流動資產賬面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千港元千港元(未經審核)(經審核)283,200332,688174,377141,268457,577473,956 上述非流動資產並不包括金融資產。本集團並無遞延稅項資產、離職後福利資產及由保險合同產生之權益。 4.融資成本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千港元千港元(未經審核)(未經審核) 銀行及其他借貸之利息開支 4,3835,145 5.除稅前虧損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三年千港元千港元(未經審核)(未經審核) 除稅前虧損扣除(計入)下列各項後呈列: 員工成本,包括董事酬金 薪金及其他福利退休福利計劃供款 總員工成本 其他項目 存貨成本物業、廠房及設備之折舊有關沒有產生租金收入之投資物業的直接營運開支匯兌收益 6.稅項 由於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產生稅項虧損,故並無就香港利得稅作出撥備。 有關中國業務的中國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乃根據有關之現行法例、詮釋及慣例按期內估計應課稅溢利以25%(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25%)稅率計算。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由於本集團於有關期間之估計應課稅溢利悉數被過往年度結轉之未解除稅項虧損抵銷,故並無就企業所得稅作出撥備。 中國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按土地價值升幅(即銷售物業之所得款項減可扣減開支(包括土地成本、借貸成本、營業稅及所有物業發展開支))以介乎30%至60%之累進稅率計算。土地增值稅確認為所得稅開支。已付土地增值稅就企業所得稅而言是可扣減開支。 7.每股虧損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每 股 基 本 虧 損 乃 根 據 期 內 本 公 司 股 權 持 有 人 應佔虧損約71,226,000港元(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33,353,000港元)及本公司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之 加 權 平 均 數3,055,105,739股(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個 月:2,693,420,956股)計算。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個 月,每 股 攤 薄 虧 損 與 每 股 基 本 虧 損 相同。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本公司並無任何潛在攤薄普通股。 8.投資物業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千港元千港元(未經審核)(經審核) 公允值 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賬面值人民幣33,404,000元(相當於約35,632,000港元)的持作銷售的物業於開始與第三方訂立經營租賃後轉為投資物業。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團 賬 面 值224,200,000港 元(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266,400,000港元)的投資物業已抵押為本集團獲授之銀行借貸及銀行融資作擔保。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賬面值人民幣17,450,000元(相當於約18,614,000港元)(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人民幣11,209,000元(相當於約12,035,000港元))之若干投資物業(轉撥自持作銷售的物業)遭中國無錫法院就向本集團提出的申索凍結。 9.物業、廠房及設備 董 事 已 審 閱 土 地 及 樓 宇 的 賬 面 值,並 確 定 使 用 或 出 售 若 干 該 等 資 產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已 顯 著 低於 其 賬 面 值。因 此,該 等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已 減 少6,528,000港 元(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零 港元),以 反 映 該 減 值 虧 損。該 等 資 產 的 可 收 回 金 額57,300,000港 元(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67,600,000港元)乃經參考活躍市場之市場價值釐定。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團 賬 面 值57,300,000港 元(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64,762,000港元)的土地及樓宇已抵押為本集團獲授之銀行借貸及銀行融資作擔保。 10.持作銷售的物業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千港元千港元(未經審核)(經審核) 持作銷售的物業位於中國,且於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五三年的40年租期內持有。 於期內,賬面值約人民幣33,404,000元(相當於約35,632,000港元)的持作銷售的物業於開始與第三方訂立經營租賃後轉為投資物業。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賬面值約人民幣21,733,000元(相當於約23,183,000港元)(二零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