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 上海票交所公布的截至2023年10月31日票据承兑人逾期名单显示,涉及逾期主体数量由9月的2,511家小幅升至2,596家,上升85家,统计口径为自2023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发生3次以上票据逾期,且截至10月末有逾期余额或10月有票据逾期行为的企业数量。截至2023年10月31日,6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承兑人逾期的承兑人数量为3,002家,较上月上升262家,统计口径为2023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根据上海票交所2022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系统控制相关事项的通知》,对于持续逾期的主体,票交所暂停提供相关票据业务服务或功能等。 自年初票据新规实施以来,由于统计周期延长(新规实施后,逾期名单仅统计2023年1月1日以后的数据),前6个月承兑人逾期名单与持续逾期名单承兑人数量呈逐步上升态势;7月,银行承兑人逾期数量显著上升;8月承兑人逾期名单承兑人数量首次出现下降,持续逾期名单因为存在累积效应仍在上升;9月同样是承兑逾期主体数量下降,持续逾期名单上升;10月承兑逾期主体数量再次上涨,持续逾期名单数量涨幅更为显著。 数据来源:上海票交所、胜遇研究团队整理 从信用债市场来看,本次逾期主体共涉及132家债券发行人,同比增加18家,无存续债的主体22家,有存续债的110家主体包括直接发债主体78家,发债主体子公司32家;其中城投主体78家,产业主体32家。(1)城投方面,78家主体分布在12个省份,涉及地 级市包括潍坊市、昆明市、青岛市、贵阳市、聊城市、洛阳市、郑州市、玉溪市等。(2)产业方面,32家主体涉及的行业包括产业控股、房地产开发、轨道交通、化工、机械、建筑施工、金属、零售、贸易、煤炭、农林牧渔和银行,前两大行业为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逾期公司个数占比达40.74%。 数据来源:上海票交所、胜遇研究团队整理 数据来源:上海票交所、胜遇研究团队整理 10月商票逾期名单中首次出现相关的发债主体共28家,包括直接发债主体22家,发债主 体子公司6家。 28家首次出现的直接发债主体中含5家银行主体,机械、金属行业主体各1家,贸易行业2家,城投主体19家,分别位于济宁市邹城市、玉溪市、玉溪市红塔区、宿州市萧县、潍坊市青州市、黄冈市蕲春县、普洱市、漯河市、聊城经开区、聊城市东昌府区、盐城市、贵阳经开区和北海市银河区。 6家发债主体子公司均为发债城投子公司,分布在青岛市李沧区、昆明市西山区、开封市、太原市小店区和蚌埠市淮上区,具体情况如下。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为首次发生城投商票逾期的区县,各区县财政收入能力均不强,存在一定的债务压力,首次发生商票逾期的城投主体,警惕负面事件引发区域融资环境恶化传导至区域内其他企业,甚至是地级市平台主体,特别关注的是,普洱市作为地级市级首次城投商票逾期区域,关注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即将到期的7.50亿元私募债偿付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10日,132家涉及票据逾期的债券发行人中已有14家主体(包含发债主体子公司)做出相关公告表达不存在信用风险,14家主体分别安徽国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城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安徽国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首次列入商票逾期承兑人名单。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共34家城投主体(包含母公司为发债主体)被票交所纳入“持续逾期名单”,多集中在贵州、山东、云南、广西和青海等地,其中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洛阳市偃师区、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为新增持续逾期区域,关注商票逾期主体后续债券偿付情况。 逾期金额方面,2023年10月全部企业披露商票累计逾期发生额达998.36亿元,较上月增 长1.57%,逾期余额600.59亿元,较上月下降4.47%。其中,发债主体累计逾期发生额257.16亿元,逾期余额158.63亿元。商票逾期余额最大的10家发债主体如下表,与9月相比,青岛融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进入前10,逾期余额无大变化,房地产开发、城投行业依然占比较高。 10月承兑人逾期名单承兑人数量再次上涨,城投仍是重灾区,同时首次出现商票逾期的发债主体数量中城投占比仍高,已逾期的城投公司数量未出现减少,甚至仍在恶化。即使近期部分区域特殊再融资债券相继发行,但更多属于救急政策,仍不能对风险区域的城投主体过度放松警惕。 报告声明 1.本报告仅供丝路海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客户使用。 2.本报告所载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投资建议,任何投资者须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任何投资者因信赖本报告而进行的投资或其他行动并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本报告所载的所有信息均以本公司认为准确、可靠的来源获取,但本公司不保证本报告所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本报告的使用者不应认为本报告所载的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而加以依赖,本公司不对因本报告所载信息的不合理、不准确或遗漏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4.本报告是本公司依据合理的内部程序独立做出的,所载的观点仅是报告当日的观点,且上述观点后续可能发生变化,在不同时期,本公司可能会发出与本报告观点不一致的研究报告,本公司不承担及时更新和通知的义务。5.本公司对本报告的所有信息表达与本公司业务利益存在直接或间联不做任何保证,相关风险请本报告的使用者独立做出评估,本公司不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6.本报告的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翻版、篡改、引用、刊登或发表等。7.本公司发布的报告和信息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免责规定。8.以上声明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