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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制造行业动态点评:解析电子烟管理办法及电子烟国标,仍看好行业中长期发展

轻工制造2022-03-13张潇、邹文婕东吴证券键***
轻工制造行业动态点评:解析电子烟管理办法及电子烟国标,仍看好行业中长期发展

证券研究报告·行业研究·轻工制造 轻工制造行业动态点评 1 / 8 东吴证券研究所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声明部分 [Table_Main] 解析电子烟管理办法及电子烟国标,仍看好行业中长期发展 增持(维持) 投资要点  事件:2022/3/12,国家烟草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及《电子烟国家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其中《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执行。  重点差异梳理:1)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以外的调味电子烟,允许添加的调味剂种类有所减少;2)新增要求: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3)明确禁止举办电子烟展会、论坛等;4)电子烟企业上市需经国家烟草局审查同意;5)国家烟草局将下达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的购销计划;6)删除关于外商投资需经审查的要求、关于征税的表述以及关于免税电子烟的相关表述。  调味禁令:短期有扰动,但中长期仍看好替烟属性下渗透率的提升。两大核心因素值得关注:1)烟草口味的丰富度和体验感将不断提升。例如悦刻已推出包含八种烟草口味的一溪云系列,可还原多种传统卷烟风味。2)减害属性是电子烟的核心优势。从增量用户角度看,烟草口味的不断丰富,对于转化老烟民有更加积极的作用。从存量用户角度看,核心需求是尼古丁的摄入,水果口味是锦上添花,在传统卷烟等其他产品也没有水果口味选择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存量用户将有较高的留存率。美国口味禁令后,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换弹式电子烟中,薄荷醇销量比例从10.7%上升至61.8%,烟草口味从22.8%上升至37.1%。电子烟总体销量降幅有限,由2019年8月每月2200万支,降至2020年5月的1710万支。  渠道端:现有专卖店布局或受影响,但渠道总数或大幅提升,头部品牌有望延续优势。明确不得排他性经营,未来电子烟门店或以集合店、电子烟+传统卷烟形式存在。此外,电子烟不设单独的专卖许可,而是并入烟草专卖许可证范围,意味着:1)大量的传统卷烟渠道有望转化为电子烟渠道。拥有烟草专卖许可的传统卷烟渠道可申请增加电子烟销售,消费者可以更便捷地购买电子烟产品,对于培养使用习惯、提升渗透率或有积极作用。2)现有电子烟门店或面临大量关闭。电子烟门店需要满足传统卷烟区位限制(如商场、学校周边等)和距离限制,我们预计大量的门店将面临关闭或重新择址。头部品牌现有的渠道布局或受影响,但有望凭借用户群体数量优势、品牌优势覆盖更多的传统烟草零售渠道。此外,正式管理办法中强调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头部品牌份额提升有较为积极作用。  其他要点:1)税收:删除相关表述,静待后续细则。我们认为电子烟征税是大势所趋,但涉及法律修订需要一定时间。2)零尼古丁产品是否受监管尚待明确。国标(二稿)中对电子烟的定义为“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原表述为“烟碱电子传送系统,用于产生含烟碱的气溶胶供人抽吸”);但同时说明“雾化物应含有烟碱”。3)尼古丁:延续仅允许提取尼古丁的规定,并明确烟叶等原材料实行购销计划制,但对于进口的表述从“审查批准”修改为“提报需求”。  投资建议:行业走向合法化、规范化,短期市场规模或受政策落地扰动,但中长期渗透率有望持续提升。推荐回调后估值性价比凸显的【思摩尔国际】;建议关注产业链布局较广泛的【劲嘉股份】;国内雾化品牌龙头【雾芯科技】。  风险提示:政策管控力度超预期,PMTA审核标准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产品质量风险等。 [Table_PicQuote] 行业走势 [Table_Report] 相关研究 1、《轻工制造行业动态点评:俄乌冲突、海运及罢工催化木浆价格上涨,关注装饰原纸后续提价机会》2022-3-09 2、《轻工制造行业周报:俄乌冲突或提振造纸板块,浆纸系盈利能力有望触底回升》2022-03-07 3、《轻工制造行业周报:看好索菲亚整家套餐提升客单价,关注电子烟回调下布局机会》2022-02-28 [Table_Author] 2022年03月13日 证券分析师 张潇 执业证号:S0600521050003 zhangxiao@dwzq.com.cn 证券分析师 邹文婕 执业证号:S0600521060001 zouwj@dwzq.com -11%-6%0%6%11%17%23%2020-112021-032021-07沪深300轻工制造(申万) 2 / 8 东吴证券研究所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声明部分 [Table_Yemei] 行业点评报告 表1:电子烟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一览 第一章 总则 序号 内容 重要变化内容小结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和进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原第二条 删除:本办法所称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下同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本办法所称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删除: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不含烟碱或者不用于传送烟碱的类似电子烟的产品不应标称为电子烟并应当在包装上以明显的方式标明“本产品不含有烟碱尼古丁成分”或“本产品不用于传送烟碱尼古丁”。 删除零尼古丁产品不属于电子烟的表述。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产业政策,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删除:电子烟国家标准包括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烟液、电子烟烟具、电子烟组件、烟弹、雾化剂、雾化物添加剂、电子烟烟用材料、电子烟释放物、释放量等的规范和技术要求。 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 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二章 生产与质量管理 序号 内容 重要变化内容小结 第七条 原第六、七、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审评。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管理所需的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或检验。 原表述: 第六条 对电子烟产品实行登记制度。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电子烟产品登记,应当确保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七条 对申请登记的电子烟产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其安全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技术审评结论。 第八条 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登记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取消了上市前登记及电子烟产品目录的表述仍需进行技术审评,明确了抽检制度和检测机构资质经主管部门认证。 第八条 原第九条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新增要求:IPO需经烟草局审查同意。 3 / 8 东吴证券研究所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声明部分 [Table_Yemei] 行业点评报告 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前款规定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 原第十条 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所需删除: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和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原表述: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还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等。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从包含关系调整为并列关系; 删除了对于生产企业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要求; 第十条 原第十二条 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经营主体改变许可范围或者具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原表述: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删除: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原第十三条 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的购销计划。 烟叶原料实行购销计划制度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使用和管理适用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原表述: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 明确商标适用烟草制品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原第十五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原第十六条 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电子烟产品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电子烟产品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代加工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第十六条 原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以加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章 销售管理 序号 内容 重要变化内容小结 第十七条 原第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4 / 8 东吴证券研究所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声明部分 [Table_Yemei] 行业点评报告 第十八条 原第十九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第十九条 原第二十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