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NIFD)]:【NIFD季报】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增强金融发展韧性——2026H1中国金融监管 - 发现报告

【NIFD季报】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增强金融发展韧性——2026H1中国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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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 范云朋孙梦阳魏祥梦 《N I F D季 报 》 是 国 家 金 融 与 发 展 实 验 室 主 要 的 集 体 研究成果之一,旨在定期、系统、全面跟踪全球金融市场、全球数字资产、人民币汇率、国内宏观经济、中国宏观金融、宏观杠杆率、财政运行、金融监管、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房地产金融、保险业运行、机构投资者的资产管理等领域的动态,并对各领域的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其中,“全球数字资产”“宏观杠杆率”报告保持季度发布(每季度结束后第二个月推出),其他领域报告调整为半年度发布(半年度 报 告 于 每 年7月 份 推 出 , 年 度 报 告 于 下 一 年 度2月 份 推出)。《NIFD季报》在实验室微信公众号和官方网站同时推出。 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增强金融发展韧性 ——2026H1中国金融监管1 摘要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金融监管部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统筹发展和安全,协同推进金融领域法治建设、风险处置、秩序整治与服务发展。上半年,金融法治建设取得里程碑式进展,首部金融领域基础性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金融监管迈入法治建设新阶段;机构准入管理制度全面规范,行政许可程序与持证经营要求系统优化,理财公司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完善,金融监管更加精细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持续强化,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实行全链条严格监管,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落地实施,金融安全屏障进一步筑牢;新兴领域治理规则加快构建,银行保险业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规则出台,金融科技安全根基更加稳固。下半年,金融监管部门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持续推进规则落地与制度衔接,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十五五”良好开局打下坚实基础。 目录 一、2026年上半年中国金融监管总体情况.....................1 二、2026年上半年中国金融监管重点工作.....................2 (一)加速完善金融法治体系,持续夯实强监管制度框架....2(二)修订中央银行制度,强化宏观审慎与金融稳定职能....4(三)明确行政许可与持证经营制度,全面规范机构准入管理5(四)虚拟货币风险治理再升级,数字资产监管边界更为清晰7(五)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落地,筑牢特定领域金融安全屏障8(六)银行保险业AI治理规则出台,金融科技安全底线加快划定 (七)理财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落地,分级分类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10 三、2026年下半年金融监管展望............................11 一、2026年上半年中国金融监管总体情况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一年。面对国际经贸博弈持续加剧、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调整、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分化及其外溢影响深化等外部不确定性,以及国内需求有待提振、重点领域风险仍需化解等内部压力,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金融监管部门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法治建设、风险化解、监管执法和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取得系统性进展。 在金融法治体系建设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填补我国金融领域基础性法律的制度空白。作为我国首部金融领域“管总”的基础性法律,系统构建统一制度框架,对涉及金融发展根本性、原则性、方向性问题明确法律要求,确立全覆盖监管原则与兜底监管机制,强化金融机构全周期治理,统一金融业务规则与市场秩序,健全风险处置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标志着金融法治从“分业立法”迈入“统领立法”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明确中央银行职能定位,丰富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确立数字人民币法定地位,强化金融监督管理与风险防控,标志着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建设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在金融机构准入管理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出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分别从程序和证照两个维度,系统构建统一规范、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金融机构准入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合并审查、分级管理、电子化办理等机制,细化中止、终止、撤回及法律责任等程序安排,推动金融机构准入管理从门槛式准入向全流程精细化治理转型。 在数字资产风险治理上,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完善虚拟货币监管政策,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实行全链条严格监管,健全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的制度安排,以“分类监管、疏堵结合”为核心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维护金融主权,规范数字金融发 展。 在反洗钱特别预防上,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公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明确多部门名单认定与协同工作机制,强调风险阻断的及时性和刚性约束,推动反洗钱治理由原则性安排加快转向程序化、规范化和可操作化实施阶段,覆盖范围拓展至任何单位和个人,推动反洗钱治理加快形成全覆盖格局。 在金融科技安全治理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关于银行业保险业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的指导意见》,围绕治理架构、开发应用、数据治理、算力建设、风险治理等方面作出系统安排,明确谁使用谁负责、自主可控、安全发展等原则,将人工智能相关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推动人工智能治理由单点试点探索转向覆盖治理责任、开发流程、数据基础、算力支撑与风险管控的全链条安排。 在理财公司监管方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从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等六个维度构建评价框架,建立1至6级和S级评级体系,坚持分类监管原则,将评级结果与市场准入、监管措施和资源配置相衔接,引导理财业务回归资管本源,强化优胜劣汰和分类施策导向。 总体来看,2026年上半年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在金融法治顶层设计、机构准入精细化管理、数字资产风险精准治理、反洗钱全覆盖防控、金融科技安全底线划定、理财公司分类监管等方面取得系统性突破,体现出对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的前瞻性要求,反映了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向“统筹协调”的体制性转变,展现出统筹发展与安全、强化金融稳定保障、服务实体经济提质增效的综合监管成效,为“十五五”良好开局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2026年上半年中国金融监管重点工作 (一)加速完善金融法治体系,持续夯实强监管制度框架 为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全面加强金融监管,2026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以下简称《金融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首部金融领域“管总”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金融法(草案)》共十一章九十五条,标志着金融法治正从“分业立法”迈入“统领立法”的新阶段。在总体思路和主要内 容上,《金融法(草案)》指出,要明确金融工作方向性总体性要求,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活动,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性,优化金融市场体系功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统筹金融高质量发展和安全,强化法律责任。 《金融法(草案)》系统构建了与金融强国建设目标相适应的法治和监管框架。一是确立金融工作的总体方向与全覆盖监管原则。明确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统筹发展和安全,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金融风险。建立监管责任归属认领机制,建立健全兜底监管机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行业统计监测。二是完善中央银行制度与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国人民银行应健全货币政策框架,制定和执行信贷政策,实施宏观信贷调控,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监测评估金融体系整体稳定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可采取逆周期、跨周期调节等措施,并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三是强化金融机构全周期治理与公司治理。对金融机构准入、经营、退出实施全周期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激励约束制度、完善治理结构,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设立、收购、参股金融机构应加强实业与金融的风险隔离,符合规定情形的应依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同时,要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四是统一金融业务规则与市场秩序。《金融法(草案)》规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经批准、注册、登记或备案,不得通过合并、拆分、嵌套等方式规避监管。营销主体应强化适当性管理,不得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产品交易场所,禁止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财务造假等行为。国家统筹规划金融基础设施,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清算结算规则制度,金融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五是健全风险处置机制与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坚持市场化、法治化风险处置原则,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和数字金融,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反洗钱监管制度, 强化法律责任。 《金融法(草案)》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制度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填补了我国金融领域基础性法律的制度空白。伴随改革开放进程,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不断完善,金融法是我国金融领域“管总”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采取通则性立法模式,从顶层设计和宏观层面及时覆盖法律空白。二是通过确立“五大监管”原则和兜底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为构建“1+N+X”金融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立法基础。三是提升了金融市场的法治化水平。坚持市场化、法治化风险处置原则,强化风险处置与司法程序、刑事打击的有效衔接,着力补齐补强金融法治的空白盲区和短板弱项。 (二)修订中央银行制度,强化宏观审慎与金融稳定职能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战略部署,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金融深度开放对中央银行治理能力提出的更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于2026年5月2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6月23日正式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此次修订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自1995年颁布、2003年修订以来的又一次重大修订,此次修订的核心是适应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战略要求,新增宏观审慎管理、金融稳定、数字人民币等重要章节,标志着我国中央银行制度迈入法治化、体系化的新阶段。 《修订草案》在职能定位、政策工具、数字货币、金融安全四个维度实现系统性突破。一是明确中央银行职能定位。中国人民银行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在职责体系方面,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实施宏观信贷调控,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二是丰富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修订草案》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运用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政策利率、再贴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公开市场买卖国债和金融债券及外汇等货币政策工具,并完善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开展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并可会同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