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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就业权利法案》:工会进入工作场所的新法定权利

2026-07-24 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 华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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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进入工作场所的新法定权利 常见问题解答 – 2026年7月 经过一段咨询期后,政府已更新其关于工会获取工作场所的新法定权利的拟议行为准则,旨在更清晰地说明这些权利将如何在实际中运作。新权利定于今年10月30日生效。因此,我们更新了常见问题解答,以帮助雇主为这些变化做准备。该行为准则和法规仍需经过议会审查,因此有可能发生进一步的变化。我们当然会及时向您更新信息。 对于数字访问,该指南建议,雇主应根据访问协议的条款,将任何事实性的工会沟通或信息逐级传递给其员工——除非这些员工已同意雇主共享其联系方式,否则工会通常无法直接联系个别员工。如果已获得此类同意,工会则可以在此访问协议之外联系该员工(该指南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数字访问不受访问协议条款的约束)。 1.谁可以申请进入工作场所? 任何持有独立证书的工会均可申请进入。两个或多个工会也可联合申请进入工作场所。 2. “Access”是什么意思? “Access” 指进入工作场所的物理途径,以及与工人沟通的能力,包括数字化沟通。在《就业权利法案》的通过过程中,政府扩大了“access”的定义,以确保涵盖数字接入。 更新后的代码进一步举例说明了数字访问在实际操作中可能的方式,例如通过内部网文章或雇主的消息系统。数字访问还可能涉及雇主促成一个在线会议,让工会和工人进行交流。更新还明确指出,雇主应将工会提供的信息以独立格式逐级传达,并避免将其纳入关于其他事项的更广泛更新中。但是请注意,代码强调,如果雇主向员工发送邮件,或通过行政措施代表工会设立在线会议,那么工会的每周访问权不会被耗尽。除非这种访问的性质正是工会希望进行的每周访问,否则这种行为不构成一次访问。这是不明智的,因为它可能为工会铺平了道路,让它们期望雇主向工人发送大量邮件,而发送这些邮件不被算作“每周访问”。 根据《2025年就业关系法案》(ERA 2025)规定,工会官员仅能在为该法案列出的“进入目的”之一的情况下进入工作场所,这些目的包括:会面、支持、代表、招募或组织工人(无论其是否为工会成员)以及促进集体谈判。“进入目的”不包括组织工业行动。 就实体进入而言,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允许工会进入员工的工作场所,例如会议室或相邻的工作区域。具体安排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安全、保密和卫生等方面的考虑。实践中,鉴于工作场所更为狭小,通常的做法是与员工召开小型会议。但需指出的是,实践准则的更新明确表明,即使雇主通常不采用这种方式与员工会面,只要提供适当的设施,工会也可以使用。 如果雇主被要求以电子方式传播工会材料,除非其认为这样做将违反法定义务,或认为该材料不属于访问协议中包含的访问目的之一,否则必须这样做。除这些豁免情况外,雇主拒绝发送任何特定消息的能力将非常有限。注:组织工业行动不包括在访问目的之内。 同样地,如果在工作场所正在就寻求接触的工人进行法定认可程序,根据实践守则,CAC也可能拒绝此类请求。不清楚的是,如果工会接触的工人明确表示不感兴趣——工会是否仍然被允许每周出现试图改变他们的想法?实践守则中显然没有任何规定允许雇主以大多数或全部员工已告知其不欢迎工会访问为由拒绝接触。 若发生争议,该规则要求各方及时尝试解决,否则应提交中央仲裁委员会(CAC)。 3.有哪些工作场所可以免于这项新权利? 是的,雇员人数(或员工人数)少于21人的雇主将获豁免。该门槛与法定工会承认计划中使用的门槛一致,在该计划下,工会只有在拥有至少21名雇员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国家行政学院申请法定承认。请注意,如果雇主的总体雇员人数为21人或以上(例如,分布在多个场所),那么雇员人数少于21人的单个工作场所仍可能被纳入范围。 6.雇主应如何回应访问请求? 收到申请后,雇主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访问请求作出回应(尽管双方可以同意延长),可全部接受或拒绝,或部分接受或拒绝。这是一个相当紧凑的时间表,特别是如果雇主事先未采取任何步骤考虑如何回应此类访问请求。再次强调,雇主对访问请求的回应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行为准则中包含回应模板。 4. 工会应如何申请准入? 修订后的行为准则明确指出,若工会希望进入工作场所,应首先在自愿基础上与雇主协商达成进入的任何条款。只有当双方无法就自愿安排达成一致时,工会才应通过法定框架寻求进入。 为清晰起见,更新后的代码确认工会可对工作场所拥有三种类型的进入权:(i) 自愿的;(ii) 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通知给CAC的进入协议;(iii) 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CAC确定的进入安排。 雇主和工会应诚意谈判。若雇主拒绝任何所请求的进入条款,必须使用明确的语言,并提供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包括是否有其他工会最近申请过进入,或正在等待CAC就是否授予进入权作出裁决,以及所寻求进入的部分工人是否已受另一安排约束。 正如所预期,在新框架下,工会提出的正式访问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其中政府更倾向于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先前代码草案曾建议,在电子邮件不具备合理可行性时允许使用邮寄方式,但这一条款已从最新版本中删除,据推测是基于工会轻易声称已发送、雇主也轻易否认已收到的理由)。该代码包含一份标准表格,列明了任何申请中必须包含的信息,包括申请目的、所寻求访问的工人描述以及所申请的访问类型等。工会申请中出现的轻微意外性文书或行政错误,不应被视为雇主拒绝申请的理由。 如果雇主认为访问请求包含的条款将不合理地干扰其业务,或将需要采取不合理的步骤来促进访问,则必须在回复中解释其如此认为的理由。 7.各方将需要多长时间来商定任何准入安排的条款? 工会和雇主将自收到答复通知之日起有25个工作日来协商准入协议的条款。再次强调,这并未给予各方很长的时间来达成此协议,但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来延长此期限。如果一方不愿同意延长,另一方可以向CAC申请裁决。 一个访问请求可以包含对雇主运营的多个工作场所的参考。 若关于准入协议条款的谈判成功,双方须联合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该局将随后提交该准入协议。 5.如果对于工会寻求进入的工人,已经存在一个认可的工会,那会怎样? 若谈判未获成功,任何一方均可通知CAC(通过电子邮件),CAC将开始其关于工会官员是否应获得准入的决定程序。向CAC提出申请的时限为谈判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前提是上述时限已得到遵守),即从程序开始到向CAC提出申请,有55个工作日的窗口期,尽管若一方在55天时限内申请裁决并不合理可行,则可将此窗口期延长至70个工作日。 实践准则规定,在这种情况下,CAC将有权拒绝向提出入会申请的工会提供入会权。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如果雇主已经承认一个独立的工会代表特定工人群体,那么除非申请入会的工会就是被承认的那个工会,否则雇主将能够拒绝其入会申请。 8.访问协议应采用何种形式? 10.访问协议的有效期是多久? 这将由相关方协商决定。政府尚未提供一份标准协议,但《行为准则》中引用了某些“示范”条款。当工会提出的查阅要求与这些条款一致时,CAC更有可能认为应予以批准。因此,雇主在与工会协商时应注意这些条款。例如,CAC将认为工会每周(意味着与工人面对面或在线进行访问或会议)进行的查阅属于不会不合理地干扰雇主业务的条款——一些雇主可能不同意!事实上,已有几个雇主团体就此类条款可能带来的干扰性和过度性表达了担忧,而工人从中并无明确益处。另一个示范条款是,工会必须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即将进行的查阅访问(物理或数字形式)。这适用于协议最终确定后的首次查阅,该查阅需要五个工作日的通知期,本身就不算很长,尤其对于那些不习惯与工会打交道的企业而言。 任何准入协议的期限均不超过两年,自协议由双方达成一致或由CAC(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强制实施之日起计算。政府表示,这为准入协议支持工会准入提供了明确的时间窗口,但也确保了任何已失效、过时或不再反映工人或雇主需求的协议都可以更新或允许其自然到期。当双方均同意继续准入将有益时,它们将能够联合向CAC申请变更协议并延长或重置其期限。 11. CAC的作用是什么? 若双方将争议提交给劳资常设委员会,该委员会即可,如上所述,决定是否应允许准入。此项决定必须明确工会官员准入的条件,包括雇主在准入方面须提供的(若有的)协助。 此决定通常由三人小组作出,这亦是CAC的标准做法,除非准入申请包含特定的“示范”条款,在这种情况下,CAC可由单一名成员作出决定,这可能加快进程,因为该申请可能较为简单。如上所述,当申请与示范条款一致时,CAC更可能认为应予准予准入。 外部工会官员也将被要求遵守雇主给予的所有合理指示,包括完成相关健康和安全入职培训、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或在前台签到等。 任何协议都需确保其充分详细地涵盖关键事项,以保证双方能清楚理解相关安排。这应包括将提供的访问类型(物理/数字,或两者兼具)、将获得访问权限的员工、访问/沟通的实用安排(包括雇主需提供的任何设施)、工会需提供的通知期限等。就此而言,实践中提供的模板访问申请可作为应涵盖事项的有用起点。 在就准入做出决定时,CAC将必须考虑ERA 2025中规定的“准入原则”,即: 符合资格的工会官员应当能够以任何不不合理地干扰雇主业务的方式,为任何进入工作场所或与工人沟通(或两者)的目的而实际进入工作场所或与工人沟通。 9.雇主在多大程度上将被要求配置资源以促进工会获取信息? • 雇主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便利符合资格的工会官员进入。 • 仅因允许通过不涉及进入工作场所的方式与工人进行沟通,就拒绝进入工作场所是不应该的。 政府的立场是,雇主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方便(相关人员)进入,但无需被要求“仅为此目的而进行重大、结构性、技术性或运营性改变”。行为准则规定,雇主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合理的方式提供现有的住宿和设施,以便按照进入协议的条款促进(相关人员)进入。该准则本身对(工会代表)与会期间工人的薪酬问题保持沉默,但更新的准则确实明确,通常关于不利条件和激励的规定适用。ERA 还为工会代表引入了进一步的权利——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见此处。 同样地,若与工人进行的沟通方式不涉及进入工作场所,则不应当仅仅因为允许进入工作场所就拒绝这种沟通。 • 只有在所有相关情况下,拒绝访问都是合理的,才应完全拒绝访问。 这些原则体现了政府的意图:工会应能接触工人,但这种接触不应不合理地干扰雇主的业务,且雇主也不应必须采取不合理的措施来促成这种接触。 很明显,政府设定了如此高的门槛,是为了阻止那些可能仅仅因为想拒绝工会入场并支付任何相关罚金而被诱惑的雇主。在这种安排下,采取这种做法将非常昂贵。 前一部分或许可以实现,但目前该行为规范中并无特别之处能为雇主在第二和第三部分带来希望。 12.访问协议可以变更或撤销吗? 在CAC就一项初步投诉作出决定之前发生多项违规行为的情况下,这些违规行为可以作为一项投诉或单独的投诉提出——例如,当一份准入协议涵盖多个场所,且在CAC有机会考虑初步投诉之前,不同地点的准入受到阻碍时,这些违规行为可以累积处理,以便能够处以更高的罚款(仍采用三级方法)。 是的,协议各方可随时同意变更或撤销协议。此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对法定接入协议的任何变更或撤销均需联合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轻微变更无需重新通知。 13.如果一方违反了访问协议,会发生什么? 政府已在法规中明确,CAC在考虑应处以何种金额的罚款时,必须考虑的事项,包括投诉的性质、责任方是否曾受到投诉、雇主的营业额和员工人数等。 若一方认为另一方违反了访问协议的条款,可以向CAC提出初步投诉。此类投诉必须在据称违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在此阶段,CAC有权变更协议、作出认定投诉是否(或不)有理,若投诉有理,则可作出命令,要求违约方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访问符合相关协议。 希望这些只是虚张声势的数字,仅为了吸引眼球,而因轻微、疏忽或纯属行政违规所施处的罚款,即使重复发生,也远远达不到这些数字。然而,工会将案件转介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作为滋扰手段或谈判筹码的前景,却不能被忽视。 双方可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