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船舶水下辐射噪声指南2026
指南概述
本指南旨在提供授予船舶水下辐射噪声附加标志的入级规定及进行测量的程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申请CCS水下辐射噪声附加标志的船舶。指南由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发布的“船舶水下辐射噪声测量(Rec.181)”发展而来,并结合CCS前期版本应用成果修订而成。主要修订内容包括纳入IACS Rec.181、修订船舶水下辐射噪声衡准以及其他编辑性修改。
适用范围与附加标志
指南适用于申请CCS水下辐射噪声附加标志的船舶,测量应由CCS或CCS认可的机构完成,并需有CCS验船师在场。船舶设计、建造、改装和营运阶段的水下辐射噪声控制可参考指南附录3。当采用不同于本指南的测量方法、程序或数据处理方法时,应征得CCS同意。满足本指南第2章相关要求的船舶可授予“UnderwaterNoiseN”(N=1,2或3)附加标志,其中1表示水下辐射噪声最高等级。标志可分频段授予,例如UnderwaterNoise3(100Hz-1kHz)。
符号与定义
指南定义了浅水、深水、标称声源深度、船舶参考点、最小会遇点、最小会遇距离、数据采集开始/结束位置、数据窗口角度/长度、舷位、数据窗口时长、标称水听器角度、水听器电缆漂移角、海床临界角、平滑半相干镜像法(SSCI)、声压级、声源级、辐射噪声级、背景噪声和传播损失等术语。
文件资料要求
指南要求在进行测量前提交测量大纲,内容包括测量设备、条件、船舶运行状态、程序和数据处理方法。测量完成后提交测量报告,内容包括船舶信息、测量设备、条件、运行状态、程序、数据处理方法、航速、最小会遇距离、声压级、辐射噪声级和声源级计算结果。
水下辐射噪声衡准
指南规定了船舶水下辐射噪声附加标志(UnderwaterNoiseN,N=1,2,3)允许的水下辐射噪声限值。限值以1/10十倍频程声源级表示,频率范围为10Hz-100kHz(UnderwaterNoise1)、10Hz-50kHz(UnderwaterNoise2和UnderwaterNoise3)。指南提供了限值曲线和总级限值表,并允许在1个1/10十倍频程频带大于限值曲线最大3dB。
水下辐射噪声测量
指南规定了浅水区域的水下辐射噪声测量方法,包括测量设备、条件、船舶状态、背景噪声和测量程序。测量设备包括声学测量设备、距离测量设备和航速测量设备,各设备之间应同步测量。声学测量系统由3个无指向性水听器及数据采集设备构成,数据采集设备的采样频率至少为最大分析频率的2.56倍。水听器应内装前置放大器,并在测量频率范围内最大不确定度为±2.5dB。测量应在海况不大于3级,且风力不大于蒲氏风级4级的条件下进行,流速超过2m/s时不应进行测量。船舶应在舾装完成,并在正常航行状态下进行测量,所有可能使用的设备应同时开启。测量应在能够代表船舶典型或预期航行状态,或主机至少80%最大持续功率(MCR)但至少不得小于8kn对应航速的工况下进行。指南规定了水听器布放方式、船舶机动方式、数据采集与记录等要求。
数据处理
指南规定了在浅水海域中使用平滑半相干镜像法(SSCI)计算传播损失,并计算船舶水下辐射噪声声源级的方法。所有水听器的时域信号需同时采集记录,时钟同步误差不超过1s;船舶轨迹跟踪数据、时间戳信息需与声学数据同步。指南详细介绍了声压级计算、背景噪声修正、声源级计算和基于SSCI的传播损失计算方法。
附录
指南附录包括1/10十倍频程频率表、1/10十倍频程均方声压计算源代码(Python和Matlab)、经修订的降低航运造成的水下辐射噪声对海洋生物不利影响指(MEPC.1/Circ.906/Rev.1)、国际水下辐射噪声测量标准、船舶优化设计计算模型类型及降低水下辐射噪声技术方法和水下辐射噪声管理计划的样本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