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级南京分部|王景华 2026年3月26日 摘要:2026年伊始,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工信部等多部门密集部署反垄断与反“内卷式”竞争工作,标志着我国市场竞争治理进入新阶段。本文以近期发布的典型市场垄断案件为切入点,系统解析垄断行为与“内卷式”竞争的法律内涵、表现形式及内在关联。研究发现,行政性垄断与横向垄断协议是当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主要形态,而“内卷式”竞争则是以低价、低质、低水平为特征的恶性竞争模式,二者虽表现形式不同,但都损害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和长期竞争力。破解“内卷式”竞争需要构建“法律规制+创新引领+政府行为规范”的多元治理体系,在强化反垄断执法的同时,注重标准引领、技术创新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反垄断;内卷式竞争;行政性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统一大市场 一、背景 2026年3月,2026年反垄断工作会议在福建厦门召开,会议披露2025年全年办结市场垄断案件22件、审结经营者集中706件,立案调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96件,明确提出“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司法部部长贺荣在“部长通道”上表示,将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着力解决“内卷式”竞争问题;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新能源汽车行业企业座谈会,部署规范竞争秩序、提升创新能力等重点工作。这一系列举措表明,“反内卷”已成为继反垄断之后我国市场竞争治理的又一核心议题。 然而,什么是“内卷式”竞争?它与法律意义上的垄断行为有何区别与关联?现行反垄断法律框架能否有效规制“内卷式”竞争?这些问题亟待理论上的澄清与制度上的回应。本文试图在分析典型垄断案件的基础上,厘清垄断与“内卷式”竞争的概念边界,探讨破解“内卷式”竞争的制度路径,以期为我国市场竞争秩序的优化提供一定学理支撑。 二、从典型案例看垄断行为 (一)行政性垄断:地方保护的典型形态 202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例认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为理解行政性垄断提供了典型样本。该案中,某市行政机关在共享电单车领域设定特许经营权并将之授予特定企业,杭州青某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行政行为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且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遂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 这一案例揭示了行政性垄断的核心特征: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通过设置准入门槛、限定交易、差别待遇等方式,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正如专家点评所指出的,该案判决明确了行政垄断案件的审查重点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且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同时明确如果被诉行政行为符合反垄断法专章规定的行为类型,即可直接推定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一裁判规则的确立,对于规范政府与市场的权责边界、持续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二)横向垄断协议:行业协会的失范行为 “水泥协会横向垄断协议”案则展示了另一种垄断形态——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某省水泥协会通过组建微信群、组织聚会及行业会议等方式,多次推动13家水泥企业交流价格信息,达成不要价格竞争、采取保价措施的共识,并协调企业统一实施涨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协会主动谋划、组织、协调并推动企业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对价格垄断行为起到主导性作用,其行为明显违法。 该案的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通过组建、召集、领导、策划、操纵、指挥、发起等行为,对垄断协议达成或者实施起到决定性或主导作用的,应认定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这一判决为全国各地行业协会划清了行为边界,警示行业协会必须依法开展活动,不得操纵价格、破坏公平竞争。 (三)垄断行为的竞争损害 上述两类垄断行为虽表现形式不同,但都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损害。行政性垄断通过政府权力的不当介入,直接设置了市场准入壁垒,限制了经营者的平等竞争权;横向垄断协议则通过经营者之间的共谋行为,消除了价格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福利。从更深层次看,这些垄断行为都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内卷式”竞争的概念与表现 (一)概念起源与理论内涵 “内卷”一词最早用以描述文化模式演进过程中陷入停滞状态的现象,后被引入市场竞争语境。有学者指出,“内卷式”竞争指的是企业在技术进步或效率提升放缓的情况下,围绕存量市场展开单一维度的非理性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不同,“内卷式”竞争并非通过排除、限制竞争来获取垄断利润,而是通过低价、低质、低水平的竞争手段争夺市场份额,最终导致全行业利润微薄、产品质量下降和创新乏力。 从竞争法的视角来看,“内卷式”竞争具有以下关键特征:一是竞争手段单一化,企业高度依赖价格战、补贴战等短期策略,缺乏核心技术和产品创新能力;二是低水平竞争,企业倾向于模仿既有商业模式而非开拓新的市场需求,导致同质化竞争和产能过剩;三是竞争损害长期性,企业盈利能力持续下降,研发投入被压缩,消费者虽在短期内享受低价,但长期面临产 品质量下降和售后服务缩水的风险。 (二)三种典型表现:价格型、链主控制型与平台挤压型 价格型“内卷式”竞争最为常见,主要表现为企业通过不断压低价格来争夺市场份额,最终演变为恶性价格战。例如,新能源汽车市场自2023年以来价格战愈演愈烈,仅2024年前11个月已有195款车型宣布降价,全产业链利润率仅为4.5%,明显低于制造业平均水平。 链主控制型“内卷式”竞争则表现为产业链中的主导企业依托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压低采购价格、延长账期、转嫁库存和成本等方式,向上下游企业转嫁竞争压力。例如,三部门在新能源汽车行业企业座谈会上明确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60天账期承诺”,正是对这一问题的直接回应。 平台挤压型“内卷式”竞争主要发生在平台经济领域,平台企业通过“补贴大战”、强制要求“全网最低价”、违背平台内经营者意愿强制降价促销等方式,挤压商家生存空间。近期,几家外卖平台因“补贴大战”被约谈,另一平台因强制要求酒店开通“调价助手”而被责令下线该功能,这些案例都反映了平台挤压型“内卷”的典型特征。 (三)垄断与“内卷”的区分与关联 垄断与“内卷式”竞争虽然都是市场竞争失序的表现,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垄断的核心是排除、限制竞争,通过减少竞争来获取垄断利润;而“内卷式”竞争恰恰相反,是竞争过于激烈甚至恶性化的表现。然而,二者又存在内在关联——在“内卷式”竞争的压力下,企业可能通过横向垄断协议来自救,如达成价格同盟或划分市场;同时,市场支配地位企业也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发起价格战,迫使其他企业陷入“内卷”困境。因此,反垄断法对“内卷式”竞争的规制,需要在打击恶性竞争与防止企业借“反内卷”之名行垄断之实之间寻求平衡。 四、破解“内卷式”竞争的制度路径 破解“内卷式”竞争,不能依赖单一手段,而应坚持系统思维,从“规制”与“发展”两个维度协同发力。其中,“规制”是底线保障,旨在通过反垄断执法、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度手段,遏制各类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发展”是根本出路,旨在通过标准引领、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等正向激励,引导企业从低水平价格竞争转向高质量差异化竞争。 (一)强化反垄断执法:从个案查处到常态化监管 破解“内卷式”竞争,首先需要强化反垄断执法,特别是针对行政性垄断和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2026年反垄断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将开展反垄断执法护企专项行动,保持医药等民生领域执法高压态势,加强公用事业领域监管。在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总局已依法对携程集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并对货拉拉进行公开约谈。未来,应进一步丰富反垄断预防性监管工具箱,用好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增强预防性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政府行为边界 行政性垄断是“内卷式”竞争的重要诱因——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企业而设置市场壁垒, 导致市场分割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破解这一困境,需要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将条例规定的4方面19项标准细化为66个禁止性情形。重点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实施相关条例,健全重要政策措施审查机制,坚决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通过制度刚性约束,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标准引领与技术创新:从低水平竞争走向高质量发展 “内卷式”竞争的根源在于企业缺乏核心技术和产品创新能力,只能依赖价格战争夺存量市场。因此,破解“内卷”的根本出路在于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三部门在新能源汽车行业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提出,要实施新一轮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加快补齐汽车芯片、基础软件等短板,加快自动驾驶技术攻关突破。在标准引领方面,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已部署167项“新三样”领域国家标准研制,以质量安全、能效能耗、分级分类标准研制为抓手,推动治理“新三样”企业“内卷式”竞争。通过标准提升倒逼产业升级,引导企业从价格竞争转向质量竞争、技术竞争。 (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与行业自律 破解“内卷式”竞争,还需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合规指导,如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明确了算法共谋、差别待遇等8个场景的新型垄断风险,提出了平台规则审查、算法筛查等10项具体合规管理措施。另一方面,应引导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划定行为边界,防止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正如“水泥协会案”所警示的,行业协会绝不能职能错位,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 从反垄断到“反内卷”,反映了我国市场竞争治理的深化与转型。反垄断法重在规制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秩序;而“反内卷”则着眼于引导竞争从低水平、同质化走向高质量、差异化,促进产业创新与升级。2026年,作为“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国正以更加系统、更加精细的方式推进市场竞争治理——既要严厉打击行政性垄断和横向垄断协议,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又要综合运用法律规制、标准引领、技术创新等多重手段,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报告声明 本报告分析及建议所依据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我们已力求报告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大公国际,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