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 [江苏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财政金融协同政策手册 - 发现报告

财政金融协同政策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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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协同政策手册 第一章财政贴息第二章风险补偿��-����-��第三章融资担保第四章政策保险��-����-�� 目 录CONTENTS 第一章 财政贴息 制造业融资租赁贴息 制造业贷款贴息 (一)贴息对象 (一)支持对象 省内制造业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均可享受本贴息政策支持。制造业企业指工商登记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C制造业”项下的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指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符合以下两类标准的企业所发生的直租业务均可享受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 �.制造业企业。具体指企业工商登记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C制造业”项下的企业。 �.专精特新企业。具体指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工商登记行业类别不限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C制造业”项下。 (二)贴息范围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中用于设备购置的部分可享受财政贴息(外币贷款可折算成人民币测算)。制造业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贴息纳入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范围,即企业获得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中用于设备购置部分可享受财政贴息。 (二)贴息范围 设备承租企业向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统称“租赁公司”)承租设备,符合条件的直租业务发生的相关支出可享受一定比例财政贴息。外币购入的直租设备,须折算成人民币测算。 (三)贴息标准 纳入贴息范围的租赁合同须同时符合合同年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倍(合同期限超过�年时参考�年期LPR)以及合同年化内部收益率(IRR)不超过�%两个要求。 �.比例固定。省级财政贴息�个百分点,设区市统筹再给予�个百分点贴息。同一项目获得中央同类型贴息的,省财政给予�个百分点贴息,设区市不再贴息。同一笔贷款年度内获得的各级贴息总额不得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已获省级其他领域贴息的,不再重复贴息,如后期发现重复贴息,企业应退回本领域贴息。 (三)贴息标准 �.比例固定。省级财政贴息�个百分点,设区市统筹再给予�个百分点贴息。同一笔直租业务在贴息年度内获得的贴息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利息。本金有变化的,须分段计算,加总贴息。 �.上限控制。单个项目年度制造业贷款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万元(含省级和市级贴息,下同)。同一企业多个项目符合制造业贷款贴息条件的,分别测算贴息金额,单个企业年度制造业贷款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万元。单个企业同时享受制造业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贴息的,年度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万元。 �.上限控制。单个项目年度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万元(含省级和市级贴息,下同)。同一企业多个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分别测算贴息金额,单个企业年度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万元。单个企业同时享受制造业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贴息的,年度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万元。 �.免申直达。省级贴息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运作,业务主管部门对贴息对象不审批,非必要不设置“项目库”“白名单”。合作银行在收到贴息资金后,采取免企业申报方式直接向企业兑付贴息资金。 (四)贴息期限 (四)贴息期限 贴息政策暂定执行至����年。 本贴息政策暂定执行至����年。 (五)相关政策文件 (五)相关政策文件 《江苏省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实施方案(����年)》(苏财工贸〔����〕��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号) 现代服务业贷款贴息 智能建造贷款贴息 (一)支持对象 (一)支持范围 贴息对象为通过银行贷款进行智能建造研发和应用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截至����年底已正常经营�年以上,贷款项目在省内实施;企业经营稳定、财务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产权清晰,有良好纳税记录;诚信守法,近三年或自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重点支持软件信息、科技服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现代商贸、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服务业领域。支持人工智能应用、大数据服务、网络货运、绿色低碳、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二)贴息对象 贴息对象主要为通过银行贷款(不包含流动资金贷款),在上述支持范围内进行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企业,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贴息范围 对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bp的以下类型贷款项目予以贴息:智改数转网联项目、智能装备赋能项目、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专业人才培育项目、其他智能建造研发应用项目。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截至申请贷款贴息时已正常经营�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非产业园区、景区建设项目)在江苏省域内实施,且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万元。 �.项目贷款不少于���万元,主要用于设备及软件购置、研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其中软件投入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购置费和应用授权费及相关系统集成维护费。 (三)贴息期限 �.项目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中长期LPR+��bp。 ����—����年,对每年度�月�日—��月��日放款,在此期间发生且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 �.诚信守法,近三年或自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贴息标准 �.该项目本次申请贴息的贷款未获得过省级其他领域贷款财政贴息。获得中央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项目可叠加享受省级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贷款实际利息。 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省级财政�.�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对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财政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只能有一个贷款项目享受“江苏智建贷”财政贴息。 (三)贴息期限 ����年�月�日—��月��日放款,在此期间发生且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 (四)贴息标准 (五)相关政策文件 �.比例控制。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省级财政�.�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金额控制。对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财政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万元。�.频次控制。同一企业每年度只能有�个项目享受江苏省服务业项目贷款贴息。 《关于印发<江苏省智能建造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年)>的通知》(苏建建管〔����〕��号) (五)总额控制 ����年贴息总规模不超过�.�亿元,先贷先得,以贷款实际发放时间为准,额度用完即止。 (六)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年)的通知〉》(苏发改服务发〔����〕���号) 《关于做好����年江苏省现代服务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苏财建〔����〕�号) 科技创新企业首贷贴息 海洋产业项目贷款贴息 (一)支持对象 (一)贴息对象 江苏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过往无贷款记录。 贴息对象主要为通过银行贷款(不包含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新建或改扩建的海洋产业项目。项目建设主体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截至申请贷款贴息时已正常经营�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贷款要素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在省内实施,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亿元,年度投资不低于�.�亿元。 �.贷款额度:贴息贷款总规模���亿元,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万元;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点;�.截止日期:贷款发放日期不晚于����年��月,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项目贷款用途中用于设备购置(含配套软件),生产、研发和办公设施建设总支出不少于���万元,禁止“借新还旧”。 �.诚信守法,近三年或自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该项目本次申请贴息的贷款未获得过省级其他领域贷款贴息。 (三)贴息标准 (二)支持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给予贷款金额年化�%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两年,且不超过贷款期限。 支持企业在海洋产业项目建设中使用银行贷款,用于设备购置(含配套软件),生产、研发和办公设施建设等,其中软件投入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购置费和应用授权费及相关系统集成维护费。 (四)相关政策文件 (三)贴息期限 《关于实施科技创新企业首贷贴息政策的通知》(苏财金〔����〕��号)《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企业首贷贴息政策的通知》(苏财金〔����〕���号) 对于����-����年每年度贴息期限内发生的放款,对其在当年贴息期限内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 (四)贴息标准 �.比例控制。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省级财政�.�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 �.金额控制。对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财政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万元。 �.频次控制。同一项目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江苏省海洋产业项目贷款财政贴息。 (五)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产业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年)>的通知》(苏发改区域发〔����〕���号) 规上工业企业保理融资贴息 科技创新债券贴息 (一)贴息对象 (一)支持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创新债券、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统称科技创新债券)可申报省财政贴息支持: 支持对象为在江苏省内依法经营的规上工业企业。 �.依据《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公告〔����〕�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 (二)利率和融资比例 �.发行主体为科技型企业或股权投资机构,且发行主体注册地和募投项目均位于江苏省内。 银行机构保理融资贴息业务对客综合成本(含资金成本、保理费、手续费等,下同)不超过贷款发放时适用的�年期LPR+��基点,融资比例为���%;商业保理公司保理融资贴息业务对客综合成本不超过贷款发放时适用的�年期LPR+���基点,融资比例不低于��%。 (二)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债券,以募集资金中的可贴息规模为基数,对债券发行利率超过发行定价时参照的LPR-���bp部分,省财政给予发行主体不超过��%贴息。对于有外部增信的债券,对应增信费率(担保费率)与发行利率合并计算。 (三)贴息标准 贴息计算基数。募集资金中的可贴息规模,是指募集资金中明确且直接用于对科技创新项目(企业)增量投入的部分,用于归还债务的部分不纳入贴息基数。募集资金用途以募集说明书为准。其中:(�)发行主体为科技型企业的,募集资金中用于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研发投入、新建、续建、置换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补充企业日常营运资金以及用于并购重组等部分纳入贴息基数;(�)发行主体为创投机构的,募集资金中用于对科技创新企业的股权直投、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以及用于置换一年内投资于科技创新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和股权直投资金,纳入贴息基数。 单户企业试点期间只能享受一笔财政贴息的保理融资;贴息融资金额按照����万元封顶测算,融资超过����万元的部分,不享受贴息。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给予年化�%的贴息,贴息时长不超过���天。经测算贴息金额低于�万元的不予安排。 (四)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实施规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保理融资财政贴息政策试点的通知》(苏金管发〔����〕��号)《关于规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保理融资财政贴息试点的补充通知》 (三)贴息期限 单只债券贴息期限最长�年(���天),且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