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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资质申报(重组分立)

建筑建材2025-12-16住建部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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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资质申报(重组分立)

新申请 一、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及准备 (一)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业资质申请表应为企业在申报平台填报申请信息后,经平台自动生成后打印。法定代表人签署承诺书,承诺本次填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情形。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扫描,确保清晰、完整后,上传申报平台。 (二)企业相关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扫描件 企业应上传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清晰、符合法定形式;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应与申报一致。 2.企业章程 企业应上传企业章程扫描件,清晰、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章程应经工商备案且载明出资状况,企业章程如有股东签名、企业盖章之处,签名与盖章应齐全。企业章程公司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三)人员相关附件材料 1.企业管理人员证明扫描件 (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总工程师) 企业应上传申请资质相关人员的证明文件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社保证明等),文件需清晰、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所有证明文件应由出具单位加盖公章,涉及个人证件的,需由本人签字确认;若为社保证明,应注明缴费单位名 设计资质申报(新申请) 称、人员姓名、缴费时段等关键信息,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2.技术人员信息及证明扫描件 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主导专业)、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非主导专业) 企业应上传资质申请相关技术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等),文件需清晰、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人员信息表应如实填写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岗位等内容;相关证明文件应由出具单位加盖公章,个人证件需由本人签字确认;确保人员信息及证明材料真实有效、要件齐全。 (四)代表工程业绩相关附件材料 个人业绩信息: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个人业绩信息表应准确填写项目参与信息、工作经历、项目名称、项目规模、技术指标、开始及结束时间等内容。 设计资质申报(新申请) (五)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清单扫描件 企业应上传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清单扫描件,清晰、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清单上设备购置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清单应体现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不能体现的,应提供设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申报与审批流程 注释:1.企业需待填报人员在个人端完成信息确认授权后,方可提交资质申请至管理部门审核;2.自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审查;3.企业用户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询办理进度,或在该门户“公示公告”栏目查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 设计资质申报(新申请) 四、常见问题 1.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其申报材料依据申请类别的不同而不同,企业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或延续申请的具体申报材料内容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其中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详见第十四条。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一致。 3.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可以是有限公司吗? 答:可以。设计事务所名称中应当标明“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或“机电设计事务所”字样。 4.一个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和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证书吗? 答:不可以。 5.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核定为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 答:不可以。已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的企业若需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应先注销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再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办理,最高不超过乙级。 6.施工企业可否直接申请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业绩如何认定? 设计资质申报(新申请)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按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其中,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时,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的规定,申请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7.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设计资质申报(新申请) (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8.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是否可以由注册执业人员替代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注册执业人员可以替代本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该注册执业人员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该专业岗位非注册人员的要求。如注册建筑师可以替代建筑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其仍应满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的要求。该专业作为主导专业考核的,还应提供个人业绩。 9.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申报。 10.1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是否可以作为2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予以认定? 答:不可以。1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可替代1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 设计资质申报(新申请) 11.申请化工石化医药、市政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标准要求个人业绩需涵盖本行业中的若干设计类型,是否要求每个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都需涵盖上述设计类型呢? 答:不需要。企业配备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覆盖了标准要求的设计类型即可,并不需要每个技术人员都要满足标准要求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要求。 12.目前有些专业虽然已经开始了注册考试或已经取得了执业资格,但国家还没有启动注册,这些专业的技术人员应该如何考核? 答: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了某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但还没有启动该专业注册的人员和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还没有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非注册人员考核,不需要填写在《申请表》的注册人员一览表中。这类人员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10年以上设计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即可。作为主导专业的,还需提供个人业绩。 13.资质申报中所有人员的年龄是否必须在60周岁及以下? 答:除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允许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过60周岁以外,申请其他工程设计资质所要求的人员年龄均须在60周岁及以下。 14.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可以。除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有关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还需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15.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否是已完成设计工作,但尚未建成的项目?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设计资质申报(新申请) 答:未建成的项目不能认定。企业业绩必须是竣工投产的或者是已经试运行的。其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 16.建筑行业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要求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一级注册建筑师吗? 答:是。 17.设计资质标准中对于总图专业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如何要求? 答: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 18.企业申请资质如何考核申报的人员社会保险? 答: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采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必须仅由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人员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 申请资质的企业和用于资质申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填报资质申请表时,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应当签署并上传授权书。 19.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20.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设计资质申报(新申请) 答: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作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21.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答:注册人员可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相关文件依据名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建法规〔2020〕2号)8.《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