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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首次在国家层面的纲领性文件中明确提出“建立法规引用标准制度、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制度,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这既为我国法规与标准的协同发展指明了方向,也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将标准作为法规实施的技术支撑已成为善遍实践。欧盟、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等主要国家和地区,持续完善法规引用标准的制度体系,将标准作为保障法规落地的重要技术路径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相关部署,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依托其作为国家级标准化科研机构的专业优势、系统开展了对国际、国外及国内法规引用标准制度政策与实践的长期跟踪研究,结合对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重点部门规章中引用标准情况的数据挖掘与分析,编制形成《法规引用标准:国际观察与中国实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本报告面向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标准制定机构、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系统梳理并剖析了国内外法规引用标准的重要制度文件实践经验,全面呈现当前法规引用标准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报告旨在提升各方对法规引用标准的认识与重视,为推动我国法规引用标准制度建设、强化标准实施与应用提供参考和支撑 报告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法规引用标准概述。在梳理相关制度和政策文件的基础上,明确了法规引用标准的范围,从实践角度削释了“法规引用标准”的内润,并分析了法规引用标 的益处 第二部分国际标准组织法规引用标准政策。归纳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发布的法规引用标准政策文件,总结其机制设计和引用方式。 第四部分我国法规引用标准实践。系统分析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引用标准的实际情况,总结引用方式和特征;并针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领域部门规章引用标准情况进行深人分析,以数据为支撑全面展现我国法规引用标准的现状 第五部分法规引用标准展望。结合我国实际并参考国际国外经验,提出法规引用标准的三个方面展望:一是国际国外法规引用标准制度安排仍需持续关注;二是我国法规引用标准的制度体系函待完善;三是国家标准与法规的共治模式前景广阔。 本报告所引用的政策文件与策例均来源于官方或权威公开网站。国内基础数据主要取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官方数据库等,数据统计截止至2025年9月5日;报告所附网页链接的最后访问日期为2025年9月25日。在法规引用标准的数据统计与归类过程中,固部分法规解释口径与分类标准存在不一致情形,统计结果可能存在一定偏差。不足之处,尽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写本报告,我们希望能够与各界志同道合的朋友一道,形成强大合力,推进法规引用标准理论研究,丰富相关工作实践,支撑法规与标准协同创新发展,促进创新成果广泛应用,为该领域国家乃至全球治理责献智慧 法规引用标准:国际观察与中国实践 一、法规引用标准概述01 (一)法规引用标准的范围01(二)法规引用标准的内涵03(三)法规引用标准的益处06 二、国际标准组织法规引用标准政策:08 (一)引用机制08(二)引用方式 三、主要国家(地区)法规引用标准实践14 (一)欧盟14(二)美国21(三)英国28(四)日本31(五)俄罗斯35(六)小结.39 四、我国法规引用标准实践40 (一)引用方式40(二)引用现状42 五、法规引用标准展望 致谢51 图数据索引 图1欧盟委员会请求标准制定的流程图17图2我国法律引用标准的情况42图3我国行政法规引用标准的情况42图4我国部门规章引用标准的情况..* 42图5我国引用标准的法律法规领域分布情况图6我国法规引用标准的方式分布情况• 44图7我国法律引用标准层次的情况45图8我国行政法规引用标准层次的情况46图9我国部门规章引用标准层次的情况47图10我国法规引用标准的实施效力分布情况 表数据索引 表1法规涉及标准的情况表2国家标准机构与政策制定机构和监管机构有效合作的五个阶段10表3国际标准组织法规引用标准政策文件13表4欧盟法规引用标准政策文件表5美国法规引用标准政策文件27表6英国法规引用标准政策文件- 31表7日本法规引用标准政策文件34表8俄罗斯法规引用标准政策文件38NIS 示例索引 示例1注日期直接引用的方式12示例2不注日期直接引用的方式:12示例3间接引用的方式13示例4欧盟法规不注日期直接引用标准..18示例5欧盟法规间接引用标准19示例6美国法规引用标准的来源示例7美国《燃料监管简化:取样与测试更新》在序言部分的IBR声明示例8美国《航空维修技术员学校》在法规正文部分的IBR声明25示例9美国《燃料及燃料添加剂规定》的IBR集中章节26示例10英国通过二级立法转化欧盟的技术指令29示例11英国法规间接引用标准30示例12日本法规直接引用标准33示例13日本法规直接引用标准(列表形式)33示例14日本法规间接引用标准34示例15俄罗斯技术法规间接引用标准- 37示例16我国法规直接引用标准41示例17我国法规普遍性引用标准41 法规引用标准:国际观察与中国实践 法规引用标准概述国标准化 法规引用标准的范围 从国际国外引用标准政策与实践来看,立法中引用标准多涉及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由行政主管部门基于法定职权制定、用以细化法律实施要求的行政法规或部门层级规章等。如不特别说明,本报告所称“法规”主要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标准是“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该定义与2021年版的ISO/IEC导则第2部分《ISO和IEC文件的结构和起草的原则与规则》²给出的定义基本一致,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 在国际国外,不论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三大国际标准组织制定发布的国际标准,还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等欧洲标准组织制定发布的欧洲区域标准,或者是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和社会团体制定发布的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都是由各相关方根据实际需求而自愿应用的标准。 在我国,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标准性质划分,可分为强制性、推荐性。其中,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推荐性,团体标准为自愿应用,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强制性国家标准 主要为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是强制实施的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 主要为了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主要涉及基础、通用、公益类标准等。 久行业标准 主要为了满足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例如,机械、电子、建筑、化工、冶金、轻工、纺织、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等,都制定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主要定位于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 法规引用标准:国际观察与中国实践 团体标准 由社会团体制定并公开发布,定位于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供社会自愿采用。 企业标准 由企业根据需求制定,定位于满足企业自身生产和经营需要,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除了《刑法》对执行强制性标准赋予法律责任外,行政执法还依据相应专项法,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推荐性标准、自愿应用标准与强制性标准最明显的区别是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它们在一定范围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主要依靠标准本身技术规则的公认度和发布机构的权威性供使用者应用CHINA NATION 法规引用标准的内涵 法规与标准分别属于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则和规定专业技术行为的技术规则的范畴,他们对于经济社会秩序的保障功能和作用属于不同的层次,但是同时又具有紧密的联系,尤其是,法规与标准在维护公共利益上通常有着相似的目标,例如,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等。 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外贸易的发展,现代法治活动更多地涉及到产品、服务、生产过程等技术问题的判定,只有这些技术问题解决好,法规所规制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间题才能有效解决。但是,通常法规本身并不直接规定所涉及的技术要求,而是将其交予标准解决,标准由此成为法规在调整涉及技术判定的社会关系时,不可 缺少的手段和工具。通常,法规涉及标准的情况有三种(见表1):一是将符合标准作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要件以及判断违法与否的依据,即符合标准构成义务性规范;二是将符合标准作为达到法规要求的一种推荐的技术路径,但不具有唯一性和强制约束力;三是对具体领域标准化工作进行规定,并不规定符合标准的条款。本报告着重探讨的法规引用标准主要包括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 全球范围内,标准作为支撑法规实施的技术手段已成为普遍现象。ISO、IEC、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欧盟委员会、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以及亚欧会议都提出,只要有可能,立法时应当考虑国家的、区域性的及国际性的标准的内容,并鼓励引用标准。引用标准是指“提及一个或多个标准,以代替规范性文件中的详细条款"。法规引用标准是在法规的文本中,通过直接提及标准编号和标准名称的方式,或者不直接写明标准编号和标准名称、而指明在其他媒介提供相应标准清单的方式,使得被提及的标准或标准的部分内容成为法规的内容。这也意味着,实施引用了标准的法规时,同时需要根据引用效力去实施被引用的标准。 法规引用标准的益处 标准是经利益相关方协商一致制定的,以科学、技术和经验为基础的综合成果,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法规引用标准具有的主要益处如下: 一是使得法规更加灵活和可操作。 由于标准在研制过程中便纳入了利益相关方的技术诉求并达成了协商一致,是公认的、广泛接受的、可操作的技术规则,法规引用标准,方面可以在不改变立法目的的情况下,使法规的内容因适应技术最新发展而变得更加灵活:另方面还可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最终推动实现法规规制的目标。 二是使得法规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成果。 现代立法更多需要技术成果支撑。标准是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是当前最新技术水平的体现,凝聚了先进的科技成果,同样具备规制性,这是解决立法中遇到的科学技术问题的优选路径。 三是节约法规制定机关的成本。 法规引用标准,可以将政府从微观事务管理中解脱出来,使法规制定机关不用再去考虑具体的技术细节,而将重点放在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基本的要求上,这样不仅能减轻法规制定机关的负担,还能避免法规和标准制定中重复工作造成的技术。时间和资金上的浪费。 综上,以《节约能源法》为例,规定了我国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这些法律条文中都普遍性引用了标准,作为符合相应要求的判定。例如,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法规制定机关没有在该法中直接规定能效限定值,而是通过普遍性引用我国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来亡落实该法的具体要求 为积极配合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我国制定发布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62项,涵盖家用电器、商用设备、工业设备等重点领域。通常,这些能源效率标准每5年进行复审,以评价其是否满足法律的规制目的以及是否符合科技发展水平。这些能源效率标准,一方面通过规定不同产品不同的能效限定值、能效等级和试验方法,提升企业实施法规的操作性,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能源效率,实现法律规制的目标;另一方面通过复审修订标准来体现当前最新的技术成果,促使企业加大节能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投人,提升企业竞争力与技术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