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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艺集团控股中期报告2024

2025-03-31 港股财报 周振
报告封面

錦藝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中期報告2024 蘇培欣先生(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獲委任)黃浩賢博士(行政總裁)(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獲委任)姚霖穎先生(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獲委任)陳錦艷先生陳錦東先生(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辭任)莊瀚宏先生*(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獲委任)張詩培女士*王玉琴女士*關志輝先生*(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辭任) P.O.Box 31119Grand PavilionHibiscus Way802 West Bay RoadGrand Cayman KY1-1205Cayman Islands Vistra (Cayman) LimitedP. O. Box 31119Grand PavilionHibiscus Way802 West Bay RoadGrand Cayman KY1-1205Cayman Islands *獨立非執行董事 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邱梅美女士 天健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執業會計師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鄭州銀行中國銀行恒生銀行交通銀行(香港)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178號華懋世紀廣場31樓網址:https://artgroup.etnet.com.hk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65) 香港灣仔莊士敦道181號大有大厦1501-08室Rooms 1501-08,15th Floor, Tai Yau Building,181 Johnston Road, Wanchai, Hong Kong電話Tel: (852) 3103 6980傳真Fax: (852) 3104 0170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 行 已 審 閱 後 附 從 第4至 第42頁 之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包 括 錦 藝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以 下簡稱「貴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以下統稱「貴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與截至該日止六個月期間的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及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以及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資料。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規定,就中期財務資料編製之報告必須符合當中有關條文以及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貴公司董事須對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編製及呈列中期財務報告負責。 本行的責任是根據審閱結果對該等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作出結論,並按照協定的委聘條款僅向整體董事會報告,且並無其他目的。本行不會就本報告之內容對任何其他人士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錦藝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中期報告2024 本行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審閱準則第2410號「實體的獨立核數師對中期財務資料的審閱」進行審閱。審閱該等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包括主要向負責財務和會計事務之人員作出查詢,並應用分析性及其他審閱程序。審閱範圍遠較根據香港審計準則進行審核之範圍為小,故不能令我們保證我們將知悉在審核中可能發現之所有重大事宜。因此,本行不會發表審核意見。 根據本行的審閱,本行並無發現任何事項以令本行相信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在各重大方面未有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編製。 執業會計師 執業證書編號:P04084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錦藝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宣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中期期間」)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已由本公司核數師及審核委員會審閱)連同二零二三年同期之比較數字如下: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 應收貿易賬款及其他應收款項10應收貸款11銀行結餘及現金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 1.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乃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附錄D2之適用披露規定及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編製。 鑒於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擁有流動負債淨額約港幣62,923,000元,本 公 司 董 事 已 審 慎 考 慮 本 集 團 的 持 續 經 營 狀 況。該 情 況 顯 示 存 在 重 大 不 確 定 性,可能會對本集團持續經營的能力產生重大疑慮。 為改善本集團的流動性並確保本集團持續經營的能力,本公司董事已實施以下措施: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集 團 擁 有 合 約 負 債 及 預 收 款 項 合 共 港 幣35,001,000元,最 終 不 會 導 致 本 集 團 出 現 任 何 現 金 流 出。此 外,本 集 團 亦 擁 有 已 收租 戶 按 金 約 港 幣13,663,000元。根 據 與 租 戶 簽 訂 的 現 有 租 賃 協 議,本 公 司 董 事 對 該按金水平能於短期維持充滿信心。本公司董事將持續實施旨在改善本集團營運資金及 現 金 流 量 的 措 施,包 括 密 切 監 控 一 般 行 政 開 支 及 營 運 成 本。本 公 司 董 事 認 為,本集團擁有足夠的經營現金流入以彌補經營現金流出,其中包括自本報告日期起於未來 十 二 個 月 內 兩 間 購 物 中 心(即 佳 潮 購 物 中 心 及 購 物 中 心C區)、智 雲 城 工 業 園 區 單位及香港辦公物業的租賃付款。 1.(續) (續) 此 外,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已 承 諾 提 供 充 足 的 資 金,使 本 集 團 能 夠 履 行 其 負 債 並 在 到 期時清償對第三方的財務責任,以便本集團能夠繼續於自該等簡明綜合財務報表批准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持續經營並在不大幅削減營運的情況下繼續開展業務。 本公司董事已檢討管理層編製的本集團自本報告日期起不少於十二個月的現金流量預 測,並 考 慮 到 上 述 措 施 的 影 響。本 公 司 董 事 對 本 集 團 擁 有 充 足 的 現 金 資 源 可 滿 足未 來 營 運 資 金 及 於 可 見 將 來 履 行 到 期 的 財 務 責 任 充 滿 信 心。因 此,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表已按持續經營基準編製。 2.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乃按歷史成本編製,惟投資物業按公平值計量則除外。 除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之修訂本及航空貨運包機分類之新營運所引致之新增會計政策外,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的簡明綜合財務報表所採用的會計政策及計算方法與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的本集團全年綜合財務報表所呈列者一致。 2.(續) 於本中期期間強制生效之新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修訂本 於本中期期間,本集團首次應用以下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新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修訂本(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開始的本集團年度期間強制生效),以編製簡明綜合財務報表: 香港詮釋第5號(經修訂)財務報表的呈列—借款人對包含按要求償還條款之定期貸款之分類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本)將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及香港詮釋第5號之相關修訂(二零二零年)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本)附帶契約的非流動負債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本供應商融資安排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修訂本)售後租回的租賃負債 於本中期期間應用該等新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修訂本並無對本集團於本中期期間及過往期間之財務狀況及表現及╱或於該等簡明綜合財務報表所載列之披露造成重大影響。 3. 收益指(i)於日常營業過程中已收及應收租賃款項(已扣除期內相關稅項);(ii)已收及應收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費用;及(iii)已收及應收航空貨運包機服務費用。 按收益確認時間分類: 隨時間: 物業管理費收入物業管理-其他相關服務航空貨運包機服務費用收入 3.(續) 物業管理費收入 物業管理費收入於服務期內確認。本集團根據合約提前一至三個月向客戶收取每月物 業 管 理 費 付 款。分 配 至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的 預 付 代 價 確 認 為 合 約 負 債,並 於 服 務 期 間解除。 航空貨運包機服務費用收入 航空貨運包機服務費用收入於履約義務完成後隨時間確認。分配至航空貨運包機服務費用的預付代價確認為合約負債,並於服務期間解除。 就資源分配及評估分類表現而向董事會(即主要營運決策者(「主要營運決策者」))報告之資料乃集中於交付貨物或所提供服務之類別。 於報告期間,本集團有兩個可呈報分類:物業營運分類及航空貨運包機分類(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一個可呈報分類,即物業營運分類)。就產品角度 審 視 而 言,管 理 層 評 估 兩 個 分 類 之 表 現 時,會 考 慮 物 業 營 運 分 類 及 航 空 貨 運 包 機分類的貢獻。 分類業績指分類之損益(並未計及所得稅抵免、貸款利息收入、應收貸款之預期信貸虧損撥備撥回及未分配行政費用)。 航 空 貨 運 包 機 分 類 之 單 一 客 戶 佔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個 月之 收 益10%或 以 上(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個 月:一 名 物 業 營 運 分 類之 單 一 客 戶)。來 自 該 航 空 貨 運 包 機 分 類 之 顧 客 之 總 收 益 為 港 幣37,017,000元(截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個 月:來 自 該 物 業 營 運 之 顧 客 之 總 收 益 為 港 幣13,495,000元)。 3.(續)(續)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物業營運港幣千元 收益70,311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物業營運未分配總計港幣千元港幣千元港幣千元 添置非流動資產–6363 3.(續) 本集團之物業營運分類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營運,而航空貨運包機分類於香港營運。 本集團來自外部客戶之收益按經營位置劃分及其非流動資產按資產位置劃分之資料,詳述如下: 非流動資產不包括遞延稅項資產、租賃按金、使用權資產及其他未分配非流動資產。 4. 香 港 利 得 稅 按 兩 個 期 間 內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之16.5%計 算,惟 合 資 格 實 體 應 課 稅 溢 利的首港幣2,000,000元則根據利得稅兩級制按8.25%計算。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及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中國企 業 所 得 稅 就 中 國 法 定 財 務 報 告 目 的 按 溢 利 的25%計 算,並 就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目 的對不應課稅或不可抵扣項目作出調整。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無就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本集團應佔中國附屬公司之未分配保留盈利確認遞延稅項負債(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無),而倘該等溢利分派予中國以外之股東,則須繳交預扣稅。 6. 7. 於 中 期 期 間 並 無 派 付、宣 派 或 建 議 派 發 任 何 股 息,自 中 期 期 末 以 來 亦 無 建 議 派 發 任何股息(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無)。 8.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每股基本及攤薄盈利╱(虧損)乃按以下數據計算: 9. 本集團承租購物商場及工業園區內單位,並根據經營租賃轉租購物商場及工業園區內單位之零售店舖,按月╱季收取租金。一般而言,轉租的初步租期為30日至13年。倘租戶行使延期選擇權,大部分轉租合約包含市場檢討條款。 由於所有轉租均以集團實體各自的功能貨幣計值,故本集團不會因轉租安排而承受外幣風險。轉租合約並無載有剩餘價值擔保及╱或租戶於轉租期結束時購買物業的選擇權。 期╱年初結餘租賃修訂時取消確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