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1 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农房增信贷款服务服务协议书 本应用服务协议书包括《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见附件1-1-1)、《个人信息共享授权书》(见附件1-1-2)、《个人征信授权书》(见附件1-1-3)、《个人信息授权书》(见附件1-1-4)、《信息接收同意书》(见附件1-1-5)、《人脸信息采集授权书》(见附件1-1-6)、《农户贷款业务办理告知书》(见附件1-1-7)。 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网络版) 合同编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贷款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您点击本合同下方“同意”按钮,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借款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借款 1.1 借款额度人民币(大写)。上述借款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系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签订时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评价而确定的,借款人单次或每次申请提款时,贷款人有权重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以决定是否发放单笔借款,该借款额度不构成贷款人必然的放款义务。 1.2 额度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3 用款方式为以下第种:(1) (1)自助可循环方式。借款人可以在本合同1.1和1.2约定的借款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支持随借随还(自借款发生日次日起,借款人可随时还款),一次或分次提取借款,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度有效期。个月,且到期日不超过额 (2)自助非循环方式。借款人可以在本合同1.1和1.2约定的借款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支持随借随还(自借款发生日次日起,借款人可随时还款),一次或分次提取借款,借款额度非循环使用。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1.4 借款用途:。 1.5 借款人可通过贷款人的网上银行、掌上银行、自助服务终端、智能支付终端等自助渠道及柜面办理用款和还款。自助渠道的增加或减少以贷款人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1.6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信息;(2)借款人满足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3)借款人申请提款时的信用状况较本合同签订时,未发生不利变化;(4)借款人未出现其他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5)借贷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1.7借款人未能落实本合同 1.6 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权采取调减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重新审批、解除本合同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二条借款利率(为年化利率,采用单利方式计算) 2.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2) (1)固定利率:执行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借款发放日)前一日(1年期/5年期以上)LPR(LPR是Loan Prime Rate的缩写,是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目前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用款期限在5年(含)以下的贷款适用1年期LPR,用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适用5年期以上LPR)(加/减)(大写)bp(1bp=0.01%)确定。单笔借款期限内如遇LPR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2)浮动利率:执行利率按照借款发放日前一日(1 年期/5 年期以上)LPR(加/减)(大写)bp(1bp=0.01%)确定,加减点水平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借款期限内如遇 LPR 调整,执行利率按本合同 2.2 约定的方式进行浮动,利率调整以 12 个月为一个周期。 2.2浮动利率的调整:借款发放后,如遇LPR调整,借款执行利率按本合同2.1(2)约定的月数(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月,以此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调整周期进行调整。第一周期执行的LPR为借款发放日前一日借款期限对应的LPR,此后每周期执行的LPR为借款发放日在该周期首月借款对应日前一日借款期限对应的LPR;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自该月最后一天起调整。各方按调整后LPR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减点(加减点水平在借款期限内固定不变)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2.3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采用等额本息和等本递减还款方式的,按本合同 4.2 约定的计算公式执行),日利率的换算公式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日利率=借款利率/360。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政策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各方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4除本合同2.1约定的利率调整情形之外,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2.1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确定相比约定更低的执行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确定或调整该更低的执行利率的执行期间,亦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更低的执行利率。 2.5借款年化利率,是指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实际占用借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的利率。本合同项下不存在与借款直接相关的任何费用。本合同中借款利率、借款执行利率即是指借款年化利率,是以对借款人收取的利息成本计算的年化利率。 上述借款成本不包括根据本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或有成本,如借款逾期或违约使用借款可能产生的罚息或复利等。 2.6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化利率、借款利率、借款执行利率系采用单利方法计算。本合同中约定的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等情况除外,详见本合同第8.4条。 2.7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额度、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等与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电子记录记载不一致时,以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电子记录为准,相关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借款提取 3.1借款金额以借款人每次实际支用借款金额为准。 3.2自 主 支 付 。 贷 款 人 将 借 款 划 入 借 款 人 在 贷 款 人 处 开 立 的 结 算 账 户 , 账号 :, 自 主 支 付 金 额 人 民 币 ( 大写)。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按贷款人的要求告知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与用款相关的商务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贷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3 受托支付。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受托支付信息: 3.4 对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因支付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差错、失败或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约定支付到受托支付账户,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3.5法律法规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6 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违反本合同借款支付约定,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补充 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第四条还款 4.1 还款账号:。 4.2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2) (1)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2)按(月/季/半年/年)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半年末月/年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前将应付利息存入本合同4.1约定的账户。如本金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3)(等额本息/等本递减)分期还款。借款发放后,每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还款日为第种。(1.每期末月的公历20日;2.每期末月的借款对应日,无借款对应日的,以该还款周期末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每期还款金额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查询。/// 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借款期数每期还款额=———————————————————————————(1+期利率)借款期数-1 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每期还款额=+(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期利率借款期数 4.3具体还款方式以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记录为准。 4.4 借款人应于还款日当天17:00前在约定的还款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的款项,并授权贷款人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的,须经贷款人同意,并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4.5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2)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6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提前还款 5.1 借款人可通过自助或非自助方式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5.2 借款人应先支付罚息、复利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5.3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还款额,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借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六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6.2 经与贷款人协商一致,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限支付利息。 6.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选择通过柜面或贷款人的网上银行、掌上银行、自助服务终端、智能支付终端等自助渠道办理用款和还款。 6.4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支付有关费用。不得将借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 6.5 向贷款人如实披露其婚姻状况,如实告知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和担保负担、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事件。除已向贷款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借款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 6.6 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监督检查、借款支付核查、反欺诈、反洗钱等核查以及贷款逾期催收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纸质信函、自动语音、人工语音、人工上门等。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借款项的用途证明。如经贷款人核实,借款人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而未予放款时,借款人无异议。 6.7 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2)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 (3)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6.8 借款人出现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或关联房产被查封、拍卖、变卖等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