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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创新应用声明书: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线上数字金融服务

金融2024-08-02-温州银行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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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创新应用声明书: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线上数字金融服务

附件 1-1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线上数字金融服务服务协议书 本应用服务协议书包括《温州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温州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申请人(下称“甲方”)已充分了解温州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和本协议内容,完全接受本协议和遵守温州银行电子银行相关业务规定,自愿向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申请开通电子银行的服务。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保证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电子银行服务:是指乙方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乙方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为甲方建立的专用网络,向甲方提供的银行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 2、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支付结算、购买理财产品等交易要求。 3、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用户名、证件号码等)、登录名、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短信认证、动态口令、签约设置的主叫电话号码、签约设置的手机SIM卡或UIM卡等。 4、数字证书:指甲方向乙方申请的、用以在交易中识别甲方身份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的电子签名文件。证书中存放甲方身份标识,作为甲方提交电子银行交易指令的电子签名。 5、密码:指甲方在电子银行服务中所使用的各种密码,如取款密码、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手势密码等。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和金鹿系列卡或活期储 蓄存折等所有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如因资料的不真实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在背面申请表/书中所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手机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应立即通知乙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电子银行服务时,必须拥有按实名制要求的在乙方开立的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存款账户。其中开通短信认证、动态口令或申请数字证书视同同意开通跨行转账功能。 ***4、甲方申请的数字证书和密码是进入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交易时确认身份的唯一有效身份标识。甲方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密码,同时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改本人的密码,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无论是否将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均须对该密码项下完成的一切交易负责,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进行的交易。若发生密码泄露,甲方应及时到温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证书注销”或“密码重置”等手续,在手续办妥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发出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为办理转账付款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根据甲方电子银行交易指令生成的“乙方电子银行转账流水清单”为乙方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无需 甲方签名确认。 ***6、乙方对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服务办理账户挂失视为口头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必须五日(含挂失当日,下同)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五日后账户自动解除挂失状态,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各类款项。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恪守对甲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人民银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可在为甲方办理相关业务时将甲方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个人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个人金融交易信息)提供给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乙方合作单位、外包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 ***乙方在此提示:甲方个人金融信息可能因上述第三方机构违约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泄露或被他人不法使用。 2、在电子银行系统和相关清算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 行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乙方为甲方办理转账的时间以乙方批复其电子付款指令为准。 ***3、乙方有权规定并调整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的单笔及每日累计交易限额,因此造成甲方业务的取消、暂停或终止的,甲方应自行采取其他途径完成相关交易。若甲方签约金额高于乙方调整后的限额,以乙方调整限额为准,限额调整将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告。 4、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支付指令信息不明,无法执行;(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违法目的;(4)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5、乙方有权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因乙方的升级、改造行为而引起电子银行服务的变化,乙方将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告。 ***6、当甲方出现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一账户被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 (2)甲方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假冒他人身份 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 (3)甲方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 (4)甲方账户经核实存在可疑交易,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 ***第四条费用 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温州银行各电子银行业务收费表规定的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并授权乙方从其账户中主动扣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制定、调整和修改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甲方须按乙方制定的上述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服务费用等相关费用。乙方上述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的调整和修改将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告。甲方若不同意接受前述调整和修改,可注销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否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前述调整和修改。 第五条差错处理 甲方发现由于自身或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或延迟执行,应及时拨打服务热线“96699”(浙江地区)“962699”(上海地区)或到乙方营业网点了解咨询。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第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 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违反本协议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发生不及时支付有关费用、恶意操作、攻击乙方电子银行业务系统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终止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在背面申请表/书中签字盖章后即视为已签订,乙方可授权其任一分支机构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协议有效期为壹年,在有效期期满前 30 日,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延展一年,上述延展不受次数限制。协议的终止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影响甲方承担终止前因交易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九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1、为了维护客户的权益,甲方在开通温州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带有***符号的条款),注意本协议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条款内容,如对 本协议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温州银行经办行工作人员当场咨询。 2、甲方在签约并注册使用温州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前,应特别认真地考虑电子银行服务存在的各项风险,甲方在使用温州银行电子银行服务时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身份认证要素泄露风险:甲方应妥善保管设备终端(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手机、PAD)、手机号码、用户名、数字证书及密码,甲方签约的手机号码、用户名、数字证书、密码及绑定的设备终端是识别甲方客户身份信息的标识。甲方应谨慎使用他人设备终端登录本人电子银行账户并应妥善保管本人手机号码、数字证书、用户名和密码,由于手机号码、用户名、数字证书、密码及绑定设备终端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②其他风险: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时可能会出现信息传送中断、停顿、延误、传送数据错误等情况,乙方对自身控制范围以外的有关通讯设备故障等因素引致的消息错误或消息未能适时传达而造成甲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在乙方履行合理义务前提下,对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因设备终端故障、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产生的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条揭示的风险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甲方在使用温州银行电子银行服务时所面临的全部风险。 ***第十一条特别提示 1、甲方在使用温州银行所有电子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时将共用统一的手机号码、数字证书和用户名及登录密码进行身份认证。 2、甲方勿轻信他人以发放贷款为由要求办理银行卡或开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服务;勿轻信他人而下载“银行证书”等软件,而应在温州银行指定的渠道下载相应软件。开通电子银行服务应注意关联业务的内容、开通方式及相应风险,并认真阅读第十条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条款。 3、甲方通过任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登录温州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后,可通过电子银行服务对甲方本人在温州银行开立的任一银行账户进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支取及挂失止付),所有甲方同名账户均可在电子银行服务项下进行追加关联。 附件 1-2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线上数-字金融服务合法合规性评估报告 本应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 3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 5 号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 3 号发布)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行业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进行设计,在数据收集和使用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和用户敏感信息安全。 经评估,本应用所提供金融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应用。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 6 月 9 日 附件 1-4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线上数字金融服务风险补偿机制 本应用按照风险补偿方案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明确风险责任认定方式、制定风险赔付机制,配套风险拨备资金、保险计划等补偿措施,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在金融消费者因使用金融服务而出现资金损失时,由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风险补偿机制进行赔付。对于非客户自身责任导致的资金损失,提供全额补偿,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具体机制如下: 一、处理原则 风险补偿方案原则上遵循温州银行消费者保护相关制度规定处理。 二、风险补偿机制 (一)业务中断 如遇系统故障等造成客户业务中断的,客户可以联系对应业务人员进行咨询,也可以选择由 24 小时服务热线 96699 远程指导,有必要的按温州银行有关规定采取上门服务,尽可能降低影响、保障业务顺利进行。 (二)系统错误 因本应用系统设计或开发问题导致客户资金损失情况时,按照客户问题,由总行指派相关分行进行协商、赔付。 (三)投诉渠道 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24 小时服务热线等渠道提出投诉意见和赔付要求。接收后,由总行指派相关分行进行核实,确认因本项目服务造成客户损失时,联系客户,并按照服务协议相关约定进行赔付。如有相关法律纠纷,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仲裁、诉讼。 附件 1-3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线上数字金融服务技术安全性评估报告 本应用严格按照《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安全管理规范》(JR/T 0092-2019 )、《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