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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创新应用声明书: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2024-08-02-浙商银行胡***
金融科技创新应用声明书: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附件 1-1 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服务协议书 本 应 用服 务 协 议 书包 括 《 借 款合 同 ( 小 企业 网 签 2022年版)》《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授权书》《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线下版)》《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线下版)》,具体内容如下: 借 款 合 同(小企业网签2022年版) ()浙商银小合网字()第号 借款人: 贷款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电子合同,共同遵守。电子合同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以数据电文的方式,经数字签名认证达成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变更等合同行为通过互联网进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 借款人承诺 (一)本款适用于自然人 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款适用于除自然人外的所有组织(含各类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下同) 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有权订立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在本合同上签字的是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借款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会与其公司章程、法律法规或其订立的任何协议的规定相抵触,或导致对上述规定的违反。 4.除在本合同签订日前向贷款人书面通知的以外,借款人没有涉入或即将涉入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5.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告系依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制,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借款人在该报告年度内的财务状况,不存在任何虚假信息和虚假陈述,并且自最近的报告日以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并未出现恶化的迹象。 第二条 合同种类 本合同种类为以下第种方式: 1.可循环借款合同2.不可循环借款合同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且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不得将借款资金转借他人或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证券期货市场、金融衍生产品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增资扩股、购买金融产品套利以及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第四条 借款额度和期限 (一)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单笔借款凭证不超过元。 (二)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单笔借款期限不超过个月。 如借款人符合贷款人相关要求的,贷款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为借款人办理借款期限延长,具体次数以及单次延长期限均由贷款人结合借款人征信及相关因素等确定。借款期限延长后的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 如借款人符合贷款人相关要求的,贷款人也可在本合同项下为借款人办理无需还本的借款凭证自动周转(根据贷款人业务处理进度,在原借款凭证到期日前处理,最迟为原到期日),周转次数不限,用途仅限归还上一笔借款凭证项下借款;具体天数原则与上一笔借款凭证保持一致(但个别情况下会与原期限有1-3天的差异);具体利率原则上与上一笔借款凭证保持一致,具体详见电子借款凭证。 双方一致同意,上述两种方式可由贷款人视具体情形选择决定,期限延长和无还本借款周转是贷款人提供给借款人的增值服务。如贷款人不同意期限延长和无还本借款周转的,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前也应积极关注是否延期或周转,如未延期或周转的应按时归还借款本息。 (三)如本合同为可循环借款合同的,前款所述之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为循环借款额度和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在此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但在该期限内任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借款额度,单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以借款凭证为准,但任一单笔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截止日。 第五条 借款利率 (一)若无特别说明,本合同所指借款利率均采用单利计算方法,且为年利率。 (二)借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双方对市场利率按季进行评估,当市场利率发生显著变化时,可重新商议借款利率: 1.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方式,年利率按%执行,相当于(1年期/5年期以上)LPR+基点(BP)。LPR指合同签订日前一工作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合同履行期间,执行本合同确定的固定利率,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仍执行本合同利率。 2.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方式,按照(1年期/5年期以上)LPR+基点(BP)执行。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方式的,利率调整以(月/季/年)为一个周期,在借款期限内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自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浮动幅度不变;采用其他还本付息方式的,利率调整以 / (一个月/三个月/十二个月)为一个周期,在借款期限内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自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浮动幅度不变,该月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 LPR是指每笔借款发放日或利率调整日的前一工作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借款利率按照结息日前一工作日的(1年期/5年期以上)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点(BP)执行。 4.除预授额度类借款以外的其他类型借款,贷款人有权根据期限、市场供求、风险等因素确定借款利率,由借款人通过贷款人指定的渠道在提款前确认同意上述要素后方可提取该笔借款。借款利率以电子数据记录记载为准。借款期限内如遇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利率调整规则选择以下第种情形: (1)固定不变。 (2)如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方式的,利率调整以(月/季/年)为一个周期,自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如采用其他还本付息方式的,利率调整以(一个月/三个月/十二个月)为一个周期,自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该月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 利率调整时,按照利率调整日前一工作日LPR加电子借款凭证记载的基点值(点差)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5.其他利率。 (三)本合同项下计结息规则: 1.采用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3项还款方式的借款,按照每月30天计算利息,但如首期和末期的还款日非 借款对应日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逾期还款和提前还款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2.其他类型的借款如无特别说明,则均采用积数计息法计算利息。 3.对应公式 (1)利率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2)积数计息法计息公式利息=每日余额合计数×日利率4.实际天数: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 第六条 前提条件 (一)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商卡/单位结算账户(以下统称“账户”)作为入账账户,账号为。 借款人也可在提款时另行选择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作为入账账户,但还本付息时应确保还款账户与入账账户一致,若借款人未按此操作造成还款失败,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二)借款人满足下列条件且通过贷款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或提取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若有,同时含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等其他相关人员,下同)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2.本合同项下借款若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及/或保险(如需)等手续已办妥且持续有效;本合同项下借款若有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含具备担保性质的业务合作协议等)已依法签订并生效。 3.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时所作的相关承诺,在其每次提款时仍真实、有效,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事件。 4.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资质等未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征信、抵押物状态发生变化,或者不再具备相关准入资格、转让相关资质/执照等情形)。 (三)借款人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贷款人电子银行等服务章程。借款人承诺使用数字签名方式(不仅限于USBKey方式)签订本合同,与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放款 (一)本合同可同时作为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发放借款的申请书。若本合同项下借款类型为预授额度类借款,则在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为借款人开通预授额度功能。若为其他类型借款,则按以下方式发放借款: 1.首次/批借款采用直接放款模式处理,即无需借款人另行申请,直接向本合同第六条所约定的账户发放元的借款,期限个月,年利率%,具体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因借款人自身原因,首次/批借款下的直接放款模式处理不成功,无需借款人另行申请,转为本款第2项所述的放款处理模式,由贷款人根据相关放款流程另行处理。 2.本合同项下借款后续发放采取以下第种方式。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在月末至次月初等特定时间点,借款人借款发放将暂时性受限,受限期(自月末的前 2个自然日 0:00 至次月第 1 个自然日的 6:00 止)结束后即恢复正常。如有紧急提款需求,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审核通过的额度不受影响。借款人应主动关注贷款人官网、官微相关信息以及预留手机的相关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可用余额)变动,并及时联系客户经理或贷款人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上述变更,并不构成借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借款人已知晓自身合同权利,并同意遵循贷款人的安排。 (1)借款人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完成借款提取(入账账户为借款人名下,包括但不限于第六条约定的账户,具体由借款人提款时明确)。 (2)当借款人第六条约定的账户活期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应付款项时,无须另行申请,贷款人在前述借款额度内向借款人发放借款。贷款人每次放款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但借款人通过POS机具支付且收款方不在指定的收款人名单登记表(另附)内时除外,此种情况下,支付金额不能高于上述放款起点金额,即仅用于零星、小额支付。 (3)借款人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提交提款申请(入账账户为借款人名下,包括但不限于第六条约定的账户,具体由借款人提款时明确),由贷款人审核后发放借款。 (4)其他方式:。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支付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贷款人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客观条件以及自身情况调整支付方式,如调整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及时通知借款人。 1.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借款人发起账户转账支付,当账户活期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应付款项时,由贷款人在第四条约定的借款额度内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并将借款款项转入借款人账户,由贷款人受托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或借款人自主支付。 以上两种借款支付方式涉及自主支付时,借款人应每半年向贷款人汇总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本合同项下借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可视情况变更借款发放和支付的条件或方式,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3.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一次性或分笔支付给符合本合同及交易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其中,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直接发放的借款,支付对象详见下表约定/其他事项;其余支付对象,由借款人通过贷款人指定的渠道另行提供。 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申请,借款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办理受托支付时,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对象信息、融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的,借款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 (三)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发生后,贷款人处的电子数据记录即为借款凭证,并作为本合同履行的证明。 (四)若由于借款人原因导致借款错误发放或未能发放,借款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