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
从给付义务的履行
- 核心观点:从给付义务原则上不构成主债务履行抗辩。
- 案例支持:
- (2019)最高法民申2588号:发票开具不是支付分成款的合同约定条件。
- (2017)最高法民申3960号:未开具发票不构成拒绝付款的合理抗辩。
合同效力
从给付义务的瑕疵履行
- 关键点:从给付义务的瑕疵履行不能作为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主要债务的理由,除非不履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 案例支持:
- (2019)最高法民申2588号:未开具发票不影响支付分成款。
- (2017)最高法民申3960号:未开具发票不影响支付款项。
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协议
- 核心观点: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性合同,达成后不代表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 案例支持:
- 若债务人或第三人未履行或履行瑕疵,债权人可选择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继续主张原债权。
- (2018)最高法民再445号:以物抵债调解书仅确认债务人用物抵债的方式履行债务,并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的认定
- 核心观点:价格异常变动且超出了量的积累,达到质的变化时,应认定为情势变更。
- 案例支持:
- 城市蓝线划定不属于情势变更,因为不会对合同履行造成无法预见的实质性影响。
合同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
- 核心观点: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不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 案例支持:
-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不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管辖协议、仲裁协议的限制。
- 多个代位权并存时,按债权人债权比例确定次债务人的履行份额。
债权人撤销权
- 核心观点:转让价格未达市场交易价的70%或高于30%的一般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 案例支持:
总结
上述内容主要围绕合同履行、效力、保全等方面展开,强调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情势变更及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案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