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合同无效情形
- 违法转分包:发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
- 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工程: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或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
- 招投标相关:招标前进行实质谈判或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
- 相关行政手续缺失: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合同有效情形
- 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变更工程价款: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工程价款。
- 资金来源非国有资金:发包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资金来源为全部或部分国有资金,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合同无效后果
-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有关结算条款仍可适用。
- 多份合同均无效: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结算工程款。
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 结算协议的效力:结算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
- 非强制招标工程标前合同效力:即使非强制招标工程,但已履行正式招投标程序,仍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约束。
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解析
新版特点
- 承袭原有备案须知:大部分条款延续旧版内容。
- 未将资管新规列为法律依据:吸收和借鉴资管新规部分条款。
- 明确常见问题答复:如双管理人、工商变更等问题。
- 再次强调合格投资者要求: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标准。
- 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
新增规定
- 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外延边界:增加“民间借贷”、“直接投资信贷资产”和“明股实债”等禁止情形。
- 对募集完毕概念予以界定:根据不同组织形式明确“募集完毕”的概念。
- 细化不同私募基金产品的托管要求:要求契约型、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及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的私募基金设立托管安排。
- 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封闭期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原则上须封闭运作,符合条件可新增投资者或增加认缴出资。
- 对私募投资基金存续期作出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约定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
- 要求基金法律文件明示极端情况下运作机制:明确约定管理人丧失管理能力时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 差异化备案要求:对不同类型基金提出差异化备案要求,部分特定类型基金产品备案有待进一步明确。
表格对比
| 类型 |
内容 |
| 重申条款 |
20条 |
| 细化条款 |
15条 |
| 新增条款 |
4条 |
通过以上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的主要变化和江苏高院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审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