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盟联合主席欢迎参会人员出席本次会议。会议议程与会前公布的初步议程一致,被正式采用。双方均发表了开场声明,在此过程中,英国表示由于处于选举前时期,若在此评论英国政策可能会对未来政府的观点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不会对此进行评论。 第 2 点 - 通过有机产品工作组议事规则 缔约方通过了会议纪要所附的《有机产品工作组议事规则》。 第 3 点 - 计划 / 正在进行的有机物立法发展的最新情况 鉴于即将举行的选举,英国对未来的立法发展保留立场。英国强调,如果继续起草新的法规,将举行全面的公众咨询。英国将通知世贸组织,以便贸易伙伴有机会提出意见。英国还将通知贸易伙伴任何长期存在的、根据国际义务而进行的法规变更。 欧盟更新了监管发展情况,包括新的有机宠物食品标签规定、有机生产中可使用的产品和物质清单修订以及证书模型的修正。欧盟还通报了关于批准首个符合合规制度的认证机构认可名单准备工作的情况。 第 4 点 - 审查附件 14 TCA 实施问题 双方就附件14TCA下的有机等同性协议涵盖的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范围达成了共同理解。 欧盟提供了超出范围商品的案例研究。英国感谢欧盟提供的信息,并请求发送这些案例的详细内容。英国重申了其确保遵守监管要求的承诺。 英国表示,自2025年2月1日起,将对来自欧盟、欧洲经济区和瑞士的商品实施相同的要求,这是实施第5点中讨论的检验合格证书(COIs)的一部分。双方同意确保各自的主管当局、有机认证机构和利益相关方了解有机法规和《贸易与合作协议》(TCA)中规定的条款。 欧盟欢迎英国 2023 年年度报告 , 并通报了其 2023 年报告的准备情况。 第 5 点 - 从 2025 年 2 月 1 日起引入英国对进口到 GB 的欧盟产品的检验证书(COI)的要求 英国确认从欧盟、欧洲经济区和瑞士出口有机产品至英国将豁免检验证书要求,直至2025年1月31日。此后,将在手动流程中要求提交检验证书,待电子认证系统引入后另行通知。 英国表示意向举办关于变化内容的网络研讨会和培训会议,并指出企业对缺乏认知的担忧。英国敦促欧盟认证机构和经营者为新的COI要求做好准备,并提出愿意举办网络研讨会。欧盟请求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做好充分准备以应对新要求的引入,并同意支持英国与成员国提高对此的认识。英国同意在信息可用时分享相关信息。英国还邀请欧盟认证机构和经营者就任何问题与其联系。 第 6 点 — — 关于违规行为的交流情况 双方一致认为需要及时解决不规范问题以保障有机生产的真实性,并同意就此事项进行书面跟进。 欧盟承认英国在访问OFIS系统中涉及较早案件的技术问题仍然存在,并正在寻求解决方案。 第 7 点 - 行动和后续步骤 各方同意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工作组会议,英国将于明年主办,同时根据需要进行技术讨论,并继续根据相关TCA条款更新彼此的政策变化情况。 第 8 点 - 任何其他业务 没有提出 AOB 观点。 附件 1 - 欧盟 - 英国 TCA 设立的有机产品工作组第一次会议的与会者 英国代表团 • 英国有机产品工作组联合主席• 英国政府官员(来自DEFRA、FCDO、DBT)• 苏格兰政府官员• 北爱尔兰执行委员会官员• 威尔士政府官员 欧盟代表团 • 欧盟有机产品工作组联合主席 • 来自 AGRI , SG ,TRADE 的欧盟官员 • 欧盟成员国 附件 2 - 议程 有机产品工作组第一次会议 根据《欧盟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贸易与合作协定》建立 布鲁塞尔 , 2024 年 6 月 12 日 , 14h30 - 17h00 1.开幕词和通过议程2.通过有机产品工作组议事规则3.关于计划 / 正在进行的有机物立法发展的最新情况4.审查附件 14 TCA 实施问题5.从 2025 年 2 月 1 日起进口到 GB 的欧盟产品的英国检验证书(COI) 要求介绍 6 。关于违规行为的交流状况7.行动和后续步骤8.任何其他业务 附件 3 - 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有机产品工作组贸易与合作协定 Rule 1 椅子 欧盟和英国应当互相通知各自指定工作组联合主席的姓名、职位和联系方式。联合主席被视为授权代表欧盟或英国,直至另一方通知新的联合主席为止。 共同主席可以在特定会议或会议的部分由指定人员替代。共同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应尽快通知另一名共同主席和工作组秘书处其被指派的情况。这些议事规则中对共同主席的任何引用均应理解为包括指定人员。 Rule2 秘书处 秘书处应由联盟官员和英国政府官员组成。秘书处应在相关委员会的监督下履行这些议事规则赋予它的职责。 欧盟和英国应相互通知工作组秘书处成员的身份、职位和联系方式。该成员被认定为继续作为欧盟或英国的秘书处成员,直至欧盟或英国通知新的成员之日为止。 Rule 3 Meetings 每个工作组会议应由秘书处根据联合主席协商确定的日期和时间召集。如果欧盟或英国提出了召开会议的请求,另一方应在30天内给予适当考虑并回复。 除非共同主席另有决定 , 工作组应在布鲁塞尔和伦敦轮流举行会议。 作为第二段的例外,联合主席可以同意召开工作组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混合形式的会议。 Rule 4 参加会议 在每次会议前合理的时间内,欧盟和英国应通过秘书处互相通知各自代表团预期的组成,并指定每个代表团成员的姓名及其职务。 在适当的情况下,由联合主席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邀请专家(即非政府官员)参加工作组的会议,以提供特定主题的信息,并仅限于讨论此类特定主题的部分会议。 Rule5 Documents 工作组审议的基础书面文件应编号,并由秘书处分发给联盟和英国。 Rule6 通信 联合国和英国应通过秘书处将所有致工作小组的信件寄送。此类信件可以采用任何形式的书面通信,包括电子邮件。 秘书处应确保发送给工作组的 correspondence 被送达联合主席,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根据规则 5 进行分发。 所有直接发给或寄往联合主席的信件均应转发至秘书处,并根据规则5,在适当的情况下进行分发。 Rule7 会议议程 每次会议,秘书处应当起草一份暂行议程。该议程应在会议日期前五天与相关文件一并传输给联合主席。 暂定议程应包括欧盟或英国提出的所有议题。任何此类请求连同任何相关文件应在会议开始前七天提交给秘书处。 在会议日期前三天或之前,联合主席应决定会议议程草案。 该议程应在每次会议开始时由工作组采纳。应欧盟或英国的要求,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临时议程中未包含的其他项目纳入议程。 共同主席经协商一致,可以减少或增加第一、二、三段中规定的时间期限,以适应特定案件的要求。 Rule8 分钟数 每次会议的草拟纪要应由会议主办党的秘书处成员负责起草,并应在会议结束后七天内完成,除非联合主席另有决定。草拟纪要应传输给另一方秘书处的成员以供评论。对方可在收到草拟纪要后的五天内提交意见。 会议记录通常应总结议程上的每个项目 , 并在适用时规定 : - 提交工作组的文件 ; - 其中一位共同主席要求在会议记录中输入的任何声明 ; 和 - 就具体项目通过的业务结论。 会议纪要应附一份与会人员名单,列出每个代表团所有出席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秘书处应根据收到的评论对会议纪要草案进行调整,并在会议日期后28天内由联合主席批准修订后的会议纪要草案,或由联合主席协商同意的其他日期。 一旦获得批准,秘书处成员应签署会议纪要副本,并将其传输给联盟、英国以及监督委员会。联合主席可以同意签署和交换电子副本以满足此要求。 Rule9 Confidentiality 除非共同主席另有决定 , 否则工作组的会议应保密。 如果欧盟或英国提交了根据其法律和规定受保密或保护不披露的信息给工作组,另一方应当将收到的该信息视为保密。 共同主席可能会在工作组会议召开之前决定公布临时议程。共同主席也可能在根据规则第8条批准后决定公布会议纪要。 第三段引用的文件发布应遵守双方适用的数据保护规则。 Rule10 语言 工作组的工作语言应为英语。除非由共同主席另行决定,工作组应基于准备好的英语文件进行讨论。 Rule 11 Expenses 欧盟和英国各自承担因参加工作组会议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与会议组织和文件复制相关的支出应由会议主办方承担。 Rule12 报告 工作组应在会议前充分通知监督委员会其会议日程和议程,并向该委员会报告每次会议的结果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