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公告编号:2023-050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会计政策变更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决定自2023年1月 1日起施行该解释,并根据准则解释要求,对于因适用该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将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本次调整对本报告期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的影响数如下: 1、资产类会计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由1,398,625.86元,调增986,771.05元,调整后为2,385,396.91元;2、负债类会计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由0元,调增940,119.37元,调整后为940,119.37元;3、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未分配利润由-1,396,095,098.99元,调增46,651.68元,调整后为-1,396,048,447.31元。对本报告期母公司上海宏达资产负债表期初的影响数如下:1、资产类会计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由0元,调增408,395.73元,调整后为408,395.73元;2、负债类会计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由0元,调增382,491.99元,调整后为382,491.99元;3、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未分配利润由-1,380,536,557.48元,调增25,903.74元,调整后为-1,380,510,653.74元。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2022年1月7日,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情请见公司2022年1月1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该事项导致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出索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披露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74民初3420号】,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张志国和被告宏达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志国支付投资差额损失22,932元、佣金损失6.88元、印花税损失22.93元,共计22,961.81元。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书尚未生效。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合计29名投资者分别向上海市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2,209,028.26元。除张志国诉公司案件外,其余涉及公司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应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24号),具体内容见巨潮资讯网《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证券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公司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3、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和上海鸿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翥”)因涉及“专网通信”业务,已全面停止生产经营。公司努力通过诉讼手段维护和应对上述两子公司所涉及纠纷。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022-021,2022-62,2022-078,2022-085)。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解散清算全资子公司的议案》。2022年11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完成工商注销备案,通过工商公示系统以及当地报纸发布了债权人公告,并向债权人快递了通知函。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关于解散清算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9)。 4、2022年1月6日,公司收到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告知书,其持有的公司28,325,124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冻结日期为2022年1月4日。杭州科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34,440,000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冻结日期为2022年1月4日。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5、根据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卓睿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观峰与公司签署的《关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中有关条款规定,上海观峰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019年度不低于900万元、2020年度不低于1,950万元、2021年度不低于2,300万元。公司按《关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规定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观峰之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和《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股权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结论为业绩承诺方骥勤投资、卓睿控股需合计对公司补偿差异金额22,500万元,业绩承诺方按各自原持有上海观峰的股权比例承担。 根据《关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公司已于2023年4月、2023年7月向各业绩承诺方以及杨鑫等发出《现金补偿通知书》、《通知函》。但截至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骥勤投资、卓睿控股任何补偿款项。公司2022年8月已委托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专项处理后续上海观峰相关事项,目前计划以诉讼形式维护公司权益,但因杨鑫等涉及专网通信相关案件,公司计划的诉讼请求目前尚未正式立案。公司将继续推进该案诉讼工作,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见公司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购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关于收购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事项履约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关于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6、公司2023年6月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2021】沪0104执6361号)(以下简称“通知书”)。根据上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银投资”)与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合同纠纷一案中,澳银投资对公司申请代位追偿,要求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履行对上海鸿孜42,217,580.18元到期债务。收到通知书后公司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后续公司未再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相关文书。2023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沪0112民初40494号)和《民事起诉状》。澳银投资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将公司诉至闵行区法院,涉案金额848万元。澳银投资申请保全,保全案号为(2023)沪0112执保3612号,申请保全金额为848万元,公司账户被冻结365325.32元。公司向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闵行区人民法院已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目前该事项没有进一步进展。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关于收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关于收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二)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调整情况说明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并根据准则解释要求,对于因适用该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将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本次调整对本报告期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的影响数如下: 1、资产类会计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由1,398,625.86元,调增986,771.05元,调整后为2,385,396.91元;2、负债类会计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由0元,调增940,119.37元,调整后为940,119.37元; 3、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未分配利润由-1,396,095,098.99元,调增46,651.68元,调整后为-1,396,048,447.31元。对本报告期母公司上海宏达资产负债表期初的影响数如下: 1、资产类会计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由0元,调增408,395.73元,调整后为408,395.73元;2、负债类会计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由0元,调增382,491.99元,调整后为382,491.99元;3、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未分配利润由-1,380,536,557.48元,调增25,903.74元,调整后为-1,380,510,653.74元。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