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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集团二零二三至二零二四年中期报告

2024-03-18港股财报Z***
恒和集团二零二三至二零二四年中期报告

(Stock Code: 00513)(股份代號: 00513) 目錄 頁次 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6 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 7 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附註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25 其他資料 31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恒和珠寶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宣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 集 團」)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未 經 審 核 綜 合 中 期 業 績,連同二零二二年同期之比較數字如下: 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附註 1.編製基準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乃 按 照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頒 佈 之 香 港 會 計 準 則(「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十六之適用披露規定編製。 鑒 於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流 動 負 債 淨 值222,005,000港 元 及 期 內 產 生 之虧 損35,589,000港 元,該 等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乃 按 持 續 經 營 基 準 編 製。於 二 零 二 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有銀行貸款1,045,997,000港元,其中約695,121,000港元將於一年後到期或須按要求償還或重續。經考慮本集團有作營運資金用途的未提取銀行信貸融資超過350,000,000港 元,以 及 與 銀 行 的 良 好 記 錄 或 關 係,可 提 升 本 集 團 於 現 有 銀 行 貸 款 到 期 後 重續的能力,本公司董事會認為,本集團將有足夠營運資金以履行其到期的財務義務。因此,按持續經營基準編製財務報表實屬恰當。 除投資物業及若干金融資產以公平值計量外,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乃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按歷史成本基準編製。 編 製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時 採 納 之 會 計 政 策 及 編 製 基 準 與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全年財務報表所採用者一致。 本中期財務報告載有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及經挑選之解釋附註。該等附註載有自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全年財務報表以來,對理解本集團財務狀況及業績變動有重要性之事件及交易之解釋。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及其附註並不包括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之完整財務報表所需之所有資料。 與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有關之財務資料乃作為比較資料而載入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並不構成本公司該年度之法定全年綜合財務報表,惟摘錄自該等財務報表。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436條須予披露與該等法定財務報表有關之進一步資料如下: 本公司已根據公司條例第662(3)條及附表6第3部向公司註冊處處長遞交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 本公司核數師已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報告。核數師報告並無保留意見;並無載述核數師於並無就其報告發表保留意見之情況下,提請注意之強調事項;及並無載有根據公司條例第406(2)、407(2)或(3)條作出之陳述。 2.主要會計政策概要 (a)本集團採納之新修訂準則 於本中期期間內,本集團首次應用以下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修訂。所應用之準則及修訂與本集團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開始之中期期間之中期財務報表有關及對該等財務報表具有效力。 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實務報告第2號(修訂)會計政策之披露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修訂)會計估計之定義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修訂)與單一交易產生的資產及負債相關的遞延稅項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及相關修訂保險合約 (b)已頒佈但尚未生效之新訂準則及準則修訂 下列可能與本集團財務報表有關並已經頒佈之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於編製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之財政期間尚未生效,亦未獲本集團提早採納。 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具契諾的非流動負債(「二零二二年修訂」)1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二零二零年修訂」)1、3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供應商金融安排1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修訂)售後租回之租賃負債1香港詮釋第5號(經修訂)財務報表之呈列-借貸人對載有按要求償還條款之定期貸款之分類1香港會計準則第21號(修訂)缺乏可交換性2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及香港會計準則第28號(修訂)投資者與其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之間的出售或注入資產4 1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或其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2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或其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3由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修 訂,二 零 二 零 年 修 訂 的 生 效 日 期 推 遲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一 月 一 日或其後開始之年度期間4尚未釐定強制生效日期,惟可供採納 3.分部資料 本 集 團 基 於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審 閱 之 報 告 釐 定 營 運 分 部,該 等 報 告 用 於 評 估 表 現 及 分 配 資源。 本公司之執行董事被認定為主要營運決策者。執行董事已將本集團四大(二零二二年:四大)業務類別定為營運分部。 本集團已識別以下可呈報分部: -珠寶業務;-物業投資及發展;-採礦業務;及-投資 由 於 各 產 品 及 業 務 類 別 需 要 不 同 資 源 及 市 場 推 廣 方 法,因 此 該 等 營 運 分 部 各 自 獨 立 管 理。所有分部間轉讓(如有)按公平價格進行。 4.收益 期內,來自本集團主要業務之收益如下: 與客戶之間的合約產生之收益確認銷售貨品收益之時間-於某一時點來自其他來源之收益租金收入利息收入投資之股息收入 5.財務成本 利息支出:銀行貸款租賃負債之利息應付一間關聯公司款項所產生之應歸利息開支 總借貸成本 減:資本化之利息-投資物業(附註10)-發展中物業(附註14) 6.除所得稅前虧損 本集團除所得稅前虧損乃經扣除╱(計入)以下項目達致: 7.所得稅開支 在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內扣除之所得稅開支金額為: 香港利得稅以期內於香港產生之估計應課稅溢利按稅率16.5%(二零二二年:16.5%)計算。其他地區應課稅溢利之稅項乃基於本集團經營業務所在之司法權區之現行法例、詮釋及慣例,按該等司法權區現時適用之稅率計算。 8.股息 (i)董 事 會 不 建 議 就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個 月 派 付 任 何 中 期 股 息(二 零二二年:無)。 (ii)於中期期間就過往財政年度批准及派付予權益股東之股息: (iii)於 二 零 二 二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宣 派 之 截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年 度 之 末 期 股 息13,662,000港元已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派付。 9.每股虧損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每股基本及攤薄虧損乃基於下列數據計算: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每股基本虧損乃基於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31,677,000港元(二零二二年:虧損6,261,000港元)及期內已發行普通股加權平均數683,118,258股(二零二二年:683,118,258股)計算。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及 二 零 二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個 月,由 於 購 股 權 具 反 攤 薄 影 響,故 於計算每股攤薄虧損時並無假設購股權獲行使。 10.投資物業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賬面金額為2,078,22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2,078,100,000港元)之投資物業已質押,作為本集團獲授之若干銀行貸款之擔保。 11.採礦權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預 期 為 數 約246,573,000港 元(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243,714,000港元)之發展中物業將不會自報告日期末起計未來十二個月內變現。 於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團 賬 面 淨 額 合 共 約668,039,000港 元(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三十日:657,777,000港元)之發展中物業已質押,作為本集團獲授之一般銀行信貸融資之擔保。 15.貿易應收款項 本集團一般按照行業慣例並於考慮客戶之信譽、還款紀錄及經營年期後釐訂授予客戶之信貸條款。每名客戶均設有最高信貸額。本集團對其未償還應收款項維持嚴格控制。逾期款項由高級管理層定期審閱。 於報告日期,扣除撥備後基於銷售確認日期之貿易應收款項賬齡分析如下: 16.貿易應付款項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之 信 貸 條 款 因 應 與 不 同 供 應 商 協 定 之 條 款 而 不 同。於 報 告 日 期,基 於 發 票 日期之本集團貿易應付款項賬齡分析如下: 17.銀行貸款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之銀行貸款如下: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之銀行貸款信貸融資由下列項目作抵押╱擔保: (a)本集團投資物業、發展中物業、若干物業、廠房及設備以及使用權資產之法定押記;(b)若干無形資產、存貨及貿易應收款項;(c)本公司及非控制權益分別簽立之公司擔保; 17.銀行貸款(續) (d)本公司間接附屬公司之普通股;(e)轉讓若干投資物業之租金收入;及(f)轉讓發展中物業之銷售所得款項 本 集 團 以 港 元 計 值 之 銀 行 貸 款 信 貸 融 資1 , 0 2 7 , 8 9 7 , 0 0 0港 元(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1,036,213,000港元)及以美元計值之銀行貸款信貸融資18,1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22,164,000港元)等額之浮動年利率介乎5.05%至8.5%(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1.86%至8.25%)。 應付款項為無抵押、免息及毋須於未來十二個月內償還。 (a)應付關聯公司款項為無抵押、免息及須於由報告日期起計未來十二個月內償還,其中6,843,000港元為無抵押、免息及須按要求償還。 (b)應付關聯公司款項為無抵押、免息及毋須於由報告日期起計未來十二個月內償還,其中賬面金額27,297,000港元乃採用市場年利率4.75%計算。 非流動負債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鄭小燕女士墊付一筆人民幣4,000,000元(相等於約4,384,000港元(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人民幣4,000,000元(相等於約4,306,000港元)))之貸款,該貸款為無抵押、免息及於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到期償還。 21.股本 已發行及繳足: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股本於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內並無變動。 22.購股權計劃 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三日採納一項購股權計劃(「二零一零年購股權計劃」),該計劃已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屆 滿。因 此,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採 納 一 項 新購股權計劃(「二零二零年購股權計劃」)。自二零二零年購股權計劃獲採納以來,並無根據二零二零年購股權計劃授出任何購股權。 二零一零年購股權計劃下尚未行使購股權之詳情如下: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2.購股權計劃(續) 於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並無購股權獲授出及行使(二零二二年:無)。 尚未行使購股權之加權平均行使價為1.67港元(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1.67港元),而尚未行使購股權之加權平均剩餘合約年期約為2.5年(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3年)。 23.金融工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