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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ck Code: 00513)(股份代號: 00513) 目錄 頁次 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6 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 7 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附註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24 其他資料 29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恒和珠寶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宣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 集 團」)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未 經 審 核 綜 合 中 期 業 績,連同二零二三年同期之比較數字如下: 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附註 1.編製基準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乃 按 照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頒 佈 之 香 港 會 計 準 則(「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D2之適用披露規定編製。 於 編 製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時,本 公 司 董 事 認 為,儘 管 本 集 團 於 期 內 產 生 本 公 司 擁 有 人應佔虧損約16,968,000港元,且截至同日,本集團流動負債超出其流動資產約372,518,000港元,但本集團仍有能力繼續按持續經營基準經營。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有銀行貸款879,727,000港元獲分類為流動負債,而本集團僅維持現金及現金等額59,387,000港元。 於評估使用持續經營基準編製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的適當性時,本公司董事已審慎周詳考慮本集團的未來流動資金及表現以及本集團的可獲融資來源,並於評估本集團是否擁有充足財務資源以持續經營基準經營時,計及以下計劃及措施: 1.於報告日期後,本集團繼續向買方移交待售物業的已落成單位,總代價約為60,200,000港 元,而 餘 下 物 業 預 期 將 以 足 夠 利 潤 售 出,以 涵 蓋 相 關 銀 行 貸 款 未 償 還 結 餘。償 還 銀行貸款後的任何盈餘資金將用作本集團的額外營運資金; 2.按本集團過往良好的合規記錄,包括及時結算及可提供的充足抵押資產,本公司董事預期獲分類為流動負債的銀行貸款可按期償還或可於到期後予以重續。此外,本集團有作營運資金用途的未提取銀行信貸融資超過283,000,000港元;及3.本集團將不懈努力提升其營運,並採取措施加強各類經營開支的成本控制,改善其經營活動現金流,強化本集團營運資金。 董 事 認 為,經 計 及 上 述 計 劃 及 措 施 後,本 集 團 將 擁 有 充 足 的 營 運 資 金 可 為 其 經 營 提 供 資 金及履行其適時到期的財務責任。因此,董事認為,按持續經營基準編製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乃屬適宜。 1.編製基準(續) 倘 本 集 團 無 法 實 現 上 述 計 劃 及 措 施,其 可 能 無 法 按 持 續 經 營 基 準 經 營,該 情 況 下 則 須 作 出調整以將本集團資產的賬面值撇減至其可收回金額,為可能產生的任何進一步負債作出撥備,並 分 別 將 非 流 動 資 產 及 非 流 動 負 債 重 新 分 類 為 流 動 資 產 及 流 動 負 債。該 等 調 整 的 影 響並未反映於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 除投資物業及若干金融資產以公平值計量外,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乃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按歷史成本基準編製。 編 製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時 採 納 之 會 計 政 策 及 編 製 基 準 與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全年財務報表所採用者一致。 本中期財務報告載有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及經挑選之解釋附註。該等附註載有自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全年財務報表以來,對理解本集團財務狀況及業績變動有重要性之事件及交易之解釋。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及其附註並不包括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之完整財務報表所需之所有資料。 與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有關之財務資料乃作為比較資料而載入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並不構成本公司該年度之法定全年綜合財務報表,惟摘錄自該等財務報表。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436條須予披露與該等法定財務報表有關之進一步資料如下: 本公司已根據公司條例第662(3)條及附表6第3部向公司註冊處處長遞交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本公司核數師已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報告。 核數師報告並無保留意見;並無載述核數師於並無就其報告發表保留意見之情況下,提請注意之強調事項;及並無載有根據公司條例第406(2)、407(2)或(3)條作出之陳述。 2.主要會計政策概要 (a)本集團採納之新修訂準則 於本中期期間內,本集團首次應用以下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修訂。所應用之準則及修訂與本集團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開始之中期期間之中期財務報表有關及對該等財務報表具有效力。 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二零二零年修訂」)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具契諾的非流動負債(「二零二二年修訂」)香港詮釋第5號(經修訂)財務報表之呈列-借貸人對載有按要求償還條款之定期貸款之分類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供應商金融安排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修訂)售後租回之租賃負債 (b)已頒佈但尚未生效之新訂準則及準則修訂 下列可能與本集團財務報表有關並已經頒佈之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於編製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之財政期間尚未生效,亦未獲本集團提早採納。 香港會計準則第21號(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號、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及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及香港會計準則第28號(修訂) 缺乏可兌換性1對金融工具分類及計量的修訂2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的年度改進-第11冊2 1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或其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2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或其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3於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或其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4尚未釐定強制生效日期,惟可供採納 3.分部資料 本 集 團 基 於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審 閱 之 報 告 釐 定 營 運 分 部,該 等 報 告 用 於 評 估 表 現 及 分 配 資源。 本公司之執行董事被認定為主要營運決策者。執行董事已將本集團四大(二零二三年:四大)業務類別定為營運分部。 本集團已識別以下可呈報分部: -珠寶業務;-物業投資及發展;-採礦業務;及-投資 由 於 各 產 品 及 業 務 類 別 需 要 不 同 資 源 及 市 場 推 廣 方 法,因 此 該 等 營 運 分 部 各 自 獨 立 管 理。所有分部間轉讓(如有)按公平價格進行。 4.收益 期內,來自本集團主要業務之收益如下: 與客戶之間的合約產生之收益確認銷售貨品收益之時間-於某一時點-來自珠寶業務之收益-來自物業投資及發展之收益來自其他來源之收益租金收入利息收入投資之股息收入 利息支出:銀行貸款租賃負債之利息應付一間關聯公司款項所產生之應歸利息開支 總借貸成本 減:資本化之利息-發展中物業(附註14) 6.除所得稅前虧損 本集團除所得稅前虧損乃經扣除╱(計入)以下項目達致: 7.所得稅開支 在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內扣除之所得稅開支金額為: 香港利得稅以期內於香港產生之估計應課稅溢利按稅率16.5%(二零二三年:16.5%)計算。其他地區應課稅溢利之稅項乃基於本集團經營業務所在之司法權區之現行法例、詮釋及慣例,按該等司法權區現時適用之稅率計算。 8.股息 董事會不建議就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派付任何中期股息(二零二三年:無)。 9.每股虧損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每股基本及攤薄虧損乃基於下列數據計算: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每股基本虧損乃基於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16,968,000港元(二零二三年:虧損31,677,000港元)及期內已發行普通股加權平均數683,118,258股(二零二三年:683,118,258股)計算。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個 月,由 於 購 股 權 具 反 攤 薄 影 響,故 於計算每股攤薄虧損時並無假設購股權獲行使。 10.投資物業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賬面金額為1,990,400,000港元(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1,990,400,000港元)之投資物業已質押,作為本集團獲授之若干銀行貸款之擔保。 11.採礦權 期初賬面淨額期╱年內減值撥回匯兌調整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一間主要聯營公司之淨資產總值約21,327,000港元不再分類為於聯營公司之投資,其重新分類為以公平值計入其他全面收益之金融資產。 13.於合營企業之權益 發展中物業待售物業 14.發展中物業及待售物業(續)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預 期 為 數 約212,631,000港 元(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210,871,000港元)之發展中物業預期不會自報告日期末起計未來十二個月內變現。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團 賬 面 淨 額 合 共 約341,332,000港 元(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三十日:485,123,000港元)之發展中物業及待售物業已質押,作為本集團獲授之若干銀行貸款之擔保。 15.貿易應收款項 本集團一般按照行業慣例並於考慮客戶之信譽、還款紀錄及經營年期後釐訂授予客戶之信貸條款。每名客戶均設有最高信貸額。本集團對其未償還應收款項維持嚴格控制。逾期款項由高級管理層定期審閱。 於報告日期,扣除撥備後基於銷售確認日期之貿易應收款項賬齡分析如下: 16.貿易應付款項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之 信 貸 條 款 因 應 與 不 同 供 應 商 協 定 之 條 款 而 不 同。於 報 告 日 期,基 於 發 票 日期之本集團貿易應付款項賬齡分析如下: 17.銀行貸款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之銀行貸款如下: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之銀行貸款信貸融資由下列項目作抵押╱擔保: (a)本 集 團 投 資 物 業、發 展 中 物 業 及 待 售 物 業、若 干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以 及 使 用 權 資 產 之法定押記; (b)本公司及非控制權益分別簽立之公司擔保; 17.銀行貸款(續) (c)本公司間接附屬公司之普通股;(d)轉讓若干投資物業之租金收入;及(e)轉讓發展中物業及待售物業之銷售所得款項 本 集 團 以 港 元 計 值 之 銀 行 貸 款 信 貸 融 資8 6 2 , 7 6 6 , 0 0 0港 元(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1,024,440,000港元)及以美元計值之銀行貸款信貸融資16,961,000港元(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11,796,000港元)等額之浮動年利率介乎4.79%至6.89%(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5.05%至8.5%)。 18.應付非控制權益款項 未經審核經審核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千港元千港元 應付款項為無抵押、免息及毋須於未來十二個月內償還。 未經審核經審核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千港元千港元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為無抵押、免息及須於由報告日期起計未來十二個月內償還。 (a)(b)應付關聯公司款項為無抵押、免息及毋須於由報告日期起計未來十二個月內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