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研究了蒙古设立金融服务监察员的经验和教训,借鉴了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实践。金融服务监察员可以帮助解决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研究发现,设立金融服务监察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监管机构的有效合作,同时也需要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公众教育体系。研究结果对于蒙古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