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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 第四期, 二零一五年十月

信息技术2015-10-20毕马威笑***
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 第四期, 二零一五年十月

© 2015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 香港合夥制事務所,是與瑞士實體 — 畢馬威國際合作組織 (「畢馬威國際」) 相關聯的獨立成員所網路中的成員。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交易所指引信更新-- 就财政年度结束后短期内完成上市的相关财务披露要求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交易所” ) 最近更新了有关豁免严格遵守《主板规则》第4.04(1)条及《创业板规则》第7.03(1)条及11.10 条(统称 “相关规则” )的条件的指引信 (“GL25-11”)。 相关规则规定,主板上市申请人须在会计师报告内列载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三个财政年度每年的综合业绩,创业板上市申请人为两个财政年度每年的综合业绩。 上市申请人若拟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不久刊发招股章程,其在编制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经审核财务资料时往往会遇到困难。交易所在GL25-11内列出了计划在财政年度结束后首三个月内(创业板上市申请人:两个月)上市的上市申请人获豁免严格遵守相关规则的各项条件 (“相关豁免”)。有关符合GL25-11内列载的相关豁免条件所需的财务资料要求概要,请参阅本通讯的最后部分。 在GL25-11于2015年9月的更新中,交易所考虑了其在上市决策 (“LD”) 91-1中就第4.04(1)条豁免所作出的决定并加入了相关的指引。值得一提的是,交易所在经更新的指引信中指出其将不会自动授予相关豁免,且“若申请人最近的业务表现下滑,以致申请人在不获授予相关规则豁免的情况下,未能符合最低盈利要求”,交易所 亦不大可能授予该豁免。 如交易所授予相关 豁免,如申请人业绩(如收入、纯利及/或纯利比率)出现重大不利变动,交易所会对上市文件的披露施加条件,确保投资者在上市申请人的会计师报告欠缺收录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的情况下,仍有合理充分资料对上市申请人作出知情评估。 强化上市文件的披露可包括盈利预测、出现重大不利变动的理由和定性分析,以及就该等重大不利变动是否属偶发性且将来不太可能再次发生作出评述。 计划根据相关豁免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不久刊发招股章程的上市申请人,必须确保能符合经修订的指引信中载列的所有必要条件。 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第四期 | 二〇一五年十月 本所观察结论 由于许多上市申请人采用12月31日作为财政年度的年结日,若这些申请人希望于2016年第一季度完成上市,而它们的业务表现出现下滑,且预期包括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营业纪录期的利润未能符合最低盈利要求,它们可能会发现较难以取得相关豁免。 举例来说,若某主板上市申请人于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录得超过港币5,000万元营业利润 (即主板上市的最低要求),而于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则未能达到该要求,如果该上市申请人被认定为最近的业务表现下滑,该上市申请人便可能无法从交易所取得相关豁免。实际的影响就是除非该上市申请人能够在当前财政年度结束 (即2015年12月31日) 前刊发招股章程以避免需要取得相关豁免,否则它可能会由于不能满足上市要求而无法完成上市。 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2 kpmg.com/cn 所载资料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针对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个别情况而提供。虽然本所已致力提供准确和及时的资料,但本所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阁下收取时或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资料行事。 © 2015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 香港合夥制事務所,是與瑞士實體 — 畢馬威國際合作組織 (「畢馬威國際」) 相關聯的獨立成員所網路中的成員。版權所有,不得轉載。符合GL25-11中豁免条件所需的相关财务资料要求概要 主板上市申请人 创业板上市申请人 要求 在最近一个年结后2个月内(例如在2016年2月29日或之前) 刊发招股章程 在最近一个年结后的第3个月(例如在2016年3月) 刊发招股章程 在最近一个年结后2个月内(例如在2016年2月29日或之前) 刊发招股章程 营业纪录期 3个财政年度,另加与招股章程刊发日期相距不超过6个月的末段汇报期的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表 2个财政年度,另加与招股章程刊发日期相距不超过6个月的末段汇报期的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表 示例:营业纪录期涵盖截至2012年、2013年及2014年12月31日止3年和截至2015年8月31日止8个月 示例:营业纪录期涵盖截至2012年、2013年及2014年12月31日止3年和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9个月 示例:营业纪录期涵盖截至2013年及2014年12月31日止2年和截至2015年8月31日止8个月 最近一个财政年度 (例如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资料 收录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溢利估计 (例如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 或申请人必须提供理据说明为何没有收录溢利估计 遵从有关初步业绩公告内容的规定披露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财务资料 (例如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提供有关该业绩的评述 收录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溢利估计 (例如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 或申请人必须提供理据说明为何没有收录溢利估计 于联交所上市 必须在年结后3个月内上市 (例如在2016年3月31日) 必须在年结后2个月内上市 (例如在2016年2月29日) 初步业绩公告 — 全年 在年结后第3个月结束 (例如2016年3月31日) 前公布 如果初步业绩资料已经收录在招股章程内,交易所会考虑按个别情况授予豁免 在年结后第3个月结束 (例如2016年3月31日) 前公布 年报 在年结后第4个月结束 (例如2016年4月30日) 前刊发 在年结后第4个月结束 (例如2016年4月30日) 前刊发 在年结后第3个月结束 (例如2016年3月31日) 前刊发 如对本刊物的讨论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刘国贤、王霭怡或何展明(资本市场咨询组)。 刘国贤 资本市场咨询组主管 Tel.: +852 2826 8010 paul.k.lau@kpmg.com 王霭怡 合伙人 Tel.: +852 2978 8195 katharine.wong@kpmg.com 何展明 合伙人 Tel.: +852 2143 8533 anthony.ho@kpm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