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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 第一期, 二零一五年一月

信息技术2015-01-30毕马威孙***
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 第一期, 二零一五年一月

©2015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香港印刷。 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二〇一五年一月— 第一期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咨询总结 2014 年 12 月 19 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所」) 在其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咨询总结中发表了主板上市规则 (「《主板规则》」) 附录十四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守则》」) 的修订。上市申请人将需在始于201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的会计期间落实《守则》的修订。 有关咨询文件的目标和建议方案概述,请参考我们于 2014 年 7 月发布的《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咨询总结的内容概述如下: 1.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交易所采纳《守则》C.2 的标题由「内部监控」修改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拟定修订。 2.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职责 在考虑了回应者的意见后,交易所采纳对《守则》C.2 原则的建议修订,并对原来建议方案作出细微修订如下 (于「」中标明) : • 董事会负责「厘定」和评估上市发行人达成目标时所愿意接纳的风险,确保设立及维持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及 • 管理层负责设计、执行及监察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管理层亦应向董事会「确认」该等系统的有效性。 最新的监管变动 本节主题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咨询总结 本期通讯概述香港资本市场的最新监管变动和合规的课题。内容包括: •最新的监管变动 •上市申请人的适用指引 •其他最新发展 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2015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香港印刷。 若上市发行人希望了解有关规则的概要资料及其影响,请参阅毕马威就经修订的企业管治守则对香港上市公司的影响所出版的其他专业刊物。 《香港交易所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咨询总结》 3. 每年检讨并于《企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 除了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对审核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意见或建议作出强制披露外,交易所采纳了其余的建议修订。请参考本所 较早前出版的刊物 收录的建议方案概要。 4. 内部审核 在咨询文件中,交易所提出的建议包括新增附注解释,以厘清拥有多家上市发行人的集团可让旗下成员公司共享控股公司的集团资源去执行内部审核功能。在考虑了所收到的意见后,交易所决定让上市发行人灵活决定最适合执行其他成员公司的内部审核职能的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或附属公司。除此修订外,交易所采纳其余的所有建议。 2 5. 审核委员会的角色 交易所采纳其所有建议。 交易所亦公布了一系列 常见问题,以协助上市发行人了解和遵守《守则》中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相关的规定。 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2015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香港印刷。 控股股东股份禁售指引 交易所在上市决策 LD85-2015 号(2015 年 1 月) 中决定,上市后立即终止其作为控权股东身份的上市申请人的控权股东1,在申请人上市后的 12 个月内仍须遵守禁售股份的规定。 会计师报告的董事薪酬披露指引 交易所近期更新了指引信 GL62-13 号(2013 年 7 月,并于 2014 年 1 月和 3 月,以及 2015 年 1 月更新) ,以厘清上市申请人的董事在营业纪录期内并非上市申请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便不须载入会计师报告董事薪酬的列表内。 上市申请人的适用指引 3 营业纪录期间或之后收购附属公司或业务的会计及披露规定的指引 交易所近期更新了指引信 GL32-12 号(于 2012 年 3 月发布,2014 年 1 月、3 月及 10 月更新) 获得了更新,列明交易所免除披露上市申请人在营业纪录期间后收购的附属公司或业务的财务信息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 关于上市申请人在日常业务中收购股本证券: (a) 各收购事项 (按《主板规则》第 14.07 条所界定) 的百分比率均低于5% (以上市申请人营业纪录期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为计算基准); (b) 上市申请人不能对相关公司或业务行使控制权,亦无重大影响力;及 (c) 上市文件应包括进行收购事项的理由,并确认交易对手和交易对手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上市申请人及其关连人士的独立第三方。 • 关于收购业务或附属公司: (a)所收购或将收购业务或附属公司的百分比率均低于 5% (以上市申请人营业纪录期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为计算基准); (b)所收购或将收购业务或附属公司并无历史财务资料,或要取得或编制该等历史财务资料将构成不适当的负担;及 1 在主板规则中,「控权股东」是指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中拥有 30% (或《收购守则》不时指定可触发强制公开要约的份额) 或更多的表决权,或可控制发行人董事会绝大部分成员组成的任何人士或团体。 本节主题 •控股股东股份禁售指引 •会计师报告的董事薪酬披露指引 •营业纪录期间或之后收购附属公司或业务的会计及披露规定的指引 (c) 上市文件内就每一收购事项提供的资料,最少应包括须予披露的交易按《主板规则》第十四章规定须提供的资料。 此外,指引信的更新还厘清了《主板规则》第 4.05A 条的规定。根据《主板规则》第 4.05A 条的规定,若上市申请人在营业纪录期购入任何重大附属公司或业务,而该项收购若进行则已须于申请日期当天归类为主要交易或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者,则上市申请人必须披露该重大附属公司或业务收购前的财务资料,该等财务资料包括从营业纪录期起至收购日期止期间的财务资料。为了评估收购的规模,所收购的附属公司或业务在营业纪录期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即第三年) 的总资产、溢利及收入应与上市申请人在同一会计年度的同等项目作比较。交易所已经在更新的指引信中阐明,如所收购附属公司或业务的会计年度与上市申请人的会计年度并不一致,该附属公司或业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总资产、溢利及收入应与申请人营业纪录期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同一项目作比较。 例如,要确定以 12 月年结的上市申请人对以 3 月年结的附属公司于 2015 年 1 月的收购活动是否构成重大或非常重大的收购,应以该附属公司截至 2014 年 3 月止年度的总资产、利润和收入与上市申请人截至 2014 年 12 月止年度的总资产、利润和收入进行对比。 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2015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香港印刷。 其他最新发展 4 不同投票权架构概念文件 2014 年 8 月 29 日,交易所发布了《不同投票权架构概念文件》 (「概念文件」),文件旨在就有关概念咨询市场意见,现时已在或有意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否获准采用给予若干人士与其持股量不成比例的投票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管治架构(「不同投票权架构」)。该概念文件的咨询期为 3 个月,于 2014 年 11 月 30 日截止。 公平及平等对待股东是香港上市规则的一般原则。根据此原则,一位股东若与另一股东在一家公司的权益相同,即不得拥有较另一股东更大的投票权力,即「一股一票」的概念。此概念多年来一直被认定是香港投资者保障的重要内容,因此概念将控股股东的权益与其他股东的权益连系,使持有公司最大股权的股东罢免表现不理想的在任管理人变成可行。 若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我们认为当局必须修订现有的上市规则(包括《企业管治守则》) 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保障。可行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i) 规定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的上市公司提升公司的企业治理结构,以防范因同股不同权架构被滥用而损害小股东利益,例如要求该等上市公司增加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ii) 限制只有超过特定规模的公司才可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因为不同投票权架构可能不适用于未能展示高水准企业治理往绩的小型企业;(iii) 对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的股权结构施加强制性限制。 而限制特定行业 (如信息技术公司) 采取双重股份制结构的方法未必可行。然而,这可能会产生主观考虑和定义上的问题,而且对特定行业的企业实施限制可能会与当前采用的「平等市场机会」原则相悖; 国际上其他证券交易所 (如纽约证券交易所 (「纽交所」) 和纳斯达克) 均允许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 论者及其他市场人士曾提出多项理据,一批主张维持现状,另一批则提倡容许现时已在或拟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有关论据概述于概念文件中。交易所指出,他们现阶段不拟就具体《主板规则》修订进行咨询,而是先就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概念咨询市场意见,希望推动市场特别就此进行条理清晰的讨论。 交易所預期概念文件或会产生以下两个可行结果其中之一: •总结现时毋须对《主板规则》作出修订。在此情况下,交易所会刊发咨询总结,阐释相关结果的理据。 •支持对《主板规则》作出重大修订,以接纳不同投票权架构。在该等情况下,交易所会就《主板规则》的任何修订须进行第二阶段的正式咨询程序,包括有关任何建议《主板规则》修订的范围及用语等细节的咨询。 本节主题 •不同投票权架构概念文件 •参照新《公司条例》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检讨《上市规则》的财务资料披露规定以及其他非主要/轻微的修订建议咨询文件 •沪港通——关于上市发行人的持续义务的问答 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2015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香港印刷。 5 3. 修订其他财务资料披露的相关规则以加强交易所在有关方面的合规监察 现时,《主板规则》并没有任何关于修改财务报表的明确条文。新《新条例》订明,如财务报表的文本已向股东送交,而董事其后发现财务报表不符合《新条例》的规定,则董事可安排修改财务报表,以及对有关董事报告或财务摘要报告作出必需的相应修改。 考虑到上述事项,交易所建议: • 明确规定发行人须在董事决定修改财务报表之后尽快刊登公告; • 规定发行人若因修正重大错误而作出前期调整,该调整须于业绩公告/财务报表内披露,并使用新的标题类别;及 • 加入有关披露要求的附注,以列明《主板规则》其他部分载列有关定期财务报告的披露规定。 4. 其他建议的规则修订包括: • 规定发行人公布有关股息或其他分派的董事会决定时亦须包括该等股息或其他分派的预期派息日期; • 说明凡涉及收购或出售任何物业权益或物业公司的关连交易,有关通函必须提供物业估值;及 • 删除须于交易通函中披露发行人附属公司的董事及其紧密联系人的竞争业务权益资料的规定。 咨询期已于 2014 年 10 月已经结束,预计交易所于 2015 年第一季度期间公布咨询结果。 沪港通——关于上市发行人的持续责任的常问问题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核准通过的中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计划 —— 「沪港通」已于 2014 年 11 月 17 日正式启动。 对于可通过沪港通供投资者南下投资其证券的香港上市发行人而言,他们继续由香港上市规则管治。沪港通的落实预计不会对上市发行人的持续上市责任构成任何重大改变。 然而,由于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股东基础可能会扩大至包含中国内地投资者,为确保公平及平等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得以适当遵守,交易所编制了一系列常问问题——《常问问题系列 29》,为香港上市发行人提供指引,包括 (i) 进行公司行动(如向现有股东优先发行或进行实股分派),(ii) A + H股发行人在两地停牌安排并确保证券交易资讯流通;及 (iii) 向其投资者发送清晰的公司通讯。 参照新《公司条例》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检讨《上市规则》的财务资料披露规定以及其他非主要/轻微的修订建议咨询文件 201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