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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 第四期, 二零一六年七月

信息技术2016-07-22毕马威从***
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 第四期, 二零一六年七月

© 2016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有关《上市规则》披露的主要范畴方面 新审计报告准则 香港联合 交易所 对上市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审阅概览 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港交所”)于2016年7月15日刊发报告,总结其对上市发行人于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发布的财务报告进行审阅所观察到的主要发现结果及披露内容改善空间建议。 作为港交所监管工作一部分,港交所设有财务报表审阅计划(“审阅计划”),以风险寻向的方式检查发行人定期刊发的财务报告,包括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港交所定期刊发报告,载述他们通过审阅计划所观察到的主要问题和得出的审阅结果,使上市发行人编制定期财务报告时能对潜在的问题提高警惕,透过汲取别人的经验,改善自己日后的报告质量。 主要发现结果和建议 • 上市发行人应注意于《主板上市规则》(“主板规则”)附录十六或相应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年报财务资料披露的要求,同时应留意港交所近期参照新《公司条例》(第622章)(“新《公司条例》”)而对《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 • 上市发行人应主动解决审计师于已出具 修改意见的审计师报告中指出的问题。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应注意他们须负责编制真实而公允的财务报表及设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而且了解 内部监控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元素。 下面列明了港交所 近期根据《 主板规则 》附录 十六的 披露要求得出的主要发现结果和建议: •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和业务 审视 • 新《公司条例》规定 的其他披露 • 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 • 董事薪酬 • 最高薪酬的五名人士及按薪酬等级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酬金 • 可供分派储备 • 审计师已出具修改意见的财务报表 • 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 截至2016年12月15日或之后 止期间 的财务报表的审计师报告将须遵守香港会计师公会于2015年8月颁布新订及经修订《香港审计准则》,该准则 大幅改进审计师报告的方式及内容,并且针对企业实体本身情况。 我们建议上市发行人在重点审计事项、持续经营问题及其他重大事项或交易于报告期间或早期阶段,与审核委员会及审计师讨论新审计师报告,以减低最后一刻才出现的非预期事项的风险,并避免延迟发布年度业绩。 香港 资本市场通讯 二零一六年七月|第四期 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kpmg.com/cn 所载资料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针对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个别情况而提供。虽然本所已致力提供准确和及时的资料,但本所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阁下收取时或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资料行事。 © 2016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属于毕马威国际的商标或注册商标。 业务审视 非公认会计原则披露 • 上市发行人应在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中 进行均衡 讨论(不偏不倚地对待正面与负面事件),并且针对其本身情况( 包括重大事件或重大结余及交易的性质和影响),避免样板式的披露掩盖了有用 的信息 。 上市发行人须根据港交所 参照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或之后止 的财务 年度生效的新《公司条例》而对《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在董事报告内载列 业务审视章节。在编制业务审视时 ,上市发行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 相互参照 上市发行人可通过相互参照的方式在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中载列业务审视章节,因为其披露要求与业务审视的披露要求相似。但是,董事报告内参照引用的内容应清晰地 表明年报中相互参照部分“构成董事报告的一部分” 。上市发行人应确保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中的披露符合业务审视的内容要求。 • 主要风险 及不明朗因素 上市发行人在业务审视章节披露风险时须考虑 它们对发行人业务的重要性。只有上市发行人 真正关心的风险和不明朗因素才应被纳入业务审视中。而且,上市发行人应在业务审视中披露如何管理和降低这些主要风险。 • 上市发行人应注意,若他们未有提前采纳已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新订或经修订会计准则,应加以说明,并就其评估采纳新订或经修订准则对发行人于首次应用期间的财务报表可能带来的影响作适当披露。 如果发行人尚未确定或未能合理估计其影响,应披露此实际情况。 • 上市发行人应确保,非国际/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财务信息的披露(”非公认会计原则披露“)既没有误导成分也不会混淆其他财务业绩及财务状况。 关于非公认会计原则披露的建议,上市发行人: • 不应过分强调或侧重非公认会计原则披露。 • 应解释呈报非公认会计原则披露的原因。 • 应解释非公认会计原则披露的计算方法。 • 应将非公认会计原则披露与财务报表对账,并解释重大调整(如有)。 • 不应将过去曾发生或未来很可能发生的项目列为“非经常性” 或“一次性”项目。 • 各个期间应以一致的方式呈报非公认会计原则披露。 • 呈列非公认会计原则披露时应包含警示声明。 • 上市发行人应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商誉)实施稳健的资产减值检讨程序,以确保进行合理而非过于乐观的假设。此外,发行人应就改善披露质素进行更多工作,特别是当可收回金额是基于管理层估计的现金流预测、增长率及折现率。 • 上市发行人应评估是否拥有控制投资对象的权力,以及是否需要及适当合并投资对象的财务报表。上市发行人应清楚如实披露支持评估的事实和情况。 以上建议由港交所根据个别上市发行人刊发的报告披露的具体信息提出。但港交所在报告中提出的加强披露建议并不代表相关会计准则中最低披露要求的完整列表。港交所鼓励上市发行人咨询他们的审计师或专业顾问,以确保恰当采用会计和披露要求。 如对本刊物的讨论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联系资本市场 咨询组合伙人 。 刘国贤 毕马威 中国 资本市场 咨询组主管 电话:+852 2826 8010 paul.k.lau@kpmg.com 王霭 怡 毕马威中国 资本市场咨询组 合伙人 电话:+852 2978 8195 katharine.wong@kpmg.com 何展明 毕马威中国 资本市场咨询组 合伙人 电话:+852 2143 8533 anthony.ho@kpm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