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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服务行业:OTT持续成为热点,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信息技术2013-04-09马军华创证券能***
通信服务行业:OTT持续成为热点,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证监会审核华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批文号:证监许可(2009)1210号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table_main] 行业报告 2013年04月06日 行业报告 通信服务 [table_research] 证券分析师: 马军 执业编号: S0360512110002 Tel: 010-66500868 Email: majun@hczq.com 研究助理: 束海峰 Tel: 01066500831 Email: shuhaifeng@hczq.com OTT持续成为热点,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观点综述 1. 近期OTT事件持续的发酵,各方利益的代言人都纷纷跳出来发表自己的观点。政府和运营商官方、腾讯等当事人的声音日益减少,我们认为几家机构正在政府的协调下进行谈判。也许不久就有一个各方互相妥协的方案。而目前民间的舆论很多,由于涉及到很多技术专业的知识以及复杂的业务背景,普通民众自然意见很大,网络媒体上的声音就更大了,同时还有一些行业性的协会公开出来强烈反对。 2. 我们认为未来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运营商现阶段对外先后向互联网厂商收费,并督促互联网厂商优化流量形式;运营商对内实施流量经营和流量管控,尽可能提高网络效率和网络性价比;未来在计费系统,流量管控系统完善的可能性下,最后推出定向流量套餐包。 3. 在上期的《OTT与运营商打响一场没有输家的战争》中我们就OTT对产业的相关影响进行了简单的论述,这里就不再复述了。我们认为要充分理解本次OTT事件,可以着重关注以下几个的聚焦点,也是关注未来后续事件发展的定性关键问题:  微信的属性问题  收费问题  运营商是拥抱还是抵制OTT业务  为什么现在会出现中国移动与腾讯的直面碰撞 不管是对于哪种结果,我们认为事件的发展对运营商来说,是一件好事。不可否认的是,OTT发展的大潮,曾经一度将运营商边缘管道化,现在关于信令和微信的争议至少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这一趋势,未来如何发展值得关注。我们仍持续强烈推荐中国联通。 推 公司及评级 公司名称及代码 评级 中国联通(600050) 强推 [table_stockTrend] 行业表现对比图(近12个月) 2012-04-07~2013-04-07-26%-19%-12%-5%2%9%12-412-712-1013-1沪深300通信设备 资料来源:港澳资讯 [table_relation] 相关研究报告 《通信行业:OTT与运营商打响一场没有输家的战争》 2013-03-29 《行业报告:需求旺盛和政策利好提升光通信行业景气》 2013-03-01 《通信行业周报 接入网业务试点--民营资本进入电信业大门下一个动作》 2013-02-04 《移动支付热点不断,2013年规模启动》 2012-12-10 《行业性的ROE持续下行,带来的估值修复》 2012-11-19 《三季报中TMT行业性的增收不增利现象明显》 2012-11-121 证券研究报告 行业报告 敬请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声明 2 / 19 目 录 一、 本周观点:。 ..................................................................................................................... 3 (一) OTT的事件持续发酵 .................................................................................................... 3 (二) OTT的事件可能结果:妥协合作,共赢可能是最后的结果 .................................... 3 (三) OTT的事件的聚焦点 .................................................................................................... 4 二、 OTT与运营商近期要闻 ................................................................................................. 5 1、运营商围剿微信 ................................................................................................................. 5 2、微信收费前夜 马化腾的四张底牌 ................................................................................. 10 3、中移动员工喊冤:微信收费 中国移动背黑锅? ......................................................... 11 4、中国计算机学会:三大电信运营商涉嫌双重收费 ....................................................... 12 5、七个问题,厘清“微信收费”始末 ............................................................................... 13 行业报告 敬请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声明 3 / 19 一、 本周观点:。 (一) OTT的事件持续发酵 近期OTT事件持续的发酵,各方利益的代言人都纷纷跳出来发表自己的观点。政府和运营商官方、腾讯等当事人的声音日益减少,我们认为几家机构正在政府的协调下进行谈判。也许不久就有一个各方互相妥协的方案。而目前民间的舆论很多,由于涉及到很多技术专业的知识以及复杂的业务背景,普通民众自然意见很大,网络媒体上的声音就更大了,同时还有一些行业性的协会公开出来强烈反对,事件持续发酵。但是问题最终如何解决还是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协调和谈判。 图表1 :各家的态度和观点 人员 态度 政府 工信部部长 有收费可能 发改委官员史炜 支持收费 工信部官员陈金桥 支持收费 运营商 联通董事长常晓兵 未来收费 移动总经理李跃 应该有沟通 电信董事长王晓初 目前没有矛盾 腾讯 马化腾 希望得到国家的支持 学者 北邮教授曾剑秋 支持收费 协会 中国计算机学会 强烈反对 网民 舆论上大多数反对收费 资料来源:华创证券整理 (二) OTT的事件可能结果:妥协合作,共赢可能是最后的结果 我们认为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厂商的博弈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 1、 运营商向互联网厂商收费,这个可以理解为超级利好。不管收费多少,这个开创先例,表明主动权到了运营商手里,未来可以操作的空间太大,意味着运营商在这场斗争中的完胜,而互联网厂商要不停地发展和寻找新的盈利模式,否则讲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和风险。 2、 运营商和互联网厂商合作,这个可以理解为潜在大利好。也就是意味着双方进行一个网络和业务上的互补,共同想办法来套取用户的口袋。 3、 不收费,无限期拖下去,对当前没有什么影响。也就是意味着该干嘛干嘛,但是最后的结果可能是双方都不希望看到的,至少移动互联网厂商的用户体验可能面临着下滑的极大风险,运营商和互联网厂商之间的扯皮和官司不断。 不管是对于哪种结果,我们认为事件的发展对运营商来说,是一件好事。不可否认的是,OTT发展的大潮,曾经一度将运营商边缘管道化越发明显,现在关于信令和微信的争议至少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这一趋势。我们认为未来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 1、运营商现阶段对外先后向互联网厂商收费,并督促互联网厂商优化流量形式。 2、运营商对内实施流量经营和流量管控,尽可能提高网络效率和网络性价比。 3、未来在计费系统,流量管控系统完善的可能性下,最后推出定向流量套餐包。 行业报告 敬请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声明 4 / 19 (三) OTT的事件的聚焦点 在上期的《OTT与运营商打响一场没有输家的战争》中我们就OTT对产业的相关影响进行了简单的论述,这里就不再复述了。我们认为要充分理解本次OTT事件,可以着重关注以下几个的聚焦点,也是关注未来后续事件发展的定性关键问题: 1、 微信的属性问题:增值电信与基础电信的争论焦点 这是属于本次冲突的核心问题,只不过由于专业问题以及敏感性,现在还没有到撕破脸皮的时候,因为一旦撕破的话也就意味着产业边界的模糊性被打破,出现更大的动荡,这个是目前包括监管主体也不愿意看到的,因为他们自己也没有准备好如何来解决,大家都揣着明白装糊涂。 说到这里不,不得不提到《中国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在最新的电信分类目录没有出来,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很矛盾的现象:微信可以是一种增值业务,也可以是一种基础电信业务。 一方面,从行业概念看,微信是一款即时通讯工具,与其他互联网络增值应用(MSN、Skype,电子邮件服务,网络杀毒服务等)一样是一款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应用(软件与服务),主要为用户提供信息、语音等即时通讯服务。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微信属于典型的增值电信服务,作为微信应用与服务的提供者,腾讯提供微信服务只涉及行业准入与行业管理问题,即国家对增值电信业务的行政许可。另一方面,按照电信业务目录所言,其中对网络电话业务定义为:泛指利用IP网络协议,通过IP网络提供或通过电话网络和IP网络共同提供的电话业务。网络电话属于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经营网络电话业务需要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现在问题的一个核心是,当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