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汇收入的归属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境和相关规定来看,主要涉及以下几类主体:
原始森林中的碳汇明确属于国家。例如,相关法规第三条规范了碳汇单位的法律地位,指出原始森林的碳汇归国家所有[1]。
当农村领域实施的REDD+项目产生的碳信用额度不构成国家以自身权利参与的任何国际计划一部分时,这类碳信用额度归自然人或法人所有,前提是其根据草案实施法规设定的条件获得批准[1]。
经国家批准后,REDD+投资项目持有人享有对国家碳汇单位(UREC)的专属所有权,这意味着他们可通过项目获得相应的碳汇权益[1]。
在减排量(ERs)转移前,其主要所有权可能归政府、土地和森林的所有者,或在生成ERs过程中作出贡献的非国家行为者等[7]。
森林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分配是理解碳汇归属的基础。通常,谁拥有森林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谁就可能主张碳汇相关利益,不过实际中因森林使用权有时不明确,可能存在一定模糊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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