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转型投资政策框架 此项工作已于2026年8月26日获得投资委员会的批准和解密。 本文件及其包含的任何数据与地图,均不损害任何领土的地位或主权,也不影响国际边界和界限的划定以及任何领土、城市或地区的名称。 以色列的统计数据由相关以色列当局提供,并为其责任。经合组织使用此类数据,不影响戈兰高地、东耶路撒冷和约旦河西岸以色列定居点根据国际法所具有的地位。 请引用此出版物:经合组织(OECD)(2026年),《数字化转型投资政策框架》,经合组织出版社,巴黎,https://doi.org/10.1787/e96b36f4-en。 图版权:封面 © gorodenkoff/Getty Images。 https://www.oecd.org/en/publications/support/corrigenda.html.对经合组织(OECD)出版物的勘误表可在以下地址找到:© 经合组织 2026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4.0 国际版 (署名 4.0 国际) 本作品根据知识共享署名 4.0 国际许可协议(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发布。使用本作品即表示您接受受该许可协议条款的约束。署名——您必须注明出处。翻译——您必须注明原始作品出处,说明对原始作品的修改,并添加以下文字:如原始作品与翻译本之间存在任何差异,应以原始作品的文本为准。改编——您必须注明原始作品出处,并添加以下文字:本作品改编自经合组织(OECD)的原始作品。本改编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所采用的论点不应被视为代表经合组织或其成员国官方立场。第三方材料——本许可协议不适用于作品中的第三方材料。如使用此类材料,您需负责获得第三方许可并承担任何侵权索赔责任。未经明确许可,您不得使用经合组织的标志、视觉识别或封面图像,也不得暗示经合组织认可您使用本作品。根据仲裁院仲裁规则2012(PCA Arbitration Rules 2012)解决的任何因本许可协议引起的争议。仲裁地点为巴黎(法国)。仲裁员人数为一名。 前言 数字化转型投资政策框架明确了为动员支持数字化转型的国际投资所需的各项政策、制度、工具和实践。该框架提供了一个务实的工具,用于诊断政策差距和机遇。该框架围绕四大支柱——治理、监管框架、技术和金融支持,以及信息和便利化——构建,这些支柱将包括投资、竞争、跨境数据流动、贸易和投资协定、技能发展和负责任商业行为等不同政策领域整合起来,形成一套连贯的方法,以确保国际投资能够有效支持数字化转型。 该框架借鉴了经合组织(OECD)的投资工具,指导各国政府吸引更多、更好、更安全的FDI。其原则和政策问题基于经合组织工具和数据库的证据——例如FDI质量倡议、FDI监管限制指数、投资税收激励数据库以及投资促进机构地图——以及经合组织数字化综合政策框架等跨领域框架,确保采取全经济和社会的方法来实现数字转型为所有人带来的承诺。 该框架整合了经合组织投资委员会、外国直接投资质量政策网络和外国直接投资质量咨询组的反馈意见。它还受益于经合组织司局的反馈(科学、技术和创新司;贸易和农业司;就业、劳工和社会事务司;创业、中小企业、地区和城市中心;税收政策与管理局),以及经合组织利益相关方机构(BIAC、TUAC)和国际组织以及全球和区域论坛(亚太经合组织、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经济论坛)的反馈。该框架的开发得到了具体国家案例的支持,这些案例源于政策与制度的梳理,以及摩洛哥、乌兹别克斯坦和越南的深入国家评估。 该框架由斯特拉托斯·卡梅尼斯领衔的团队编制,该团队成员包括伊琳娜·格里戈里耶娃和努齐亚·萨波里托,并在法雷斯-阿尔-胡萨米(投资司可持续发展投资处FDI质量与影响团队负责人,隶属金融与企业事务司DAF)的监督下完成。整体指导由投资司司长安娜·诺维克和投资司副司长兼可持续发展投资处负责人马丁·韦尔梅林格提供。投资司国际投资治理处尼古拉斯·罗塞洛特和DAF负责任商业行为中心拉什德·阿布森在框架的特定章节中做出了关键贡献。在DAF中,卡罗琳娜·阿巴特、卡塔琳娜·鲍姆、蒂哈娜·布莱、亚历山大·德·克罗姆布吕格、埃莱娜·弗朗索瓦、艾丽丝·曼托瓦尼、费尔南多·米斯特拉、莱齐蒂亚·蒙塔纳里、克莱门特·罗哈斯·吉亚科贝、胡安·罗德里戈、安娜·劳拉·索巴尔巴罗和天见智子·横井提供了实质性的输入和评论。Liv Gudmundson和Lucinda Pearson负责该文件的出版准备工作。 瑞士为投资与数字化转型工作提供了资金支持。更广泛的FDI品质倡议由荷兰和瑞士提供资金支持。 目录 3 前言 6 执行摘要 11 1 简介 调动优质投资对于数字化转型至关重要12 数字化转型投资政策框架目标13 投资如何影响数字化转型13 参考文献16 17 2 政策原则 政策框架的关键组成部分18 原则一:提供战略指导,确保投资和数字政策方面的协调与一致性 20 原则二:确保国内和国际法规与标准为支持数字化转型创造有利营商环境23 原则三:激发投资,加强数字技术和ICT服务及基础设施的技术能力28 原则四:解决信息失灵和行政壁垒,以促进支持数字化转型的外国直接投资32 参考文献34 图 图 1.1. 数字领域绿色field外商直接投资及数字强度,2003-2025年 14图 1.2. 概念框架:外商直接投资影响数字化转型的渠道 15 表格 表2.1 支持数字化转型的政策原则与工具 18表2.2 利用投资支持数字化转型的政策建议 19 箱子 1.1 定义1.2 经合组织外国直接投资质量指标:数字化转型成为焦点 执行摘要 经合组织数字化转型投资政策框架旨在帮助各国政府促进支持数字化转型的私人投资。该框架在现有的经合组织投资标准基础上,明确了与支持数字化转型投资、发挥其潜力以增强经济韧性和普惠发展同时管理相关风险相关的关键政策。 调动优质投资是释放数字化转型潜力的关键。 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正在重塑经济和社会,变革着商业、市场劳动力运营、交付的服务以及产业演进。数字技术是这场变革的核心,推动着生产力的提升、促进创新,并为经济增长创造新的机遇。数字化转型也可能在应对全球挑战中发挥关键作用,从扩大教育、医疗保健等基本服务获取途径,到提升能源系统的可靠性、耐久性、可负担性和效率。然而,向数字经济转型并不均衡。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面临基础设施薄弱、数字技能不足和监管不确定性等结构性障碍,这些障碍阻碍了数字技术的普及。 吸引和集聚优质投资是克服这些挑战、释放数字化全部潜力的关键。外国直接投资不仅带来资金资本,还带来技术专长、全球知识网络和商业实践,支持通信基础设施、服务和能力的发展。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投资宽带网络、云计算和数据中心,在这些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这些投资扩大了连接性,并为数字服务提供了骨干。它们还可以通过自动化、数据驱动决策和新的商业模式,为传统行业的数字化采用做出贡献,从而实现制造业、金融业和物流业等行业的现代化。在构成数字生态系统骨干的商品和服务领域的绿地外国投资已实现大幅增长,从2016至2020年全球绿地投资的15%上升到2021至2025年的26%。 外商直接投资(FDI)也可能带来需要审慎政策应对的挑战。例如,大型企业可能利用其市场力量通过减少消费者选择、扼杀创新以及限制中小企业(SMEs)的发展机会来损害竞争。例如,在2021年至2025年间,ICT制造业前20家跨国公司(MNEs)占该行业全部绿地FDI的81%。此外,工人可能需要掌握新技能,以便转型到跨国公司(MNEs)所需求的数字经济岗位。例如,在经合组织(OECD)中,62%的外国企业正在寻求数字技能,而国内企业则为55%。 政府可以做些什么? 该政策框架为政府如何为支持数字化转型创造有利环境提供了指导。它确定了影响数字投资决策的关键政策领域,包括市场开放、投资便利化、竞争政策、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和数字技能发展。通过解决市场失灵、监管错位和投资壁垒,该框架旨在帮助政府营造支持数字创新、增强国内能力并最大限度地发挥数字化转型带来的更广泛经济及其他效益的投资环境。该框架基于FDI质量政策工具包,并围绕以下四个支柱构建,相关的关键政策建议见下表: • 治理:有效治理数字外商直接投资(FDI)需要明确制度责任、强大的协调机制,以及投资与数字政策的一致性。透明且可预测的投资政策应整合数字化需求,同时确保数字政策支持投资吸引和留存,从而增强投资者信心。鉴于数字技术的跨领域特性,政府整体协调至关重要,以防止政策碎片化,并在通信基础设施、技能发展和互联互通方面协调一致。将投资政策与国家数字战略相结合,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数字FDI对经济增长和创新的贡献。 • 国内与国际监管:可预测、透明且无歧视的监管框架是促进数字密集型投资的基础。强有力的竞争政策、知识产权保护与执行,以及促进跨境数据流动,有助于降低壁垒并促进公平的市场环境。维持开放、可互操作的数据制度的经济体能吸引更多投资、降低国内企业的成本并促进创新。相比之下,强制数据本地化等限制性做法会削弱竞争力、增加合规成本并减缓数字增长。监管必须保持灵活,以适应技术进步,同时减轻供应链中企业及相关活动产生的风险。此外,在处理国家安全考量(特别是针对敏感数据和战略技术)的同时保持开放,对于构建有韧性的数字投资环境至关重要。与此同时,国际贸易与投资协定越来越多地纳入数字条款,促进监管确定性并减少全球数字经济中的碎片化。 • 技术与资金支持:鼓励对数字技术和通信基础设施的投资,是培育具有竞争力的数字经济的关键。公私合作、定向激励和能力建设举措有助于克服市场失灵和投资障碍,例如高昂的研发成本、技能错配以及基础设施缺口。政策应支持国内企业融入全球数字供应链,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实现自愿的知识转移和本地创新。可靠且负担得起的通信基础设施,特别是在服务不足的地区,是吸引数字密集型投资的前提条件。弥合数字鸿沟、推广数字技术的普及接入,同时提升数字能力,确保国内外企业都能从数字化转型中受益。 • 信息与便利化服务:投资促进和便利化工作应解决可能阻碍数字外商直接投资的信息不对称和行政壁垒,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国家级和次国家级的投资促进机构(IPA)可以通过提供关于数字生态系统、监管环境和特定行业机会的最新见解,在弥合信息差距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促进外国投资者与国内科技企业之间的联系,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增强创新和自愿知识转移,而定向信息宣传活动则可以突出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数字优势,例如先进的基础设施、熟练的人才和能源资源。简化的行政流程以及投资程序中的透明度提升,为数字投资者创造了更具吸引力和效率的环境,支持了长期经济增长。 政策制定者主要参考问题 原则一:提供战略指导,并确保投资和数字政策上的协调与一致性。 • 投资与数字政策方面的机构协调:政府各机构在数字化和投资方面的职责是否清晰界定,是否存在有效的协调机制以实现政策目标? • 战略协同与政策一致性:投资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是否与数字转型的主要国家优先事项相一致,包括发展通信基础设施和服务、培育数字创新以及促进劳动力技能提升? 原则二:确保国内和国际法规及标准为支持数字化转型创造有利投资环境。 • 数字技术法律框架:针对数字技术(例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电子商务)的立法和监管框架,能否在提供法律确定性方面保持适应性,同时适应技术进步和投资需求?• 市场准入监管框架:现有的外商直接投资(FDI)监管限制是否根据不断发展的数字化转型公共政策目标进行定期重新评估,并在相关情况下进行简化或取消? • 负责任的商业行为:负责任的商业行为(RBC)标准是否被纳入投资和数字政策?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包含了对网络安全、数据保护和可信赖人工智能的保障措施?在这些政策框架中是否考虑并解决了新兴数字技术? • 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及执行政策:竞争政策是否应对反竞争行为等风险,并确保企业能在国内外公平竞争?知识产权(IPR)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