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欧盟原产地规则
- 欧盟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欧盟确定非优惠原产地的基本概念依据《欧盟海关法典》第60条以及《欧盟海关法典授权条例》第31-36条。涉及单个国家时,完全在单一国家或地区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应视为该国家或地区;涉及多个国家时,货物应被视为原产于进行最后一道实质性且经济上合理的加工或处理的国家或地区。
- 欧盟海关“原产地约束信息”的申请:企业可申请具有约束力的原产地约束信息(BOI),证明货物原产地,有效期三年,由公司注册地或拟使用原产地信息的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决定。
- 欧盟与美国的贸易协议:2025年7月,欧盟与美国就关税和贸易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美国对欧盟出口产品设定15%的关税上限,许多重要产品类别的关税为零或接近零,保护金属行业免受不公平竞争,放宽美国对欧盟的互利贸易限制,减少非关税壁垒,加强经济安全合作,获取关键能源和面向未来的物资。
- 注意事项:认识BOI的价值,警惕“简单加工”与“规避”风险,重视文件与证据保留。
第二章 马来西亚原产地规则
- 马来西亚原产地规则概述:马来西亚参与了多项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出口商在申请优惠原产地证书前,应详细研究相关协议。
- 马来西亚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马来西亚制造,且使用100%本地原材料;在马来西亚通过加工使6位数税则编码发生改变;产品中至少含有25%的本地原材料成分。
- 马来西亚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流程:申请主体为在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注册的制造商或贸易商,由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及工业部(MITI)授权的商会与行业协会负责签发。
- 《东盟货物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除完全获得或生产规则外,ATIGA的通用规则为区域价值成分(RVC)需达40%,或完成4位级税目归类改变。此外,还包括累加规则、微量规则、微小加工处理的排除、ATIGA的背靠背机制等。
- 马来西亚与美国的贸易协定:2025年10月,美国和马来西亚达成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互惠贸易协定》,主要条款包括关税、非关税壁垒、关键矿产和稀土合作、数字贸易、服务和投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经济安全协调、劳动保护、环境执法、国有企业和补贴、钢铁产能过剩问题、商业协议等。
- 马来西亚对未正确申报原产地的处罚和监管趋势:任何进口商、报关代理人或相关责任人,若触犯马来西亚《1967年海关法》第133条所定义的七类虚假申报行为,均构成刑事犯罪。泰国政府将任何通过错误或虚假申报来规避关税的行为视为严重犯罪。
- 相关建议:建立分级分类的原产地合规管控体系,强化申报证据链的管理。
第三章 泰国原产地规则
-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泰国并未制定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但企业仍旧可以向泰国有关部门或协会申请泰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 优惠原产地规则:泰国参加的双边或多边自贸协定众多,本手册选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进行进一步分析。RCEP项下的货物如果满足以下规则之一的,便可视为原产:完全获得和生产规则、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产材料生产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包括税则改变规则、区域价值成分计算规则、化学反应规则)。
- 泰国原产地预裁定:任何希望了解关税价值、货物原产地或关税税目的人,可向海关总署署长提出事先裁定的请求。
- 泰国与美国的贸易协议:2025年10月,美国和泰王国就《互惠贸易框架协议》达成一致,主要条款包括关税、消除美国工业产品出口的非关税壁垒、打破美国农产品出口的非关税壁垒、消除数字贸易、服务和投资壁垒、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加强经济安全协调、加强劳动保护、加强环境执法、达成商业协议等。
- 相关建议:关注监管要求的严格化趋势,关注证书申请的流程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