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贸司2025年8月 目录 第一章原产地规则概述...............................................................1 一、原产地规则的基本概念..........................................................1二、原产地证书的类型及适用情形..............................................2 第二章美国原产地规则...............................................................6 一、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概述..........................................................6二、申请海关预裁定....................................................................11三、第三国转运风险....................................................................19四、报关风险防范........................................................................21 一、美国原产地规则对越南的适用............................................25二、基本立法................................................................................25三、完全生产或获得规则............................................................26四、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货物....................................................27五、确定原产地时不应考虑的事项............................................31六、越南的原产地核查趋势........................................................32 第一章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就是产品的“经济国籍”。世界贸易组织(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第9条第1款(b)项将原产地正式界定为“某种商品原产地的国家应是该商品被完整地获得的国家,或当不止一个国家与该商品的生产有关时,是实现最后实质性变化的国家”。 一、原产地规则的基本概念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igin,ROO),即判定产品原产地的规则,是指一国根据国内法或国际协定制定的,用以确定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家(地区)的具体规定。为确定关税待遇、实施贸易救济措施、非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与贸易统计有关的其他措施,一国海关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目前,国际上普遍将原产地规则划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两大类。 (一)优惠原产地规则。 “优惠原产地规则”(PreferentialRulesofOrigin)是指在适用自由贸易协定(FTA)、关税减免安排或特惠制度等贸易政策下,用于判定某一货物是否享有关税优惠待遇的原产地标准。该类规则通常设定特定的原产地标准,以确保只有满足特定生产或价值条件的货物,才能在进口国享受关税减免或零 关税优惠。 (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Non-preferentialRulesofOrigin)是指在不涉及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安排的情形下,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国的标准。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WTO从1995年启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至今仍未完成。WTO《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在WTO就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完成协调工作之前,各国可自主制定原产地规则,但需要符合一系列原则,具体包括对进出口货物适用统一规则,判断货物发生实质性改变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等1。 (三)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 原产地规则的应用十分广泛,主要用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一是决定货物能否享受关税优惠。二是作为执行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重要依据。三是用于准确统计国际贸易数据,帮助分析各国贸易情况。四是各国通过原产地规则来保护本国产业,防止其他国家通过简单加工来规避贸易限制。在日常生活中,原产地规则保证了商品标签的真实性。 二、原产地证书的类型及适用情形 原产地证书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提供,由出口国经授权的官方机构或其他机构签发、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 一种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的主要类型有: (一)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普通原产地证书)。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是货物原产地的一种证明文件,一般来说,世贸组织成员的海关对执有普通原产地证书的货物按最惠国税率征税。任何国家/地区出口的货物,只要符合该出口国/地区的原产地规则,即可向该国/地区相关机构申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例:越南的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普通原产地证书/FORMB) (二)优惠原产地证书。 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指参与区域贸易协定或其他优惠贸易安排的各国授权机构签发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是货物从协定一参加方输入协定另一参加方时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凭证。优惠原产地证书的格式由协定各方商定,目前国际上并无统一规定。缔约各方可以采用统一的原产地证书格式,也可各自采用本国的原产地证书格式。 (三)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普 惠 制 原 产 地 证 书(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CertificateofOrigin),又称FormA。对我国而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指为使我国出口货物享受普遍优惠制给惠国关税减让待遇,出具的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明文件。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单方面关税优惠制度。凡受惠国要求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品,均须持有能证明其原产地资格的原产地证书。目前,仍有挪威、澳大利亚、新西兰三国给予我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其中,澳大利亚、新西兰已与我国分别签订了双边自贸协定并共同参与签订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我国出口商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申请本项所述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基于自贸协定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四)特惠原产地证书。 特惠原产地证书,主要是指发达国家和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面向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的特别优惠关税措施项下使用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受惠国的出口产品输入给惠国时享受特惠关税待遇的凭证。我国对43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实施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这些最不发达国家产品对我国出口时,需获得相关特惠原产地证书。 (五)专用原产地证书。 专用原产地证书是指,一国/地区的授权机构按有关国际公约或协定的规定,针对特定行业的特别产品签发的一种原产地证书。转口证书、加工装配证书、为特定产品出具的烟草真实性证书、输欧盟非优惠进口特别安排项下产品原产地证书等均属于专用证书。3 第二章美国原产地规则 一、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概述 对于未与美国签订自贸协定国家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应当适用美国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美国有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成文法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之中。《美国联邦法规》(CFR)第19编第177.22条再次强调了“完全获得”和“实质性转变”两大原则,而“实质性转变”的衡量标准,则是“名称、特性或用途与加工前物品不同”4。 过往案例中,美国海关在对于实质性转变的预裁定中会考量的因素包括:加工前后产品用途的改变、加工的复杂程度、最能体现产品特征的部分、最终用途与反规避等。 (一)加工前后产品用途的改变。 如果加工后的产品相较于加工前的产品用途发生了重大改变,则一般会被认定为满足“实质性转变”要求。 案例1:在“泰国千斤顶案”(裁决号:N3482215)中,出口商使用的来自中国的钢板、钢筋、弹簧和手柄盖被进口到泰国,在泰国被制成了千斤顶。美国海关认为,来自中国和泰 国的原材料、未加工钢铁材料在泰国进行了实质性改造。在泰国加工之前,原材料钢板钢筋可有多种用途,而并不只用于千斤顶支架。因此,认定千斤顶支架的原产国是泰国。 如果加工前后,产品的用途没有改变,或者对于用途起决定性作用的仍是加工前产品,则不满足“实质性转变”要求。 案例2:在“印度胶囊案”(裁决号:N3484486)中,活性药物成分(API)在印度生产,在中国,API将与各种非活性成分混合,制成最终的某缓释胶囊。美国海关认为,产品用途没有改变,因为发挥作用的始终是里面的活性药物成分,因此胶囊的原产地为印度。 (二)加工的复杂程度。 如果在一国的加工程序比较简单,加工程序未涉及产品的核心功能,则不满足“实质性转变”要求。 案例3:在“越南食物保温器案”(裁决号:N3480837)中,食物加热器是在越南生产的,使用了来自中国和越南的组件和材料。电气部件(即恒温器、电源线、电热管和指示灯)、不锈钢井(也称为水槽)、塑料脚和杂项硬件(包括螺母、螺栓、螺钉和垫圈)来自中国。越南生产外箱、后盖、加热棒盖 板和底盖板,并进行组装。美国海关注意到该产品的主要部件,包括加热管、恒温器和限温器,均在中国制造。这些组件是食品保温器的关键组件,被整合到越南制造的金属外壳中。因此,认定食品保温器的原产国是中国。 如果加工程序的复杂程度足以使得产品具备其使用功能,则满足“实质性转变”要求。 案例4:在“越南空气炸锅案”(裁决号:N3473068)中,供应商使用了泰国生产的电机,在越南生产加热管、加热器、显示器、电源板、主要金属部件及塑料部件。此外还有一部分中国配件。在本案中,申请方提供了详细的工艺流程图,并对在越南的四个主要步骤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最终,美国海关认定外国部件在越南进行的加工足够复杂和有意义,导致实质性的转变,从而使这些部件失去其个体身份,成为新产品的组成部分,具有新的名称、特征和用途。 (三)最能体现产品特征的部分。 如果加工过程并不涉及最能体现产品特征的部分,则不满足“实质性转变”要求。 案例5:在“韩国充电器案”(裁决号:N3480299)中, 一款韩国组装生产的安全超快多充电器,其零售包装盒内包含一个60W电源适配器和一个USB-C输出线缆组件。该线缆组件一端带有USB-C公头连接器,另一端为内置塑料外壳的分线器,其内部电路分成三条具有不同输出规格的输出线缆,可同时为多台设备充电。线缆组件零件和材料由韩国提供,并在韩国制造。电源适配器则在中国制造,并运往韩国。在韩国,电源适配器和电缆组件被零售包装在一起并出口到美国。该产品原产地最终被认定为中国。 与之相反,在另一个案件中美国海关认为相关产品构成了实质性改变,因为当地生产的部分涉及插头,这是使充电器能够充电的最具有特征的部分。 案例6:在“菲律宾充电器案”(裁决号:N34870810)中,电源适配器由来自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菲律宾的材料组成。其中,印刷电路板组件(PCBA)在菲律宾组装,通过表面安装和通孔插入工艺将集成电路、电阻器、电容器、二极管、变压器等多个组件焊接到裸露的印刷电路板上。然后通过超声波焊接将PCBA连接到塑料外壳上。美国海关认为,在菲律宾通过将个体组件焊接到裸板上组装PCBA会导致组件的实质性转变,从而PCBA为菲律宾原产。此外,美国海 关还认为,PCBA建立了充电设备的功能,通过USB插座将电力转换并供应给电子设备。因此,美国海关认为构成电源适配器的组件在菲律宾被转化为一种新的、不同的商品,具有独特的名称、特征和用途。 (四)最终用途与反规避。 如果第三国的程序只是用以规避原有原产地的认定,则此类第三国程序不予考虑。 案例7:在“意大利滚轮案”(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