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加拿大、墨西哥原产地规则
一、加拿大、墨西哥的非优惠原产规则
(一)加拿大非优惠原产规则
- 最惠国待遇:货物生产成本至少50%产生于一个或多个最惠国待遇受惠国或加拿大,加拿大成分可计入最惠国原产部分。
- 实质性制造:货物在形式、外观或性质上发生根本性变化,成为新的且不同的产品。
(二)墨西哥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 原产地判断考虑:税则归类变更、国家或地区成分、生产、制造或加工。
- 原产地证书:通过国家外贸信息服务系统(SNICE)在线提供信息,一般以电子形式签发。
二、美加墨协定下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及美国海关审查标准
美加墨协定背景
-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于1994年生效,2020年7月1日被《美墨加协定》(USMCA)取代。
- USMCA保留部分NAFTA条款,调整了争议解决、劳工和环境条款、知识产权、汽车和汽车零部件的原产地规则等。
优惠原产地规则及审查标准
- 符合USMCA优惠条件的商品可享受免征对等关税、芬太尼关税的优惠。
- USMCA第4章明确了协议项下原产地规定,判断货物是否属于USMCA原产,一般援引第4章相关内容。
(一)完全获得或生产原则
- 指该货物完全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境内获得或生产,包括矿产品、植物产品、动物产品、海洋生物、船只产品、废料和碎料等。
(二)视为完全获得或生产原则
- 最终产品完全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境内生产,且仅使用原产材料,即使原产材料中含有非缔约方的原料。
(三)原材料符合附件4-B要求
- 完全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境内生产的产品,虽使用了非缔约方原产材料,但满足附件4-B的所有适用要求的,视为USMCA的原产。
- 附件4-B列明了所有税则编号的产品享受优惠原产地具体需要满足的要求,主要包括“税则改变规则”(CTC)与“区域成分规则”(RVC)。
1. 税则改变规则(CTC)
- 若货物生产过程中非原产材料发生了关税税则改变的,且该税则号改变符合附件4-B的要求的,则视为USMCA项下的原产。
2. 区域价值成分规则(RVC)
- 要求商品包含一定比例的缔约方成分,产品必须具有来自美国或缔约方的附加值。
- 提供两种计算方法:交易价值法(Transaction Value Method)和净成本法(Net Cost Method)。
(四)组装产品与零部件
- 若最终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使用交易价值法时不低于60%,或使用净成本法时不低于50%,则仍旧视为USMCA项下的原产。
- 包括两种情形:使用了一个或多个非原产零件但未满足“税则转变规则”;未组装或拆散的零件形式进口到缔约方。
(五)微量规则(DeMinimis)
- 当产品的非原产材料占出口产品总价值的比例低于特定比例时,该产品视为在该国或该区域原产。
- 价值未超过该货物的交易价值(扣除在货物国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的10%,或不超过该货物总成本的10%。
(六)注意事项
- 转运风险条款:符合USMCA项下的原产货物因特殊需要,需在第三国转运时,在满足海关监管条件下,保留优惠原产地资格。
- 防止规避条款:若有充分证据可证明旨在规避USMCA规定的生产或定价行为,此类外国材料也不得被视为原产材料。
(七)贸易救济下的原产地审查
- 美国海关在执法实践中往往会采用“实质性改变测试规则”进行审查。
- 即使不满足USMCA原产地规则,但美国海关认为在墨西哥发生了“实质性转变”,也可能认定贸易审查下的原产地为墨西哥,从而无需缴纳额外301关税。
三、相关建议
- 关注产品能否标注“加拿大/墨西哥原产”,是否符合USMCA下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以及是否适用“贸易救济”领域的关税。
- 申请优惠关税待遇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由生产者、出口商或者进口商出具,缔约方海关管理机构应接受。
- 申请预裁定时,申请文件中可以援引过往海关裁定案例,提升申请的专业度与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