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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惠企政策口袋书:(税务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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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2三、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3四、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4五、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7六、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9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10八、延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12九、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14十、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16十一、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8十二、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所得税和进口关税优惠...........................................20 十三、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2十四、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24十五、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27十六、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29十七、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32十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阶段性减免政策..33十九、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35二十、便利出口退税办理...............................36二十一、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39二十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43二十三、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44二十四、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45二十五、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47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政策依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先进 制造 业企业 增值税 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适用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企业按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 支持措施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企业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 咨询电话 纳税服务中心12366 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1.《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于 进 一步 完 善 研 发费 用 税 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23年 第7号) 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政部 关 于优 化 预 缴 申报 享 受 研发 费 用加 计 扣 除 政策 有 关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3.《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修 订 后的 〈 企 业 所得 税 优 惠政 策 事 项 办 理 办 法 〉 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会计核算健全、查账征收且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支持措施 2023年1月1日起,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据实扣除后再按实际发生额100%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200%税前摊销(该优惠涉及企业所得税)。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咨询电话 纳税服务中心12366 三、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九十三条 适用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措施 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咨询电话 纳税服务中心12366 四、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1.《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 税 政 策 实 施 力 度 的 公 告》(财政 部税 务总 局公 告2022年第14号) 2.《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增 值税期末留抵 退 税 政 策 实 施 进 度 的 公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22年第17号) 3.《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于 扩大 全 额退 还 增值 税 留抵税 额政 策 行业 范 围的 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适用对象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制造业等6类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科研技术服务、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供应、软件信息技术服务、生态保护环境治理、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 3.批发零售业等7类行业企业(含个体工 商 户):批 发 零 售 、 农 林 牧 渔 、 住 宿 餐 饮、居民服务修理及其他服务、教育、卫生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娱乐业。 支持措施 1.小微企业: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微型、小型企业同步可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 2.制造业等行业企业: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中型企业5月、大型企业10月纳税申报期起可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 3.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退(抵)税申请表》 咨询电话 纳税服务中心12366 五、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适用对象 1.“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 3.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0号) 支持措施 1.“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3.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 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第2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3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税申请途径 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申请 申请材料 《退(抵)税申请表》 咨询电话 纳税服务中心12366 六、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23年 第37号) 主要内容 1.核心优惠:2024年1月 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不再分年度计提折旧。 2.适用对象:所有行业企业,包括工业企业。 3.申请材料:固定资产购进发票、资产凭证等(留存备查)。 申请程序 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或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申报或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 咨询电话 纳税服务中心12366 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6号) 3.《财政部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适用对象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均不超过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支持措施 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00万元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100万元但不超3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 税 所得 额,均 按20%税 率 缴纳 企 业 所 得税。 申报流程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咨询电话 纳税服务中心12366 八、延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的 通 知 》(财 税(2018)12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 间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适用对象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支持措施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其自用及无偿、出租给在孵对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申报流程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咨询电话 纳税服务中心12366 九、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