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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惠企政策指南(第三篇)

2024-05-01-成都海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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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惠企政策指南(第三篇)

序言企业是推动外贸发展的主体,企业兴则外贸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展以来,成都海关广泛深入开展调研,结合四川外贸实际出台系列支持举措,不折不扣落实海关总署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揽子惠企政策。为更好帮助外贸企业了解、熟悉、享受各项海关惠企政策,成都海关汇编形成了《海关惠企政策指南》,旨在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用全政策,发挥政策的最大效用,促进四川外贸高质量发展。成都海关将牢固树立“不叫不到、随叫随到、服务周到、说到做到”的理念,综合运用“关长送政策上门”、企业问题清零、12360热线服务等机制,收集企业问题诉求,及时回应解决企业期盼诉求,不断更新完善《海关惠企政策指南》,服务企业健康发 - 2 -展。——成都海关 目录1.海关主动披露政策简介....................................………......…12.海关汇总征税政策简介.….......….….....…......................…..83.海关税款担保政策简介.………….......................................114.海关预裁定政策简介….………...........................................155.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政策简介…....…...........................….186.“两步申报”改革政策简介…………….........................….217.“提前申报”政策简介…..................................................…248.进口鲜活农产品及冷链食品通关政策简介.……….......…279.进出口危险品通关政策简介…………..….....................….2910.出入境特殊物品通关政策简介…………....................…..3311.报关单退单原因查询及处置政策简介..…........................381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电子支付政策简介………..........4013.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政策简介..............................…........431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政策简介.................….........................4715.常驻机构、常驻人员、专家等有关政策简介..................5016.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服务简介..................................…........5617.四川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服务简介.........….................5918.高校入境留学人员验证政策简介.....................….............63 - 3 - 海关主动披露政策简介一、什么是海关主动披露海关主动披露是一项容错机制,当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时,可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海关主动披露为进出口企业、单位提供了自查自纠、守法便利通道,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积极二、海关主动披露的政策红利2019年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发布了第161号公告,首次就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处置进行明确,并于2022年发布了第54号公告进行修订。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2023年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7号公告,以下简称“127号公告”),该公告自2023年10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127号公告释放了几大“高含金量”政策红利:一是“适用范围”大幅扩大。明确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纳入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新增了涉及检验、影响海关统计、影响监管秩序、加工贸易及部分轻微程序性违规等可以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基本覆盖了企业常见违规类型,提升幅度为历次主动披露政策修订之最。 作用。 - 1 - - 2 -二是“时限要求”放宽。将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放宽至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以内,与《行政处罚法》追溯时效一般规定保持一致。三是“享惠措施”持续优化。对于涉税违规行为规定“主动披露并及时改正即可申请减免滞纳金”,同时继续保留了不列入企业信用状况记录的政策红利,而高级认证企业也将继续享有在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相应管理措施的便利。四是“宽严相济”更为科学。进一步明确了“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定义,并为同一行为增加时间限定“一年内(连续12个月)”。三、海关主动披露政策(127号公告)详解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处理如下:(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2.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3.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1)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2)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 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4.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5.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见附件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2)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6.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见附件1)处理的。7.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见附件1)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8.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见附件2) 。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 - 3 - - 4 -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涉及权利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四、企业如何申请海关主动披露(一)企业申请主动披露途径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1.可到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企业注册地海关提交申请资料。2.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互联网+海关”模块线上申请。3.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管理”项下“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功能模块线上申请。(二)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1.《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3)2.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3.能够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记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复印件。4.若企业是委托代办还需要递交《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咨询方式:成都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028-85391080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 5 - - 6 -(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五)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六)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七)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前款规定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附件2序号123456 检验检疫业务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及条件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提离的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2.违规食品尚未销售、使用。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食品来自于国内食品生产许可企业;2.食品生产企业在主动披露前,完成备案的;3.违法食品价值不满人民币1万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食品无质量安全问题;2.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3.未被境外主管机构通报;4.违法食品价值不满人民币1万元的。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违规竹木草制品尚未实际出口;2.违规竹木草制品能完成补充检验检疫的;3.违规竹木草制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违规竹木草制品尚未实际出口;2.违规竹木草制品能完成补充检验检疫的;3.违规竹木草制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未进行合理审查或工作疏忽导致骗取证单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所涉证单尚未使用;2.主动向海关退回证单。 海关汇总征税政策简介一、什么是汇总征税汇总征税是海关开展集约化征税的一种模式。在该业务模式下,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