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城市更新统计调查制度 - 发现报告

城市更新统计调查制度

2026-05-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统计局 好运联联-小童
报告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26年5月 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 一、总说明..............................................................................................................................................................4二、报表目录..........................................................................................................................................................5三、调查表式..........................................................................................................................................................6(一)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综合表.........................................................................................................6(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成效情况综合表.........................................................................................................7(三)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基层表.........................................................................................................8(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成效情况基层表.......................................................................................................10四、主要指标解释................................................................................................................................................12五、附录................................................................................................................................................................17(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17(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17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为指导各地有序有效开展城市更新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情况,全面掌握城市更新项目规模、进展、效果等指标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统计范围和调查对象。本调查制度统计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市更新项目,调查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调查内容。本调查制度包括城市更新项目情况、资金情况、实施成效等方面的内容。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本调查制度的报告期为季报。 (五)调查方法。本调查制度为全面调查。 (六)组织实施。本调查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采取分级实施、逐级汇总的方式。 (七)报送要求。各报表的报送时间、填报单位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 (八)质量控制。城市更新统计调查制度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住房城乡建设部规范统计调查制度,认真组织培训,严格数据审核,加强监督检查,抽查数据质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统计调查基础工作,建立数据审核制度,及时、完整、准确上报数据,按照建立城市体检与城市更新一体化推进机制的要求,强化城市体检结果在城市更新统计调查制度中的应用。 (九)统计资料公布。本调查制度收集数据作为内部工作资料使用,不对外公布。 (十)统计信息共享。信息共享的责任单位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责任人为该司负责人。 (十一)本调查制度不使用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 (十二)本调查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综合表 表号:城市更新1表制定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26〕119号有效期至:2027年5月计量单位:万元 (三)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基层表 说明: 1.本表由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各地区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填写层级(仅限至区县及以上层级)。汇总时,以设市城市(包含设区市和不设区市)为单位,其中,设区市统计范围为市辖区城区,不包含县级市和县城,不设区市统计范围为城区。2.每个城市更新项目的类别是唯一的,不可跨类,如果一个项目更新内容涉及多个类别,可按照主要更新内容确定项目类别。3.本表中灰色部分指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从其他统计调查表中摘录,调查单位免填。4.本表数据参考来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金融监管、体育、统计等部门。参考来源仅为可供参考的数据获取渠道,各地应根据工作实际获取数据。5.本表为季报,于每季度后8日前通过网络报送,各项数据均为当年1月1日至报告期末累计数据。6.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01项≥102项;104项=105项+115项+120项;105项≥106项+111项+112项+113项+114项;106项=107项+108项+109项+110项;115项≥116项+117项+118项;115项≥119项;1栏=2栏+3栏+4栏+5栏+6栏+7栏+8栏+9栏+10栏+11栏;各项取整数。 (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成效情况基层表 1.本表由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各地区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填写层级(仅限至区县及以上层级)。汇总时,以设市城市(包含设区市和不设区市)为单位,其中,设区市统计范围为市辖区城区,不包含县级市和县城,不设区市统计范围为城区。 2.每个城市更新项目的类别是唯一的,不可跨类,如果一个项目更新内容涉及多个类别,可按照主要更新内容确定项目类别,并根据更新内容填写对应的实施成效。 4.本表数据参考来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参考来源仅为可供参考的数据获取渠道,各地应根据工作实际获取数据。 5.本表为季报,于每季度8日前通过网络报送,各项数据均为当年1月1日至报告期末累计数据。 201项≥202项+203项;201项≥204项;213项≥214项+215项+216项;220项≥221项;223项≥224项;226项≥227项;229项≥230项+231项+232项+233项,233项=234项+235项+236项;各项取整数。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综合表(城市更新1表) (三)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基层表(城市更新3表) 城市更新项目指设市城市纳入本地区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城建计划内更新改造的项目和其他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以项目为单位逐个统计汇总,其他项目可以视规模大小打捆统计汇总。 城市更新项目类别根据城市更新主要任务可分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完整社区建设,推进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城市生态修复,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8类。每一个项目的类别是唯一的,不可跨类。如果一个项目更新内容涉及多个类别,可按照主要更新内容确定项目类别。其中,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项目指对房屋建筑进行结构加固、设备更新、节能改造、功能调整等更新活动的项目,类型涵盖居住、商业、工业、公共建筑等。 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项目指经各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三部门的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项目。灰色部分指标数据来源于《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5〕104号),调查单位免填。 完整社区建设项目指居住社区内建设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活动空间、完善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机制的项目。 老旧街区更新改造项目指对老旧生活街区、老旧商业街区、老旧交通枢纽及周边街区等开展功能转换、业态升级、活力提升的项目。 老旧厂区更新改造项目指对老旧厂区、老旧厂房和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植入新业态新功能的项目。 城中村改造项目指列入年度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灰色部分指标数据来源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办函〔2024〕255号),调查单位免填。 城市功能完善项目指城市内利用闲置房屋和低效用地补齐城市医疗、教育、养老、文化、体育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的更新改造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指城市内为保障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正常运转而实施的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排水防涝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消防设施、防灾工程、交通基础设施、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等各类工程性设施建设改造,涵盖新建、扩建、改建及维护升级项目。 城市生态修复项目指对城市内受损自然生态系统进行修复的工程项目,涵盖城市山体修复、水体治理与修复、废弃地修复与利用、绿地系统完善等。 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项目指对城市中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进行修缮、活化利用、风貌提升、环境改善等系统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项目。 城市更新项目总数指报告期内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总数,包括本报告期内正在施工的项目,以及本报告期内新开工的项目。 本年完成投资额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报告期末城市更新项目完成的全部投资。它反映本年的实际投资规模,是以货币表示的工作量指标,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